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

2024-05-06 21:49

1. 民法典案例

你好!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甲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理由是: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依《民通意见》第71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白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失,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其对字画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字画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本案的难点在于,《民通意见》第73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依照前者,因重大误解从事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应当在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否则,撤销权消灭;而依照后者,则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因后者为新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在后者的适用范围——合同行为上应当适用后者的规定,而对于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则仍应当适用前者的规定。

民法典案例

2. 民法案例分析

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甲某两个伙伴入住宾馆与宾馆成立的是服务合同。主体是甲的两个伙伴和宾馆。客体是双方的给付行为即宾馆为甲的两个伙伴提供房间及居住期间的一切服务而甲的两个伙伴则支付享受服务期间的服务费。内容是甲的两个伙伴有权要求宾馆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服务而宾馆有义务按照甲的两个伙伴要求提供服务,宾馆有权要求甲的两个伙伴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而甲有义务按照宾馆的要求支付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对顾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因第三人侵权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本案例没有说宾馆有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推定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302的住客应当对甲及其伙伴分别成立侵权关系,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各侵权关系中,甲及其伙伴和302的住客是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是302的住客的分别向甲及其伙伴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行为。内容是甲及其伙伴有权分别要求302的住客支付损害赔偿金而302的住客有义务向他们分别支付损害赔偿金

3. 民法案例分析

  1、(1)彩电买卖发生在7月,是在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之前,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考虑张某患精神病的因素。
  (2)张某17岁,但每月有600元收入,并以自己的劳务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签订的彩电买卖合同有效。
  2、(1)有。《民通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有。赵某回来后,首先应当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无权。《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4)不能。《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无权要示,但是在李某夫妇和赵乙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案例分析

4. 民法案例分析

该案构成乘人之危,杨树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为:(1)他方陷入危难处境;(2)另一方故意利用他方的危难处境;(3)他方被迫接受了于其不利的条件;(4)该合同有时显失公平,有时则不一定。
本案中,杨树清要求周振华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华则要求用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价款,是双方对原合同的协商变更。在协商过程中,杨树清因其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又大雪封山,没有别的办法可想,陷入危难处境。而周振华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的800元钱要用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显然是利用了杨树清的危难处境,而被迫同意将价值1600元的两头良种奶牛折抵价值800元的饲草,显失公平。因此本案构成乘人之危,杨树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5. 民法案例分析

你好,根据你的要求回答如下:
1郑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郑某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履约失败,个人没有任何主观过错。
2应当由郑某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因为违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不以违约人有没有过错来定责任的大小和有无。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般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如果定的合同里有关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的约定,从其约定。如果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从上看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是免责事由,郑某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

6. 民法案例分析

1,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没有转委托和代理。赵某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2, 甲丙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乙有权要求甲丙赔偿。
3,赵可以向孙请求返还电脑。(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买卖合同无效)钱某出售MODEM属于无权处分。周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向钱某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主张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
4,表示诉讼时效从新计算,张某能通过诉讼取回欠款。

7. 民法案例分析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民法案例分析

8.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文杰1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手表低价出卖给冷饮店老板,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只有在其监护人即张伟的追认下才有效。但题中给出,张父要求返还手表就表明了他拒绝追认,自此,张文杰出卖手表的民事行为自是无效,林某应退还手表。但手表被林某的丈夫又以25元卖与他人,是返还义务旅行不能的情况,应由林某折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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