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2024-05-07 13:54

1. 淮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空置房屋的新规定如下:业主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之日或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根据2020年关于空置房屋的新规定,长期空置的房屋可以缴纳70%的物业费。一般来说,空置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书面备案,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可以合理地说,房子一直空置,没有享受过任何物业服务,所以物业费不应该交。【摘要】
淮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提问】
2020年空置房屋的新规定如下:业主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之日或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根据2020年关于空置房屋的新规定,长期空置的房屋可以缴纳70%的物业费。一般来说,空置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书面备案,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可以合理地说,房子一直空置,没有享受过任何物业服务,所以物业费不应该交。【回答】
每个地方出台的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还是要去你们当地房管局咨询一下具体政策【回答】
出台政策是有,但不一定全国普及,就像上海小学生不学英语,但其他地区的小学生还是学英语,所以您最好去当地的房管局问一下您那个地方有没有实行这项新规定,如果有,那么你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了,就像我们这边,现在空置不管多久,都要补缴物业费的呢【回答】
不客气,希望能帮到您【回答】

淮南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2.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完善其使用功能。我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淮南市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淮南的宏伟目标,让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按照“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科学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以住宅为主的生活小区(含组团)进行综合全面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居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事与权责分明的原则;业主自律与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与收费相一致的原则;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管理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基本要求:配套设施齐全,方便人民生活;管理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设施设备完好,日常维护及时;道路平整无坑,车辆人行安全;绿化不露黄土,花草木无枯萎;垃圾按时清运,环境整洁美观;社区文化丰富,业主关系融洽;安全设施完好,公共秩序井然。
          第二章 业主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卫生保洁服务。
         小区主、次干道每日有专人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花坛无杂草、弃物,定期杀虫灭鼠;清扫楼梯及擦扶手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绿化美化亮化服务。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化、亮化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二)老住宅区,道路两侧和花坛不露黄土,道路平整、硬化、无坑槽。物业费中含有亮化费用或已收取亮化费用的,路灯、楼道灯要保证亮灯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并保证亮化设施完好。
         第八条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一)实行物业管理且服务标准达到一级以上的住宅区,主出人口要实行24小时值守,小区重点部位每2至3小时巡视一次。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要从人员、资金方面予以保证,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织做好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利用“警灯闪烁”工程,加强对住宅区重点时段的`巡逻,做到无一住宅区遗漏,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费时,要充分考虑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保障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服务。
         (一)保修期以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二)保修期以外的,根据《淮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大修、更新和改造时,可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中、小修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现场协调。
         (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要保证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环卫设施基本完好,窨井、化粪池、管道半年清淤、清塞一次。维护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散居户由全体业主负责。
         第十条 室内自用部位维修服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可请物业管理企业或市物业管理便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进行有偿维修服务,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十一条 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保障服务。
         凡业主按时足额交纳上述服务费用的,要保证上述服务项目正常使用,严禁随意中止上述服务,因故确需中止的,要事先告知业主。
         第十二条 社区文体活动服务。
         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社区文体活动不少于一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按小区的不同服务等级开展好小区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 业主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住宅区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积极主动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意倾倒生活、建筑等各类垃圾。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按要求处理;因装饰、装修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清运处理。
         第十五条 自觉保护小区的绿化,不损坏小区绿地和花草树木,不在小区内刨土种莱,不改变绿化的统一布局。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含有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除规划外,不得在小区内设置娱乐、餐饮等场所;小区内施工及按规划建设的娱乐、餐饮等场所,施工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上十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有条件的住宅区,车辆按规定做到入库或进入停车场;没有条件的,按照管理单位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在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
         第十七条 自觉按约定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如对服务不满意,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有意损坏;对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拆改房屋结构,按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要服从物业管理企业(单位)管理,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并与之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宅区内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禁乱搭乱建。
         第二十一条 不在小区内随意摆摊设点。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摊点,要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定时、定点经营,搞好摊点区的环境卫生,维护摊点区的秩序。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与收费责任。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 (单位)要按服务等级标准搞好小区服务与管理,按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实行服务与收费公示制度。私自增设收费项目或只收费不管理或多收费少管理等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原产权单位报物价部门审定。
         (三)无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可申请法院裁决。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责任。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小区的绿化、保洁及公共秩序维护。对长期管理不好、业主反映较大的住宅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追究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小区的绿化、保洁及安全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促小区的绿化、保洁及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对住宅区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管理单位报告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前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维修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接到主干线路的紧急报修电话后,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抢修。
         第二十六条 对住宅区内破坏绿化,随意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产生噪声污染,随意摆摊设点、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制止,并向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不听劝阻,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住宅区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含有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单位发现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自律组织。全市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组团)原则上都要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住宅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立业主大会: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新建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牵头筹备业主大会。
         (三)老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企业和社居委组成筹备组,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筹备业主大会。
         (四)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部门,具体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及其同物业企业之间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小区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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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市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社区内的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第五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要求后,及时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1人,业主代表3人,筹备组组长由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属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由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有多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的,由出售公有住房套数最多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
  (三)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工作。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至15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增补。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物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第十条 除首次业主大会外,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符合法定条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逾期未召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五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所讨论的议题文稿入户送交业主并由业主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三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加盖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

4. 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房屋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单位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住宅区有住户入住,入住率未达到50%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并报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终止。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区基础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并在结束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时,将资料完整归还给房地产开发单位。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或在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约定。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在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收取房屋出售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将下列文件做为合同附件:
  (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二)前期物业管理文本;
  (三)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住宅质量保证书;
  (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第九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批准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三)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决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四)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维修计划;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第十一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根据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三)有权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实施物业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住宅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二)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维修计划;
  (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检查:
  (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应报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权利义务条款。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印制。第十五条 住宅区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应首先向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经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牵头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方可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5. 淮南市商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一、淮南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各县、区发改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版)、《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淮府办[2018]29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重新制定,予以公布,并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淮南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2至3年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成本监审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2、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街道或社居委)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等级后,按照公布的《淮南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附件一)进行约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3、非普通住宅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4、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委备案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5、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须提供经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后,方可收费。      6、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      7、其他未尽事宜按《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8、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淮南市物价局、房管局淮价服〔2017〕5号文同时废止。      二、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因素,2022物业费收取标准是:      1、一级收费标准是元/月每平方米;      2、二级收费标准是元/月每平方米;      3、三级收费标准是元/月每平方米;      4、四级收费标准是元/月每平方米。

淮南市商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

6. 淮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县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监管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一)受理房屋质量和供水、供气、供热问题的投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五)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并接受查询;

  (六)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组织推动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

  (八)监管工程质量保证金;

  (九)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受理房屋质量和供水、供气、供热问题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职责。第七条 市和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燃放烟花爆竹、监控安防、车辆停放、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参与交通安全纠纷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管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住宅小区内影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行为的监管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以及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的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占道经营、乱设摊点、乱贴广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以及生活垃圾分类、住宅小区园林绿化验收、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行为的监管工作;

  (六)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的建设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物业服务违规收费的查处;

  (八)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电力设施、电能保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司法、经信、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保障工作。

7. 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38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物价局
         淮安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主城区(清河、清浦和开发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详见《淮安市主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鼓励开发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合理利润;
         (十一)法定税费。
         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为6%。
         第十四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月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在前期物业管理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制定。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机动停车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淮安市市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淮价服[2003]256号、淮公文[2003]294号)规定标准的80%执行,具体标准在前期物业管理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买卖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它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的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2月10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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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8. 淮南市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一、淮南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各县、区发改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定价目录》(2018版)、《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淮府办[2018]29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重新制定,予以公布,并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淮南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2至3年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成本监审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2、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街道或社居委)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等级后,按照公布的《淮南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附件一)进行约定,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3、非普通住宅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4、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委备案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5、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须提供经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等资料,到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后,方可收费。      6、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      7、其他未尽事宜按《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8、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淮南市物价局、房管局淮价服〔2017〕5号文同时废止。      二、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因素,2022物业费收取标准是:      1、一级收费标准是元/月每平方米;      2、二级收费标准是元/月每平方米;      3、三级收费标准是元/月每平方米;      4、四级收费标准是元/月每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