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什么意思

2024-05-05 19:46

1. 股权代持是什么意思


股权代持是什么意思

2. 代持股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3. 股权代持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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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权代持存在的意义

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比如配偶,父母等亲人,然而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却客观存在,但是双方可能面临风险。【摘要】
股权代持存在的意义【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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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的行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比如配偶,父母等亲人,然而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却客观存在,但是双方可能面临风险。【回答】

5. 代持股权是什么意思?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假名投资、或者是隐名投资”,主要指的是实际的出资人和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在司法解释上,是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按规定来说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的权益,投资权益一般只可以向名义上的股东主张,不可以直接向目标公司进行主张,其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股权代持,主要存在的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1、实际的股东和名义上的股东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2、实际的股东和名义上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3、实际的股东和名义上的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代持股权是什么意思?

6. 什么是股权代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政策的相继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从而能够在政策范围内更加灵活地进行股权管理,尤其是在投融资、员工持股等领域。然而,在实务中股权代持存在法律、财税领域的诸多风险问题。本文结合股权管理实务经验,针对股权代持的财、税、法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二、股权代持的分类
股权代持包括:个人股东代持和法人股东代持。
三、股权代持的原因
实际出资人以名义股东代持股权一般出于以下原因:实际股东的特殊身份、行业准入条件的限制(资质)、股权激励、规避股东人数或持股比例限制、规避同业竞争与竞业禁止、规避关联关系等。
四、有效认定股权代持的相关证据
1.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2.确保实际出资人出资的性质与支付方式与协议一致,且保留转账记录;
3.其他证明资料(股东会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章程等)。
五、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实际出资人
1.股份代持协议不能违法,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股东权益身份不被认可。如果不能得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享受股东权益。
3.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如擅自进行转让、质押股份,基于《公司法》“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一般认为,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名义股东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出资人权利财产损害。
如名义股东自身债务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实际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二)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名义股东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包括未实缴出资或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六、股东分红
若代持证据资料充足且合法的,公司向股东分红时,由名义股东依法纳税,然后名义股东将分红转给实际股东。
1.若法人股东取得分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七、实际股东如何变更为显名股东
1.若代持证据资料充足、合法的,且税务局认可,则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股权变更不构成股权转让,不交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若代持证据资料不充足,无法证明代持实质或违反相关法律的,实际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涉及股权转让,需要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若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若属于适用明显偏低价格且有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价款可以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有如近亲属、股权激励、国家政策原因等,因此个人股东选择代持股东身份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的利好政策。
案例分析——探讨法人股东股权代持的财税处理
A公司出资6000万,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由于B公司的特殊原因,B公司与A公司协商,由A公司代持甲公司的40%股权,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B公司转入甲公司4000万,甲公司做了其他应付款—B公司的账务处理。甲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B公司正式提出显名登记,A公司也同意办理,此时甲公司净资产为1亿元(实收资本6000万,未分配利润4000万,不考虑资产评估)。
B公司进行债转股增资。甲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确保享有代持协议的权益比例。根据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未按股权比例取得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B公司增资后甲公司的股权结构:(单位:万元)

相关财务处理如下:
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4000
贷: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4000
甲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 40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24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600
综上,笔者建议大家谨慎选择股权代持模式,如果确实需要股权代持,则应根据文中相应注意事项签订代持协议并保存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 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隐名股东实际对公司股权进行出资,享有公司股权的实际持有权利,但是明面上由显名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股权代持一般都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显名股东代为持有隐名股东的股权,但是出资、投资权益以及股份分红由隐名股东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什么是股权代持

8. 股权代持的理解

股份代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份代持是有效的。如果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达成约定,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上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并且签订合同的,在双方出现争议,无法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代持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关于股权归属以及收益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可以用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理由主张权利,通常法院会予以支持。名义出资人如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作为理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