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

2024-05-18 00:20

1.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经营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

2. 证券投资经反映的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什么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投资者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是受托人,基金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就成了基金的受益人。
  (一)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三类,即基金当事人、市场服务机构、行业监管自律组织。
  1.基金当事人: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
  2.市场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
  3.监管自律组织:基金监管机构(证监会)、基金自律机构(证券业协会)
  (三)与其他投资工具的区别
     
  

3.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什么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信托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在证券投资中,投资者把钱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对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所以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扩展资料:信托关系本质
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
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最典型形态,但是现在信托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商业领域。
信托关系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创设,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在特定领域更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创设双方之间信义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是很少见。信托关系也可以基于法律的默示而产生。法律默视的信托包括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两种。
按照学者们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创设的信义关系暗含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能力,地位与势力相对平等和均衡;而基于法律而产生的信义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与实力具有明显不对等性时,法律给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护或救济。
此时单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对受信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受益人通常需求助于法律的特殊保护。因为受信人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行为将对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产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或受益人则并不能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他们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们会以善意及适当的注意之方式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信托
百度百科-信托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什么关系

4.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什么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信托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在证券投资中,投资者把钱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对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所以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扩展资料:信托关系本质
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
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最典型形态,但是现在信托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商业领域。
信托关系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创设,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在特定领域更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创设双方之间信义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是很少见。信托关系也可以基于法律的默示而产生。法律默视的信托包括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两种。
按照学者们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创设的信义关系暗含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能力,地位与势力相对平等和均衡;而基于法律而产生的信义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与实力具有明显不对等性时,法律给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护或救济。
此时单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对受信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受益人通常需求助于法律的特殊保护。因为受信人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行为将对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产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或受益人则并不能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他们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们会以善意及适当的注意之方式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信托
百度百科-信托关系

5.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属于基金管理人职责的有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以下规范:  1.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2.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3.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4.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6.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7.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8.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  9.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0.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1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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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属于基金管理人职责的有是什么呢?

6.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怎么运行的

第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的委托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定应由普通合伙人做出。
第三,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基金形式下,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参与主题。因此,紫广义的契约型基金形式下,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该委托或者信托法律关系。

7.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正确与否

补充: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正确与否【提问】
正确的【回答】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回答】
补充: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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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正确与否

8.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定有哪些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2.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4.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5.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