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应受到终止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处罚的违规行为包括什么?

2024-05-18 07:38

1. 评标专家应受到终止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处罚的违规行为包括什么?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下列行为被列为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已接受邀请的评bai审项目专家;

2、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或歧视;

3、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的;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

5、未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6、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评标专家应受到终止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处罚的违规行为包括什么?

2. 评标专家违规的几种行为

法律分析: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4.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6.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8.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9.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0.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复评项目的评委必须满足原评委的三分之二,这是哪个文件里面的?

您好,这个是约定俗称的一个规则,一般会在各自的文件中标注,如《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就有明文规定,《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等,会有拟定这些规则,并且在二建考试中,也会出“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5名,评审通过需要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之类的试题。给您参考~
【摘要】
复评项目的评委必须满足原评委的三分之二,这是哪个文件里面的?【提问】
您好,这个是约定俗称的一个规则,一般会在各自的文件中标注,如《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就有明文规定,《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等,会有拟定这些规则,并且在二建考试中,也会出“评审专家数量一般为5名,评审通过需要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之类的试题。给您参考~
【回答】

复评项目的评委必须满足原评委的三分之二,这是哪个文件里面的?

4. 评标专家屏蔽原则

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根据相关材料查询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如何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

看看《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里面有详细规定。

如何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

6. 投标遇到专家评标不公正怎么向纪委举报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所以,投标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就评标专家不当行为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纪委进行投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7. 评标专家必须遵守并履行哪些义务


评标专家必须遵守并履行哪些义务

8. 评标专家扣分公示多长时间

3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售标书之日起开标日不得低于20天。中标结果需要公示三天。在公示期间投标人有异议或认为评估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公正不公平的行为在公示期间可向招标人提起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