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2024-05-18 02:09

1. 救助管理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事业单位。
救助站是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政部门主管、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事业单位。救助站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扩展内容
第一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救助管理站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2. 12345非紧急救助中心热线的服务范围是什么?越全面越加分!

一、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政府职责内的其它有关问题;

    涉及党委、军事、司法机关的批评、建议和投诉,不属市长热线受理范围,应直接向上述机关反映。

3. 事业单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的分类及区别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
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
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对有经常、稳定业务收入的单位,采取全面核算、收支挂钩、以收抵支的管理形式。
既按定员定额指标核定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与单位创造的收入之比,支大于收的差额部分由国家预算补助,收大于支的部分上交国家财政。
也可以说差额是按基数加增长的方式由财政负担,也就是财政给一部分,剩下的单位要自收自支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4. 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这个单位好吗?具体做些什么工作?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进去之后,工资待遇情况会是如何

还用想啊,多好的单位啊,公务员呢,待遇不会差的,只要进了好单位就不需要问待遇了。

5. 事业单位指的是什么?


事业单位指的是什么?

6. 社会救助局的职能是什么?

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是履行政府管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市和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农村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工作;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战略,编制社会救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督查。
(二)管理城乡低保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原则,实现应保尽保。
(三)管理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工作。指导乡镇敬老院和民办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兴办和发展敬老养老事业,不断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
(四)管理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负责实施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五)管理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
(六)负责社会救助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社会救助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七)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7. 哪些事业单位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如下: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一般有就业局,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哪些事业单位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8.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是需要做什么工作,单位职能是什么?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职能 :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扩展资料:
统筹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金结算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结算;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经办及发放;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各项社保待遇的审核结付、社会化发放等。
参考资料:业务指南-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