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24-05-11 14:14

1.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驻呼和浩特市的中直企业、自治区区属企业和呼和浩特市铁路局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
  驻呼和浩特市的中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级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起步,分别运作的办法,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旗县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运作的办法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第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文革中致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职工家属、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生育支出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七条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和完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制度。
  (三)会同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定。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中各部门关系。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和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负责编制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方案。
  (三)负责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建立、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受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八)指导各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
  (九)做好其它服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退休人员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做调整。
  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由市人民政府作相应的调整。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您好!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将于2015年1月1日启动实施,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起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人均35元筹集,其中城镇参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额医疗费全部用于大病补充保险,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标准划入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本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1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代理。代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规定代理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实际赔付低于95%赔付目标的剩余费用全部返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作了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提高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60%,二级以下医院由50%提高到80%。
放宽了慢性病定点医院,由原来只能在二级医院就诊放宽为可到三级医院就诊。
取消乙类慢性病申报办理,提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类慢性病与普通门诊并轨,统一按4000元标准执行。原高于4000元限额的乙类慢性病调整为甲类慢性病,实行随时申报备案。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设定为,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1000元。
明确和调整城镇职工医保
市级统筹相关政策
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按统账结合8%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按6%由本人一次性缴足所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住院统筹4.5%比例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缴费,享受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逐年缴费,缴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缴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前,同时有8%和4.5%两种缴费标准信息的,最后一次缴费时的标准为退休后缴费标准。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依据2011年市政府1号令规定,按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6%或4.5%一次性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参保当年缴费基数的4.5%分三个年龄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统筹区以外(含自治区本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属旗县转入市本级的参保人员,在旗县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缴费1年可按城镇职工缴费2个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军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我市参保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未缴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1号令第十八条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五)调整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仍执行2011年政府1号令规定。由门诊治疗转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标准收取。
(六)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的同时,废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呼政发〔2007〕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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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原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和旗县统一征费标准,统一保险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医疗保险基金市本级和旗县分级管理和责任分担;
  (三)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参保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企业自行管理。第四条 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一) 各类企业(包括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 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五)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 灵活就业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驻本市的中直企业、自治区区属企业和呼和浩特铁路局等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  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药监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户银行账号、参保人员名册及电子文档。
  参保单位依法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做调整。初次参保人员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灵活就业等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个人缴纳。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一)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单位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个体参保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至300%为基数,可按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统账结合8%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住院统筹4.5%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提高,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在每月15日前缴纳,也可以按季度、年度预缴。第十一条 参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清算资产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为在职职工留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的管理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分级收支管理。第十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按各旗县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的5%提取,市本级按2%提取。市级调剂金历年结余达到本年度征缴基金收入的15%时暂停提取。调剂金未能及时上解的,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4. 如何办理,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参保患者出院后,需在每月1日前将住院费用收据、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医院医保科盖章)、出院小结、出院证、住院医疗费用明细(一日清单)、医保现金交款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社区,进行相关登记。并在每月5日前,各个社区将相关材料及表册上报区医疗保险办事处;每月的5日到10日,区医疗保险办事处审核相关票据,核算报销金额;之后每月的12日—15日,区医疗保险办事处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次月上旬,区医保办事处支付报销费用。参保患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医保办领取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流程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材料(一)申报结算资料住院结帐发票并盖章;医疗保险卡;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并盖章;使用目录以外药品及特殊诊疗项目的志愿书复印件并盖章;出院记录并盖章;手续完备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单”(二)结算如果参保人是异地住院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后可以凭收单凭据、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社保中心结算报销。需要注意的是每月28日至月底暂停报销,次月1日起恢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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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监管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审核并批复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情况。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展和改革、卫生、食品药品、民政、公安、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一条 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查询、核对缴费以及享受待遇情况;
  (三)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义务:
  (一)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遵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
  (四)就医和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基层劳动保障站所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十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等相适应。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利息、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第十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报自治区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6.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10]2号)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3号)二、受理科室:市直征管科(一)、跨省和跨盟市转移申请条件:1、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2、转非户籍地就业参保,限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3、到达退休年龄各地缴费均不够10年,应回户籍所在地的4、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申请所需资料:1、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2、转入或转出申请3、养老保险手册4、本人身份证5、转入地就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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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内蒙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个人缴费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即每人190元,其余50% (19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上述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中城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380元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共计990元。法律依据:《2022~2023呼和浩特基本医疗保险》一、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缴费标准不低于320元,未达到人均缴费320元的,在征收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和学生、儿童个人缴费实行统一标准,每人370元(含补缴2021年度10元/人)。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个人缴费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即每人185元(含补缴2021年度5元/人),其余50%(185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上述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中城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执行。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370元(含补缴2021年度10元/人)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由本人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共计950元(含补缴2021年度10元/人)。四、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2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

内蒙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8. 内蒙古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内容

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中国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中国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如果是住院的费用,2009年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1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是7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包括服务项目类如挂号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美容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助听器等,治疗项目类如磁疗等以及其他类如不孕症治疗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具体如下:(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中国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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