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2024-05-15 02:37

1.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法律分析:P2P中的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法律规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形式,也可以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2.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p2p协议到底是什么概念(详见补充)

P2P是英文Peer-to-Peer(对等)的简称,又被称为“点对点”。“对等”技术,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P2P还是英文Point to Point (点对点)的简称。它是下载术语,意思是在你自己下载的同时,自己的电脑还要继续做主机上传,这种下载方式,人越多速度越快但缺点是对硬盘损伤比较大(在写的同时还要读),还有对内存占用较多,影响整机速度。
德国互联网调研机构ipoque称,P2P已经彻底统治了当今的互联网,其中50-90%的总流量都来自P2P  p2p 工作组
程序。   在P2P程序里,BitTorrent已经超过eDonkey(含eMule),占了P2P流量的50~70%,而后者根据地区不同份额为5~50%,不过在某些地方,eDonkey仍是P2P首选。   另外有趣的是,虽然Skype对带宽需求并不敏感,但在一些地方的带宽占用率最高也能达到2%。   Ellacoya Networks在6月份公布的统计数据则显示,北美网络流量中只有37%来自P2P,HTTP依然高达46%,而这其中又有三分之一以上源于YouTube等视频分享网站。   虽然统计数字有差异,但ipoque和Ellacoya Networks都认为视频已经成为当今网民的一大需求,也正是各种各样的分享视频和高清视频占据了大量的网络带宽,ISP应当尽快部署新技术,满足网民需求,而不是一味将P2P视为洪水猛兽.   简单的说,P2P直接将人们联系起来,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P2P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P2P就是人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交换文件,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去浏览与下载。P2P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改变互联网现在的以  p2p 工作组
大网站为中心的状态、重返"非中心化",并把权力交还给用户。 P2P看起来似乎很新,但是正如B2C、B2B是将现实世界中很平常的东西移植到互联网上一样,P2P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都按照P2P模式面对面地或者通过电话交流和沟通。   即使从网络看,P2P也不是新概念,P2P是互联网整体架构的基础。互联网最基本的协议TCP/IP并没有客户机和服务器的概念,所有的设备都是通讯的平等的一端。在十年之前,所有的互联网上的系统都同时具有服务器和客户机的功能。当然,后来发展的那些架构在TCP/IP之上的软件的确采用了客户机/服务器的结构:浏览器和Web服务器,邮件客户端和邮件服务器。但是,对于服务器来说,它们之间仍然是对等联网的。以email为例,互联网上并没有一个巨大的、唯一的邮件服务器来处理所有的email,而是对等联网的邮件服务器相互协作把email传送到相应的服务器上去。另外用户之间email则一直对等的联络渠道。   事实上,网络上现有的许多服务可以归入P2P的行列。即时讯息系统譬如ICQ、AOL Instant Messenger、Yahoo Pager、微软的MSN Messenger以及国内的QQ是最流行的P2P应用。它们允许用户互相沟通和交换信息、交换文件。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不是直接的,需要有位于中心的服务器来协调。但这些系统并没有诸如搜索这种对于大量信息共享非常重要的功能,这个特征的缺乏可能正为什么即时讯息出现很久但是并没有能够产生如Napster这样的影响的原因之一。   点对点技术(peer-to-peer, 简称P2P)又称对等互联网络技术,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但P2P并非纯粹的点对点技术,实为解作群对群(Peer-to-Peer)。在虚拟私人网络VPN (Virtual Private Network)中,也有P2P这个名称,它才是真正解作点对点(Point-to-Point)。  p2p 禁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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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试图用三句话来揭示P2P的影响:   对等联网:是只读的网络的终结(Peer-to-peer is the end of the read-only Web)   对等联网:使你重新参与互联网(Peer-to-peer allows you to participate in the Internet again)   对等联网:使网络远离电视(Peer-to-peer steering the Internet away from TV)如上文所言,P2P不是一个新思想,从某些角度看它甚至是整个最初创建互联网的最基本的思想。我们不妨花时间作一点回顾。
互联网能够发展至今,根本原因在于其布建的任何一根血脉都是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而设置的。而现在能够引起互联网震动的,无非也只有交流方式的变革本身。 如今,在基于网络的各种技术充斥于我们周围之时,恐怕只有很少人不知道P2P的概念了,即便您没有深入探究,但您每日在互联网间进行的活动几乎没有不沾P2P技术的。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你使用QQ尽情聊天之时,实际上就享受着P2P技术给你带来的快感与兴奋。P2P技术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关于P2P技术的两种解释或许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一种解释是,P2P即peer-to-peer。而peer在英语里是“(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的意思。这样一来,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我甚至觉得解释成为person-to-person更好一些。反正交流也都是人的交流。   而另一种解释是,P2P就是一种思想,有着改变整个互联网基础的潜能的思想。客观讲,单从技术角度而言,P2P并未激发出任何重大的创新,而更多的是改变了人们对因特网的理解与认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IBM早就宣称P2P不是一个技术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和经济现象。   不管是技术还是思想,P2P是直接将人们联系了起来,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流。它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更容易、更直接,真正地消除中间环节。这听起来仿佛全新的概念,但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我们每天见面,或者通过电话直接交流都是P2P最直接的例子。而这个时候你有没有从电话的发展的历史中隐约感觉到,P2P必将在互联网时代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因为他可以改变现在的Internet以大网站为中心的状态、重返“非中心化”,并把权力交还给用户,让我们的语言影像以最直接的方式传递到对方身边。它最符合互联网络设计者的初衷,给了人们一个完全自主的超级网络资源库。现在在业界,比较认同的P2P计算应用系统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类:   1.信息、服务的共享与管理   2.协作   3.构建充当基层架构的互联系统   P2P,即person to person.

p2p协议到底是什么概念(详见补充)

4. P2P相关法律法规你知道多少

1、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4、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 P2P电子合同中哪些内容需要注意

1、主要清晰借款人
电子合同参与角色一般分为:借款人、平台和投资人。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借款人。对于个人借款方面,投资人需要注意核对电子合同上借款人及相关借款信息(如身分证号码等)是否与合同信息一致。如果出现信息不一致情况,那需要小心啦,需要给平台指出问题。
对于企业的借款,投资人应该注意借款企业的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也最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降低遇到虚假信息的可能性。
至于平台方面,投资人要核对电子合同上显示的公司信息是否与所投平台的运营主体一致。
对于投资人自己的信息,则要核对好自己的姓名和身分证号码等相关信息。毕竟万一发生纠纷闹上法庭,才发现投资人信息和自己不符,能找谁说理去呢?
2、需要注意借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基本信息包括这几项:借款总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及借款用途。
其实就是简单看一下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一共要借多少钱,从什么时候开始借,借多长时间,整个借款周期按利率多少来付息,以及借钱的用途。
对于投资人需要把注意力重点放在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上。企业借款金额是否超过100万、个人借款金额是否超过20万,如果是的就要注意投资风险风控方面,毕竟这是违反政策要求。
借款期限方面要与合同说的借款期限是否一致,如果电子合同中借款期限较长,说明平台有可能出现期限拆标的情况。
还有就是借款人还款时间和投资者回款时间如果不一致,平台一旦没办法使用自由资金池保证回款的稳定性,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这就会带来极大的风险。
另外,还可以看看企业借款是用去干什么、个人借款是否有资金使用场景。尤其在监管部门严限现金贷的背景下,投资者更加要注意在电子合同中是否有显示借款人实际的借款用途。
3、需要注意还款计划和时间
这里的还款计划和时间需要的关注地方不多,比如是每期还款日期和实际的到账时间。
这里的每期还款日是指借款人需要按时回款的日期,而实际到账时间是指投资人收到回款的日期。投资人需要关注合同中是否有标明实际到账时间,以及如果回款日期刚好是节假日的话需要如何处理。
了解到所投平台的实际到账时间后,投资者可以算出每笔投资最迟的到账日期是哪一天。如果超过了最迟的到账日期但是却还没收到回款,就要赶紧向平台客服咨询回款延迟的原因。
4、注意几个小细节
还有电子合同中还有一些不常出现的小细节,大家需要小心。
1.提前还款如何处理。
2.是否向借款人收取费用。某些平台会向投资人收取如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而这些费用一般在标的披露的信息中不会显示,但会在电子合同中显示。
如果平台没有在合同中注明却向投资者收取居间服务费,投资者有权向平台索赔。
5、保存好电子合同
其实,电子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信息,一般在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都会有显示。大家拿到电子合同后,主要是核对合同中的具体款项与平台标的披露的信息是否相符。
需要额外注意的就是还款的实际到账时间,这意味着投资到期后多久能到账,以及什么时候还没到账就要赶紧追责平台,万一真的发生逾期爆雷,第一时间追讨还是有可能追回资金的。
最后,建议大家在每次投资后都将电子合同下载并备份,一般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则平台一旦跑路顺便把官网的信息清空,即使想要维权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追回本金的希望就更渺茫了。

P2P电子合同中哪些内容需要注意

6. 怎样判断签订的P2P合同合法

一、从《合同法》中法律条款看P2P合同合法性
1、《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电子合同的合法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