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是否受协议管辖约束

2024-05-18 16:27

1. 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是否受协议管辖约束

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管辖约束。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因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仍受原协议约定管辖的约束。
一、债权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债权人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原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多人变更。新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共享连带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而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同意合同的性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无效。因此,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非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当事人约定不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如下:
1、债权转让必须有有效的合同;
2、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转让与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三、债权转让执行规定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执行规定有: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3、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是否受协议管辖约束

2. 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是否受协议管辖约束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管辖约束。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因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仍受原协议约定管辖的约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债权转让后原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无效

债权转让的,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原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先合同受让人提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一、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2014年,被告鑫博公司因承建蚌埠市淮上区某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天赐公司租用钢管等材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2019年3月,天赐公司将被告拖欠其的租赁费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天源公司。现原告到工程所在地淮上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债权转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第一,本案原合同管辖权合法有效。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14年天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
第二,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2019年3月,天赐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租赁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对天源公司有效。

债权转让后原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无效

4. 债权债务转让后管辖约定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后,原合同管辖约定是有效的,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一、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法院司法解释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二、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还钱怎么处理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还钱,可以先进行催告,如果经催告后债务人依然拒不还钱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起诉后可以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 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一、特定债权可以做投资吗
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债权出资是不被允许的。而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此作出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债权出资未作明文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条不仅使用了财产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并且使用了等这一包容性词语,在解释和适用上易生歧义,存在着法律漏洞,需要对债权出资的利弊进行分析以对该漏洞予以价值补充。
债权出资的优点在于:首先,准许债权出资可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其次,准许债权出资可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解困,使其能够以债股转换的方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得支持。
债权出资的弊端在于:债权出资可因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的问题,而影响资本的充实,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为董事、监事及大股东所利用,产生更多流弊;其次,当公司进入重整和破产程序以后,如准许债权出资,将使认购股份之债权人实质上优先获得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论上假债权虽可藉严格的审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实际上很难防范;最后,许可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若可以债权出资,则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缴股款,这一方面可能形成欺诈设立,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资本大规模流入证券市场,诱发欺诈发行行为,最终可能损害投资者之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性。
利弊分析后可知,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权衡二者,似债权出资弊大于利。
二、债权债务转让纠纷
(一)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改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该模式下,交易主体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当然不会继承出让方的债权债务,但是公司的债务仍然由该公司承担。
(二)购买该公司的核心资产。普通的资产买卖协议,交易的主体是该公司,只要在买卖协议中列明你购买的核心资产(如生产线、设备、厂房等),则受让方不会继承出让方的债权债务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
(1)关于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
(2)关于流转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42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流转税。
(3)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看收购企业。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股权,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免税合并)或评估价值(应税合并)。

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6. 约定管辖的债权转让管辖权怎样

约定管辖的债权转让,一般是按照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来起诉审理的。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约定的管辖的法律约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二、合同纠纷起诉在哪里
合同纠纷一般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当事人约定其他与合同纠纷有联系的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是否可以不按约定管辖起诉
不可以不按约定管辖起诉。补充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如果双方有约定法院管辖权的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到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 债权转让协议能不能改变原债权的管辖

  
  案件:A公司(北京企业)与B公司(江苏企业)在北京签署了一份供销合同,A公司供货给B公司,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债权确认书。此后,A公司把该债权转让给C公司(河北企业), 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把A公司与B公司起诉至河北的人民法院。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被河北的法院驳回,理由是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只能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的争议,不能改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原债务的管辖,不适用于B公司。
  一、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
  所谓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而已。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
  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起诉B公司承担债务履行责任,只能依据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所产生的管辖确定管辖。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是由于买卖合同产生,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江苏的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北京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只适用于协议双方,不适用于原债务人。
  1、债权转让协议的双方是被上诉人C公司与A公司,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中争议管辖的约定仅适用于C公司与A公司,如果他们之间因为债权的转让发生争议,可以适用协议中约定的管辖。但该管辖约定对上诉人B公司没有约束力,因为B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并没有对管辖做出约定。
  2、债权转让协议中争议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的争议,但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的争议,而是债权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后行使债权时发生的争议,因此,该管辖约定不适用于本案。

债权转让协议能不能改变原债权的管辖

8. 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能否对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的协议管辖?

我个人理解:
1.债权的转让实质上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是变更的内容仅仅是债权人,这就说明如果只是针对债权人的变更,那么只要是通知了债务人就变更生效。
2.但是原合同的其他内容是不变更的,若需要变更则需要双方同意。那就意味着定做合同的纠纷管辖依然是A公司注册地。
3.关于转让协议中的管辖条款
       债权进行了转让,那就意味着原债权人对于已从合同中的主体中抽离,即权利义务终结。
       此时原债权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说原债权人B承担一个债务责任,而是为A公司的债务承担了一个担保责任。
        关于担保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应当根据主合同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