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8 17:49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第二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开展中医药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第三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重点课题3年集中受理1次,青年基金课题2年集中受理1次,重大项目可根据情况,随时论证确立。青年基金课题的管理,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青年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暂行办法》执行。第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提高临床疗效及对中医药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分,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3.有良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4.研究内容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目标明确,一般可望在2至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5.经费预算适当、合理。
  在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对于优秀青年及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优先予以支持。第五条 科学研究基金结合全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纲领,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等实施。第六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包括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用于开发研究,偿还比例视具体课题而定。第七条 科学研究基金确定资助的形式,以公开招标与委托、计划任务下达相结合。重大项目以组织协调、计划任务下达形式安排;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以招标形式确定。招标的实施步骤为:计划指导、公开招标、志愿申请、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第八条 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管理系统”参与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科学研究基金来源于中医药科技3项费用、社会捐赠及事业费等。第二章 申请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医药学术需要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意见,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协调课题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组织科研基金课题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工作者。申请资助者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数,连同正在进行的部局级以上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者须根据本办法及《项目指南》的要求,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对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第十三条 《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统一审核、盖章(一式4份),并集中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第三章 评审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进行。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送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同行专家评审。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如有申请或参加申请的课题,在评审该课题时要回避。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申请资助者个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个月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提出,逾期则按评审意见执行。第四章 管理第十八条 除重大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直接管理外,重点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均委托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及局直属单位管理。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资助经费不包括外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 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科学技术是发展中药生产的先导。为了贯彻《中药行业“八五”—2000年产业政策》,推动中药行业的科技研究和开发,设立中药产业科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制订管理办法以利实施。第二条 本计划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所设置的课题属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项目。第三条 本计划课题包括研究和创制中药生产发展所需的新品种、新制剂、新技术、新设备、新辅料等,以及将其成果推广应用于生产。第二章 申报第四条 申请本计划课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课题应对发展中药生产具有现实意义,有充分的前期基础和良好的开发前景,可望在1~3年内取得成果;
  2.承担课题的单位应有健全的科研组织和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条件,并信守合同;
  3.承担课题单位的自筹资金能够提供课题总经费的1/2以上。
  凡从事中药科技研究和开发的生产、科研、教学、临床单位,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本计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制订并下达。第六条 本计划实行技术合同管理。合同甲方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甲方委托中国药材公司为甲方代表;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长单位);丙方为监督单位,即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保证合同执行。第七条 本计划课题经费1次核定,根据课题进展分年度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和有偿使用。偿还比例视课题产生效益的情况商定,平均为资助额的70%,须在完成拨款后3年内还清。偿还经费做为本计划滚动资金,继续用于发展中药产业科技事业。第八条 建立定期交流和检查制度。中国药材公司每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书面报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参与必要的检查。第九条 本计划运用电子计算机“全国中医药科技资料管理系统”参与管理。第四章 验收第十条 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申请验收并提交全套技术资料,由中国药材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验收时对课题的技术内容须经技术专家委员会(组)评审和提出鉴定意见。第五章 成果推广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委托中国药材公司制订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成果如属新产品,可申请纳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六章 奖励第十四条 经过正式验收的计划成果,可申报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第十五条 定期总结评比计划课题工作,对成绩突出的课题组、先进个人、科研管理及成果推广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计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计划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养生保健项目)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医专家委员会),除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评审标准》面向社会评审出的,品质安全、效果显著、技术创新的养生保健产品与科技项目外,还负责大众的养生指导工作,解决消费者“不敢买”和“不会买”的实际问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养生保健项目)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养生保健项目)专家委员会的相关

 养生保健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在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整顿药品保健品市场、完善相关食品法规、保障食品安全和弘扬中国中医药文化的大形势下,组织力量遴选具有科学性、成熟性和实用性,对中医药养生保健产业发展有示范和促进作用的产品、器械、设备、技术及方法等项目,并对项目的安全、技术、品质、机理、功效、特色等各方面内容进行评审后,甄选的品质安全、技术优新、效果明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