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劳社发[2004]2O号与辽劳社发[2005]9号

2024-05-07 02:26

1. 辽劳社发[2004]2O号与辽劳社发[2005]9号

辽劳社发[2004]2O号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人  事  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辽劳社发[2004]2O号
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
    三、临时聘用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O%,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须先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核定参保人数及月缴费额,然后再按核定缴费额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费。
    五、  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能挤占挪用。
    六、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参照企业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七、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申请办理退休,由单位填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纳入统筹项目的生活物价补贴。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八、统一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一)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O(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三) 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乘以其参保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过渡系数为1.2%。
    (四)  统筹项目内的生活物价补贴按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标准执行。
    九、  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聘用前曾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据转移手续记录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可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十、本《通知》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辽劳社发[2004]2O号与辽劳社发[2005]9号

2. 2004年辽宁省个人社保补交文件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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