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24-05-09 15:44

1.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简称科普)是指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长期、稳定、有效发展,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禁止以科普名义进行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综合协调、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并组织条例的实施。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全市青少年的科普教育工作。
  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参与制定全市科普规划和计划。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科普规划和计划,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科普活动。第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所的建设纳入本级市政,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印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确实需要改作他用的,应当经过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少年宫、文化公园、儿童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场所,应当利用其科普资源,配套科普教育设施,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建科普场所。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娱乐等场所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组织,利用其科普资源或者向社会开放具有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及其设施,开展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科普场所可以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合作,结合宣传科技成果、传授生产技术等内容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场所,可以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能够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及其设施;
  (二)提供定期更新的科普图片、资料展示与可供实践的设施;
  (三)配有专职讲解人员和辅导人员。第十六条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市科普基地定期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评定程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对市科普基地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优先安排在市科普基地进行。第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配合市重大科技(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
  市科普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市级科普经费每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市自然科学事业费中划拨不少于3%的科普经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二)在市教育费附加中划拨不少于1%的科普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三)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的科普专项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协会掌握使用。
  区、县级市科普经费可参照本条第二款安排使用。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第二十一条 以科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等科普组织,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科普活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从事科普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进行科普研究等活动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活动。第三条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科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专家库,完善科普组织网络。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的科普工作,发挥科普组织的作用,加强辖区范围内科普队伍、科普活动场所建设。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科普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定期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
  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加强科技培训,扶持、建立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内容,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举办科普讲座;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普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知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房屋、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规划、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安全监督、体育、气象、地震、旅游、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行业专业知识宣传需要,将科普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通过举办科普展览、讲座、专题报告会、科技咨询和公众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卫生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科普活动主题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普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受政府委托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第八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市人民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市和本单位科普工作计划的安排,开展科普活动。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安排专人负责科普信息采编工作,政府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应当结合行业科普宣传的需要,开设科普专题,围绕本行业科技知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发挥行业优势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台应当每月播出一档科普节目,综合类报纸应当每周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综合类刊物应当每期有一个专栏的科普内容,在举办科技活动周等全国性活动期间,应当增加科普专栏和科普节目的版面和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科普教师,组织学生每学期至少开展四次科普专题教育和一次校外科普活动,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动,重点普及生理心理健康、流行性疾病预防、安全避险、生态环境保护等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价值观。
  幼儿园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

3. 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推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 本市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和本市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政策的协调审查,增强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政策的连贯性和协同性,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科技创新措施有效落实。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第七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章程的要求,积极参与市、区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规划的编制,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科技创新动态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第八条 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基金会、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参与科技创新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

  (二)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通过设立科学技术奖等方式对科技创新进行奖励;

  (四)提供信息、中介、研发平台、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等科技服务;

  (五)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活动。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研发和产业的空间布局,支持科技产业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广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中新广州知识城和南沙科学城为极点,规划建设链接全市科技创新关键节点的科技创新轴,完善沿线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集聚国家一流人才资源、科技基础设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企业;支持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支持广州科学城建设成为国家一流的智造中心;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对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伦理风险和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及其科技人员开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安全审查。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市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和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优化学科布局和研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自由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增强本市科技创新策源地功能。

  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

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4.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1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长期、稳定、有效发展,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禁止以科普名义进行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综合协调、政策引导、督促检查,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在校学生进行科普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全市青少年的科普教育工作。
  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参与制定全市科普规划和计划。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科普规划和计划,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科普活动。第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所的建设纳入本级市政、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
  政府投资建设的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的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确实需要改作他用,应当经过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少年宫、文化公园、儿童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场所,应当利用其科普资源,配套科普教育设施,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建科普场所。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娱乐等场所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组织,利用其科普资源或者向社会开放具有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及其设施,开展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科普场所可以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合作,结合宣传科技成果、传授生产技术等内容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场所,可以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能够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及其设施;
  (二)提供定期更新的科普图片、资料展示与可供实践的设施;
  (三)配有专职讲解人员和辅导人员。第十六条 市科普基地的认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市科普基地定期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评定程序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对市科普基地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优先安排在市科普基地进行。第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应当配合市重大科技(科普)活动计划的实施。
  市科普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市级科普经费每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市自然科学事业费中划拨不少于3%的科普经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二)在市教育费附加中划拨不少于1%的科普经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
  (三)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的科普专项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协会掌握使用。
  区、县级市科普经费可参照本条第二款安排使用。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科普工作。第二十一条 以科普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等科普组织,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科普活动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5. 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服务创新的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促进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经贸、外经贸、教育、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国土房管、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五条 本市以科技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协同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科技创新精神,培育科技创新意识,营造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预算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需求。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计划以及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指南,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引。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科技创新决策程序,建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科技创新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公众参与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公信度高的原则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制度,明确推荐条件,建立健全评审规则和标准,对下列为本市科技创新作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普及科技知识等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重大工程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科技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科技信息查询服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该网络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下列科技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一)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计划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基本情况;
  (四)科技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五)财政资助或者补助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可以向社会开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分布和使用情况;
  (六)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的专业技术研究开发平台的技术类别、研究内容、分布情况;
  (七)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指南和高端紧缺人才目录;
  (八)拟引入风险投资的科技项目;
  (九)科技创新方面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十)申请各类财政资金的受理部门、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和立项以后资金的拨付程序与时限;
  (十一)利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的立项、执行、验收、绩效评价等情况;
  (十二)利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产出的科技研发成果与知识产权情况;
  (十三)其他可公开的重要科技信息。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向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有关科技信息。

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6.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职能会员

市科协负责管理和指导市属自然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区、县级市、企业科协的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国际民间科技交流、科技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通过100多个学会、协会联系着10多万会员,会员包括在广州地区的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和一大批科研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

7.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第四条 科普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禁止假借科普名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工作的扶持,优化区域科普资源配置,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促进地区之间科普合作和资源共享,统筹推进科普公共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普工作的对外合作和交流;在科普资源开发、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动协作等方面加强与香港、澳门的联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普交流合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时代发展,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整合科普资源,创新科普方式方法,满足公众科普需求,提高科普的覆盖面和效能。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政府工作部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科普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日常工作由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全体成员会议具体负责研究、协调科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二)审议科普工作年度报告;
  (三)审议科普发展政策措施、科普场馆建设、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
  (四)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大事项;
  (五)研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重大科普活动,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科普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
  (二)负责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信息化建设,科普基础条件建设,科普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三)推动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数字科技馆等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四)组织、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专家开展科普活动;
  (五)科普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普公益宣传、科普作品创作出版发行工作,完善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普产品制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类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各种媒体开展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务员科学素质教育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科学技术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课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校青少年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日常教学工作,完善科学教师配备与培养机制、课程设置、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教学保障体系,建立学校科学教育考核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科学技术教育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利用科技类博物馆、青少年宫、科普教育基地等开展科学教育活动和科技创新教育活动,支持和引导在校学生参加各类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科学素质内容纳入职业教育课程和培训教材,加强对城镇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普及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信息技术等知识。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8.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协会宗旨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持以人为本,为广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