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修订

2024-05-11 04:27

1. 证券法的修订

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就《证券法》修订草案所作审议结果向会议作了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就在该法修订通过前夜,又有六大新的问题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写入法律。著名商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教授曾对六大新问题进行详解,如下: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加大根据王以铭的介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顾功耘:“这次修订规定,将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新股等重要问题,需国务院批准,应该是为了防止证监会的权力过分膨胀。关于证监会的地位,法律一直规定得比较含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证监会应该是一个特设机构,不是隶属国务院的行政部门,证监会行使的权力也不是行政权力。以前,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行政部门,但证监会成立后,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就再也没有活动过。我认为,立法中所出现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到底是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明确规定”。公司涉嫌犯罪须公告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有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发生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草案所列“重大事件”,还应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重大事件”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顾功耘:“重大事件公告,最核心的内容在于是否已经成为事实,并且可能对二级市场价格产生巨大影响。若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上市公司本身若涉嫌犯罪,毫无疑问会影响股价。补充这一规定,将完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一致行动人概念被明确有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有些收购人与他人合谋,采取共同收购行为,表面上各个收购人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以规避收购达到一定比例必须报告、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对这种行为应予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顾功耘:“原来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中,有一个一致行动人的概念。现在,通过《证券法》将这一概念加以明确,效果会更好。对于上述故意规避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若不加以规范,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受损。”严控证券私募发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有的部门提出,为了防止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核准和监管,应作出必要的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对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限制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有这种情形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顾功耘:“有的公司通过几次,并且每次都向100多人发行证券,最后完成向数百甚至上千人私募资金,达到降低发行成本、不公开公司信息的目的,逃避监管。这样的行为,若公司经营不善,将会造成很坏的后果。这次修订,采用‘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立法用语,完善了证券发行程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法的修订

2. 推测证券法下一次修订的要点

证券法修订的要点,基本上还是关于稳步推进注册制的改革,另外一方面就是要强调对于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强打击力度方面的立法。【摘要】
推测证券法下一次修订的要点【提问】
证券法修订的要点,基本上还是关于稳步推进注册制的改革,另外一方面就是要强调对于证券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强打击力度方面的立法。【回答】
另外就是关于加强优胜劣汰,推进退市工作力度的立法。【回答】
还有一个要点,就是加强关于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回答】
没有了吗?【提问】
再有的话,我觉得就是关于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协同发展,错位发展的有关方面立法。【回答】
好的【提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订情况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订情况

4. 证券法的2013年修订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将《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次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5. 证券法修订会有哪些新的制度出台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法修订会有哪些新的制度出台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 券 发 行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 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分业经营管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自律性管理】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第九条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一条 【保荐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 【募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 【发行新股需报送的文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正)

8. 证券法主要规范什么问题

法律分析: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