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对现有“VIE”架构有影响吗?

2024-05-19 14:42

1.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对现有“VIE”架构有影响吗?

网页链接由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仅做了42条简短且无争议的原则性规定,此前大家关注的有关VIE等外商投资的重点内容均出现在了本次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相信很多现有的VIE架构应该很快会进行架构调整,从“境内VIE”向“境外VIE”转变。
这个预判比较合理。重磅!《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出台!部分返程投资有望不再受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对现有“VIE”架构有影响吗?

2.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以后的境外投资有什么影响吗?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3个方面统筹推出了8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更加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3项实实在在的改革,包括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并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新办法既在上述关键环节作出改革,也在许多细微之处作出改进。”该负责人介绍说,9号令相比,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这些“微改革”,既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减少了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

更加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了3项改革举措。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新办法改进事中事后监管,为的是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的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该负责人表示。比如,引入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主要政策意图不是追究有关企业责任,更多是为了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而政企协同,将有关不利情况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降到最低。随着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更好发挥,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将从中受益。

为执行好新办法,国家发改委近期正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发布新办法明确的配套文件,包括敏感行业目录、有关格式文本及其附件清单等。二是建成新办法提出的网络系统。三是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提高全国发改系统的境外投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共同把新办法执行到位,更好促进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

3.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为引进技术、提供国内短缺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对国际市场和东道国法律缺乏了解及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导致一些境外投资遭受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的投资目的。
境外投资风险大,并且涉及到诸多方面,以下主要从法律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项目核准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应当取得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门的核准,其中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准,商务部门对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1、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1.1核准权限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该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其中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1.2核准程序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并且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规定

4. 请说国外投资法立法加快,VIE将纳入监管?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以及经济的发展,内地涌现出一大批优质企业。而这些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进行发展,仅仅依靠银行贷款等传统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上市融资成为这些企业拓宽资金来源的最好渠道。但内地股票交易所上市审批程序严格复杂,手续繁多,无法满足急需资金发展的企业要求。此时,向海外寻求上市机会就成了这些企业的唯一出路。而利用离岸控股公司搭建VIE架构,从而到达海外上市目的的操作方式,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VIE架构,国家对这样的公司组织形式也越来越重视,因为这样的架构在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融资渠道时,也提供了海外避税的途径。对此,国家制的《外国投资法》也将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监管。
《外商投资法》中有大量适应新商业环境的改变,其中最重要的两条改变就是对待外资的态度以及对外资资格的认定。
一、对于外资的态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对外资的管制和外资进入内地市场的许可。
1.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内地经济较弱,仅靠国内力量难以启动经济,因此希望外资能够补充经济力量,并引入新技术及管理方法。但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很多劣质资本开始出现。同时经过多年发展,国内经济实力有了较大提升,很多行业已经出现资本过剩情况。因此,对进入中国的外资进行筛选已成为必要行为;
2.对于外资进入内地市场的许可,内地政府态度则有了较大的转变。由于内地与国外商贸交流日益频繁,原有的繁琐的行政审批模式将被取消,转而采用国际通行的有限许可与负面清单相结合方式。即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二、对于日益壮大的VIE组织形式,政府也在《外国投资法》中进行了相应监管规定。
一般来说,VIE模式为两个公司之间(境内公司及离岸公司),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实现两家企业之间的控制。目的是帮助国内经营实体实现境外上市,同时享受离岸公司的税率优惠及内地外资投资优惠。由此产生了内资通过操作,转为外资回境内,规避税收监管。而在《外国投资法》中,重新定义了外国投资者。在按以注册地对外国投资者进行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概念: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以此将VIE模式纳入监管体系。
由此可以看出,《外国投资法》主要目的是解决以往多部法律交叉监管外资、消除与其他法律有冲突的问题,并对新出现的商业组织模式和行为进行监管。由于该法律还未正式施行,对于VIE模式的冲击还未可知,后续我们会关注该法律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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