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

2024-04-28 04:43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名片: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
2、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该类型的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一、三资企业什么意思?
三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个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于含外资成分的企业。目前已经不在适用,也就是说三资企业不在有法律特别规定。
二、合伙企业和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两者的区别: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分公司可否作为被告
分公司是可以单独作为被告的,这是由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见,凡依法设立,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被告或原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是指哪几种组织形式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独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讼权的合作经营实体。为了有效实现合作开发项目,此类企业经合作伙伴协商,制定章程,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合作条件对企业承担责任。这种合作经营方式在国际上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人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以有限合伙为限。在我国,考虑到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就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合作经营企业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管理权和使用权。一旦合作经营企业发生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方将作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无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方,无论是出资还是提供其他材料,工业产权都是合作条件;均为合作各方所有,经双方约定也可共有(包括部分所有,部分共有)。这类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归双方共有。企业管理可以由双方共同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合作经营一方负责。这种合作经营通常是世界上无限合伙,合作经营各方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是指哪几种组织形式

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怎么样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一、分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不是合适的民事权利主体。分公司,是指公司所辖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住所以外以自己名义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股权是投资者因与公民合伙、投资企业法人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不存在法人财产权,不具备持有股权的资格主体。
二、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一、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不同。
四、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三、非法人单位与员工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吗?
非法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根据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一、非法人企业有哪些
非法人企业并非法律规定的法人,而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具体而言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而非法人企业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能按照法人的法律地位来进行法律上的诉讼活动。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谁?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以下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指的是哪些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6.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体如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