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施办法

2024-05-02 11:57

1. 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的管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利润,依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我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国家未有统一规定之前,也依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应与分得利润一并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分配给中方投资者的利润。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其他所得是指除分得利润外,按国家有关的财政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从合营企业中取得的各项纯收入,包括管理费、承包费、技术服务费、场地租金、建筑物和设备租金、固定资产折旧分成、变卖资产分成、调剂外汇差价以及其他纯收入。第四条 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及其他收入属于应分配给国家部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至第十条规定缴交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中方投资者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或同级财政核定应缴利润比例-规定抵免扣除额。
  应纳税所得额=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利润+中方投资者应负担的合营企业所得税额+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收取的其他所得-按规定缴交财税部门的税费。
  合营企业利润留作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简称三项基金)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适用于所有中方投资者。第五条 中方投资者应缴纳所得税额的计缴比例标准和抵免扣除优惠处理,由中方投资者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逐户核定并负责中方投资者应缴纳所得税的收缴。中方投资者如由几个不同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合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先按内部协议进行利润分配后,中方投资者属于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管辖的,其所分得的利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中方投资者如是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所得的利润由税务机关按有关所得税条例征收所得税。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纳税年度,是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七条 中方投资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一律由所投资的合营企业代为缴纳,上缴手续与国内企业相同。由代缴企业正式填写缴款书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收讫加盖印章后,按缴款书注明或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分送代缴的企业、中方投资者和有关财税部门,凭以记帐或存查。
  中方投资者应缴的所得税款由代缴企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八条 代缴企业应按规定期限向中方投资者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年度查帐报告以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等资料。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留利部分的分配,按同级财政部门对中方投资者核定的留利办法处理。第十条 有关实施本办法的奖罚、监督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收的中方投资者所得税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与《暂行办法》相同。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纳税年度的中方投资者所得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清算补缴。

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施办法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利润按()分配

A 按股份比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3.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有什么特别规定?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律师提醒:中外合营者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利润分配前需要提取的各项基金的比例,其后将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延伸阅读】
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变更
一、未分配利润计提股东是哪部分利润
未分配利润中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可以计提股东,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二、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4.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的利润分配条款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的,均以后者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合营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意:所有签名应同时在签字处打印出签名人姓名。

  注意:(1)合资的外方应当具有主体资格和合资能力。外方当事人是个人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外方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具备合法的证明文件;订立合同一定要审查外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能力。要对外商的经营作风和商业信誉,以及往来银行名称、账号、地址等作详细的了解,可以要求外商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资格文件、担保证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必要的资料。   (2)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经具有代表权的代表签字,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签字前,合同双方应互相提供证明签字人资格或代理资格的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合同才能合法成立。   (3) 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4) 合同条款要齐全完备,包括合同主体条款,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作生产经营的项目,国内外销售产品的比例,合作期限,经营范围,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等内容。违约责任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等都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者怎样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外资股权的转让还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
(2)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者怎样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6. 中外合资企业分配利润能不能外商单独分配红利

您好,不能哦
中外合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分配给内资投资方,免交所得税,但需提供:股东会决议,章程、会计报表、税单、汇算清缴表;外资方需补缴10%所得税,但2008年1月1日年以前的不要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相比有很多地方都做了改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把税后利润汇出给国外的外国投资者这部分所得是免税的,而新法对此作了改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汇出的税后利润应按照外国投资者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外国投资者作为居民所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按协定税率与国内法税率孰优执行。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摘要】
中外合资企业分配利润能不能外商单独分配红利【提问】
您好,不能哦
中外合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分配给内资投资方,免交所得税,但需提供:股东会决议,章程、会计报表、税单、汇算清缴表;外资方需补缴10%所得税,但2008年1月1日年以前的不要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相比有很多地方都做了改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把税后利润汇出给国外的外国投资者这部分所得是免税的,而新法对此作了改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汇出的税后利润应按照外国投资者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外国投资者作为居民所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按协定税率与国内法税率孰优执行。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回答】
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关贸协议的则按关贸协议所定税率预缴所得税【回答】

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介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是国务院颁发的政府文件,该规定已经被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648号国务院令予以废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介绍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合营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其出资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6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第十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商独资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就是投资者本人,而中外合资企业当中肯定是有外国人并且也有中国人共同参与的。外商独资企业是属于个人公司,而合伙公司是属于经济共同体。如果是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话,和外商独资企业适用的法律又不一样了。
一、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区别主要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参照)
两者区别在于是否有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经济共同体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