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和主体是什么?

2024-04-30 12:51

1. 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和主体是什么?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社会保障法调整人们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和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当事人。由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其主体种类也十分多,概括地讲,社会保障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受托单位和公民。其中国家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为代表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履行国家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活的义务;用人单位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事业法人,以及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特殊自然人主体,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受托单位也是很广泛的概念,只要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其接受委托,便参与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如医疗服务机构、公共福利设施单位、各种社会福利院、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作的金融机构、审计机构等;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但是,从形式上说,社会保障是国家强制施行的,不管个人愿意不愿意,只要在法定范围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在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公民。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都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点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普遍性原则,同时也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要求。具体类型包括:城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他们是按照强制性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主体;而广大农村人口是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的参加者;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乡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公民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军属、烈属等,是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覆盖对象。
  ②行政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民政部,以及这两个部门下属的各级政府中相应的行政机关,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要的两类行政主体;其他的行政机关,则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保障法律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③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它们都应该参与社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这里,国家机关并非以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的身份,而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所有单位一样,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之中,成为主体的一员。
  ④社会保障事业经办机构、慈善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各级工会组织、社会保险基金保管机构等等,都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其中,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一般隶属劳动行政部门,但根据政事分离的原则,应脱离劳动行政部门的直接行政领导,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此外,各地还设立了由政府劳动、财政、计划、审计、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⑤社会保障争议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里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同其他劳动争议一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同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样,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和主体是什么?

2. 社会保障学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包括哪些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
国家或政府。国家不是法人,国家规定法人制度,但在社会保障中,国家却直接参与了社会保障活动,并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军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大部分是通过各级政府来体现的?因此各级政府也成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主体,而各级政府的主体地位又是通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来体现的。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构。实施机构直接承担着实施各种社会保障事务的责任,既依法享有向企业、个人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又承担着具体运作社会保障项目的义务,因而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当然主体。因此,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作为特定的政府或社会的事业性法人机构而依法成立,并接受政府、社会的监督。
企业或用人单位及乡村政权或集体经济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不仅承担着一定的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基金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诸如职业福利、集体福利的管理与实施责任,从而对社会保障有着直接的义务与权益,也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
社会成员或劳动者或其家庭。社会保障都是面向城乡居民与劳动者,他们是社会保障的直接的义务者和受益者,既要缴纳一定的资金,承担一定的义务,又能按规定获得一定的保障收益,因而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
  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上述主体,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成员具有完全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则具有特殊主体资格。这种主体构成,正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公益性、福利性、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规定着各种主体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1.国家和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负有对社会保障的决策、规划和贯彻实施、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及支付,为保障人提供服务,对保障人实施保护及对违反社会保障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权利。这些主体行使上述权利,既不是一种特权,也不是什么恩赐,而是一种社会义务。

  2.企事业单位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政策的咨询,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出仲裁或诉讼,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等权利和义务。

  3.社会成员享有在碰到自然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失去生活来源时,可按法律规定享有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的权利,以及有请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的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权利。社会成员负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和缴纳一定社会保障费的义务。

3. 社会保障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主体亦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它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当事人,即参加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参加者。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主体主要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的主体是

4. 社会保障的主体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主体亦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它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当事人,即参加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参加者。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主体主要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 社会保障权的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

“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有关的事物。”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的保障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公共事物”,其解决只能依靠公共组织——国家,因此,国家便成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1969年联合国《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第8条指出“每个国家政府的首要任务和根本责任在于确保其人民的社会进步和福利。”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宣言》第7条也指出“每个国家有促进其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首要责任。”世界人权大会于1993年6月25日在维也纳宣布《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认为“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绝对贫困和被排除在社会之外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联合国大会1999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中强调“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在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创造一切必要条件,建立必要的保障,以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人能单独地和其他人一切地实际享受所有这些与自由”。虽然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但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国家不可能独立承担所有的社会保障义务,所以为了充分地实现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真正实现公民的基本物质保障,使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成为一项现实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采取了各种形式,使得国家之义务得以分担。因此,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各个义务主体实质上承担的不是同一法律层次上的义务,国家承担的是宪法义务,其它义务主体承担的是普通法的义务。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的第一义务主体,对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负有终极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基于与个人的雇用关系而对其雇员的社会保障权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保障权存在的基础,总体上看,国家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国家不对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享有进行干涉,在最初层级上须尊重个人和群体拥有并利用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保护的义务要求国家防止第三方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实现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以确保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国家确认社会保障权,同时意味国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义务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当公民的权利遇到障碍时,国家有帮助其实现的义务。用人单位是个人受雇为其提供劳动的法人,包括各种类型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等。用人单位作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其基本的义务就是为社会保障计划缴费。社会民主主义还强调“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没有民主就没有权威”的原则,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编辑]

社会保障权的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

6. 社会保障的主体是

社会保障主体亦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它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当事人,即参加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参加者。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主体主要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
一、如何激活社保卡
申请人需要持身份证、银行卡到中国银行柜台办理激活。
社保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社保卡的持卡人可凭卡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等。
 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
二、什么是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3、主体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要件?
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要件有以下四项:
1、主体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4、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7. 社会保障的主体是

问题一: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哪一个?  国家 
  
   问题二: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和主体是什么? 40分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社会保障法调整人们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和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当事人。由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其主体种类也十分多,概括地讲,社会保障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受托单位和公民。其中国家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为代表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履行国家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活的义务;用人单位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事业法人,以及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特殊自然人主体,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受托单位也是很广泛的概念,只要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其接受委托,便参与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如医疗服务机构、公共福利设施单位、各种社会福利院、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作的金融机构、审计机构等;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但是,从形式上说,社会保障是国家强制施行的,不管个人愿意不愿意,只要在法定范围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在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公民。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都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点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普遍性原则,同时也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要求。具体类型包括:城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他们是按照强制性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主体;而广大农村人口是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的参加者;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乡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公民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军属、烈属等,是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覆盖对象。 
  ②行政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民政部,以及这两个部门下属的各级 *** 中相应的行政机关,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要的两类行政主体;其他的行政机关,则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保障法律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③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它们都应该参与社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这里,国家机关并非以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的身份,而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所有单位一样,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之中,成为主体的一员。 
  ④社会保障事业经办机构、慈善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各级工会组织、社会保险基金保管机构等等,都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其中,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一般隶属劳动行政部门,但根据政事分离的原则,应脱离劳动行政部门的直接行政领导,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此外,各地还设立了由 *** 劳动、财政、计划、审计、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⑤社会保障争议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里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同其他劳动争议一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同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样,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问题三: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内容是?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 
  国家或 *** 。国家不是法人,国家规定法人制度,但在社会保障中,国 
  家却直接参与了社会保障活动,并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军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特殊 
  主体。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大部分是通过各级 *** 来体现的?因此各级 *** 也成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主体,而各级 *** 的主体地位又是通过各级 *** 的职能 
  部门来体现的。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构。实施机构直接承担着实施各种社会保障事务的责 
  任,既依法享有向企业、个人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又承担着具体运作社会保障项目的义务,因而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当然主体。因此,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应当作为特定的 *** 或社会的事业性法人机构而依法成立,并接受 *** 、社会的监督。 
  企业或用人单位及乡村政权或集体经济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不仅承担着一定的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基金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诸如职业福利、集体福利的管理与实施责任,从而对社会保障有着直接的义务与权益,也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 
  社会成员或劳动者或其家庭。社会保障都是面向城乡居民与劳动者,他们是社会保障的直接的义务者和受益者,既要缴纳一定的资金,承担一定的义务,又能按规定获得一定的保障收益,因而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 
  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上述主体,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成员具有完全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则具有特殊主体资格。这种主体构成,正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公益性、福利性、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规定着各种主体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1.国家和 *** 行政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负有对社会保障的决策、规划和贯彻 
  实施、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及支付,为保障人提供服务,对保障人实施保护及对违反社会保障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权利。这些主体行使上述权 
  利,既不是一种特权,也不是什么恩赐,而是一种社会义务。 
  2.企事业单位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政策的咨询,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出仲裁或诉讼,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等权利和义务。 
  3.社会成员享有在碰到自然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失去生活 
  来源时,可按法律规定享有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的权利,以及有请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的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权利。社会成员 
  负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和缴纳一定社会保障费的义务。 
  
   问题四:什么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活动中,而且必须经过经济法律规范的设定,即享有法律保障的经济权利,又承担着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管理机关,具体的来讲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不同的经济部门来划分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如铁道部、矿产资源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等;二类是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税务总局、物价局、海关总署等,它们体现国家计划、组织、指挥、管理和调节的职能。 
  (二)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拥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以创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企业、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体。 
  2、实行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其财产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它们不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它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经济组织内部一般都有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表现为一定的隶属层次,如企业内部的职能科室、工厂中的车间、班组等。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经济关系调整的好坏,在于内部各种机构以所属成员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地发挥。因此,对内部机构实行法律保护,确认其地位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个体户与承包户 
  1、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 
  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 
  2、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 
  包户。 
  个体户与承包户的不同表现在:(1)个体户是私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承包户则不尽然;(2)个体户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是营业执照,而承包户则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3)个体户承担绝对无限连带责任,而承包户则承担相对无限连带责任;(4)个体户经营方式灵活,承包户的经营则受到诸多的限制。 
  (五)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如果缺少客体,则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指,就会虚空,从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就无任何法律意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思路 
  1、“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我们认为第一层次的问题应该是对“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即揭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质的规定性。 
  经过实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综合体,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单一体。综合体在不同的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或者表现为物与物的总和,或者表现......>> 
  
   问题五: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主体是什么?  社会保障局。 
  
   问题六:为什么说社会保障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因为国家掌握着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命脉,国家如果都没了,一切都没了. 
  
   问题七: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国家还是社会成员啊?  主体是国家单位和个人 
  比如 社会救助的 主要实施者是国家和社会 这个事权利义务单向性 即个人无需事先缴费 只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就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救助 
  而社会保险则需要事先缴费的 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单位和个人共同担负 真正体现了 责任和风险的共担 
  …… 
  
   问题八: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以社会保险责任为标准划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以下四类: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问题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对象、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分别是  答案A 
  本题考查对社会保障的主体、对象及费用来源问题的认识。在我国,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社会成员、收入来源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公共消费部分。 
  
   问题十:社会保障的特征  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实施范围普及化 
  
  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该广泛,要普及到全体社会成员。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普遍地存在着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失业的风险,需要社会给予保障;另一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有责任使所有社会成员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是由社会保障权利平等的理论和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所决定的。 
  
  基本保障社会化 
  
  基本保障社会化,就是要将企业保险、单位保险改为社会保障,建立独立于企业和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保障社会化,即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社会统筹,进行社会化管理,社会成员在遭遇到暂时或永久的风险、生存发生困难时,由社会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保障。这样,就可以摆脱企业保障形成的职工对单位的依赖和依附,以及企业对职工的终身保障责任,从而有利于现代企业和新型的劳动制度的形成。 
  
  保障制度一体化 
  
  社会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市场经济和劳动制度改革又要求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因而要建立一体化的基本保障制度。一体化,是指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所有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在资金的筹集比例和给付标准和办法上是统一的,不应由于所有制和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别。一体化的基本保障制度,是由国家立法规定的,只保证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保障。 
  
  多元化的 
  
  保障主体 
  
  要纠正过去那种只有 *** 是社会保障主体的倾向,确立多元化的保障行为主体。多元化的保障行为主体有:1?个人(包括家庭),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劳动者的生活和医疗保障首先应是个人自我保障。因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个人获得的部分,不仅维持本人及家庭的生活,而且要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的基本生活和医疗,积累必要的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及单位为本人缴费),以备使用。个人及家庭无力承受的,则由社会提供。2?单位是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限责任主体。3?社会(包括社会团体和社区)是举办补充保险和提供服务保障的主体。4? *** 是社会保障组织、规范、托底(当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时,给予托底保证)的主体。 
  
  多渠道的筹资方式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资金除工伤、生育保险以外,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均由个人、用人单位及 *** 三方筹集。社会保障中的其他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则采取 *** 财政拨款,个人及团体、单位的捐助,义演、义卖、有奖福利彩票等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多层次的保障结构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建立多层次的结构,大体上可以有四个层次,即:法定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互助保险;个人储蓄保险。形成一个以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和主体、多种保险为补充、“四位一体”、多道防护线的强有力的保障体系。 
  
  “一统二分”的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必须实行统一集中领导,建立统一的决策和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社会保障事业,以防止多头领导、政出多门。但是,统一领导必须和适当的分工管理结合起来。在统一领导下,有些项目分工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同时还必须和分级管理结合起来。...>>

社会保障的主体是

8. 社会保障权的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

“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事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如享有投票、接受养老金、持有个人见解,以及享有家庭隐私的权利??如果你有资格享有某物,那么,因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否认你享有它,就是不正当的。他人因你享有它而使你限于不利或使你受难,也是不正当的。此乃资格应有之义。”。即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资格,当权利主体伸张该权利之时,他人(甚至包括国家或用人单位等)必须予以满足。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普通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于相应的义务人。而社会保障权不仅是普通权利,而且还是一项被宪法认可了的基本人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是一国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的公民。本文只讨论作为一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的情况。所有的公民都应当拥有社会保障权,即所有公民都可以是社会保障权的主体。基于维持和保护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现代宪政将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普遍的承认和认可。只有赋予每个人一定程度和范围的社会保障,保证其一定或适当的生活水准,他才可能具有人格和尊严。而只有保障了物质上的需求和满足才可以保障精神上的需求和满足,才可以保障公民的人格和尊严。所以,大多数的现代宪政国家都将社会保障权的享有定位于所有的公民。任何公民都具有社会保障权主体资格。即每一个公民在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时都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每一公民都有权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福利。这种主体资格的获得不应因种族、民族、职业、性别和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阻却。只要是该国公民,只要处于需要社会保障的条件和状态下,就可以要求和获得国家的援助。因此,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在普遍性的前提下,每一个公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又有一定的特定性。即社会保障的各种项目除公共福利外,都有特定的权利主体范围,即并非所有的公民可以直接主张该权利。相反,只有一定条件下才能运用社会保障权。即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方可向义务主体伸张该权利。例如,社会保险的权利主体只限于劳动者,社会救助的权利主体只限于贫困者。因此,社会保障权的实际主体只是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连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无法保证的弱者。而公民作为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还具有多重性,即一个公民可能成为两个以上社会保障项目的权利主体,除了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之间相互吸收或彼此排斥外,公民可以成为享有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主体。例如,贫困者既可以享受社会救助,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同时二者也都可以享受社会公共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