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2024-05-01 03:43

1. 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临管铁路的财务管理,提高运营临管铁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国家或铁道部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办理临管运输业务的新建铁路称运营临管铁路(以下简称临管线),临管线有关财务问题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在新建铁路正式验收前半年,铁路局应根据临管线地区经济发展情况,预测管理期间可能完成的客、货运输量,在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的条件下,提出财务收支情况测算资料,向铁道部提出特殊运价申请报告。特殊运价由铁道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四条 凡经国家批准实行特殊运价的临管线,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部不弥补亏损(青藏、南疆线按对部承包办法执行)。在运营初期由于运量不足难以做到收支平衡时,减提折旧以保持收支平衡。第五条 临管线转入正式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实行全路统一运价按全路统一核算口径核算时,财务收支能达到平衡或略有盈余。
  临管线在达到上述条件时,由铁路局提出申请,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即可公布正式运营。第六条 临管线的计划与统计
  临管线实行计划管理。铁路局每年在编报正式运营铁路(以下称营业线)各项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应编报临管线各项生产财务计划,经部批准后执行。在编制临管线生产财务计划时,客货运量、换算周转量、总重吨公里等有关指标,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临管线的各项运输指标的统计,根据铁道部现行规定,合并在铁路局营业线的各项运输指标中一并统计,对其中临管线客货发送量、客货周转量、总重吨公里,机车总走行公里,货车运用车数等指标单独列出,以便计算和考核临管线指标完成情况。第七条 临管线的客货运输收入按批准的运价核收。第八条 临管线货运运杂费的报缴:
  临管线发往营业线的货物,由发站分别按临管线和营业线计费,在货票上分别填记,一次向托运人核收,由临管线所属局(分局)分别列入临管线收入和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
  营业线发往同属一个铁路局(分局)的临管线货物,发站货票填写实际到站,但只核收营业线运杂费,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临管线运杂费,列入临管线收入报缴;
  营业线通过临管线发往另一条营业线或营业线发往分属两个及以上铁路局临管线的货物,发站分别计费(营业线里程合并计算),在货票上分别填记,一次向托运人核收,发局(分局)按月将临管线收入汇付给临管线所属局(分局),列临管线收入报缴;
  临管线内相互发送的货物,由发站核收运杂费列入临管线收入报缴。第九条 通过临管线运杂费的清算
  为简化相互间的清算手续,已按通过临管线计费实际未通过临管线而绕路其它营业线的货物运输,在年终结算时按吨公里特价计费。通过临管线运输的货运运费收入超过以该线货物周转量乘以特价计算出的收入时,对其超过部分应转列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不足时,按临管线实际收入报缴。按营业线运价加成计费的临管线,按实际收入报缴。第十条 临管线客运运杂费的报缴
  临管线与营业线间原则上不办理直通客运业务。遇有营业线旅客列车进入或通过临管线时,列车停点站可发售列车终到站以内的各停点站客票和办理行包业务,但不得办理列车终到站以远的客票和行包业务。
  临管线所属局(分局)在所收旅客票价收入中按临管线平均人公里收入率乘以上月该线旅客周转量计算出的收入列入临管线收入报缴,剩余部分列入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临管线实收客票收入小于按上述办法计算收入时,按实际客票收入列临管线收入报缴。
  营业线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含到达或通过临管线的收入)一律列入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
  列车补票业务由担当乘务的客运(列车)段办理,其补票收入,营业线的段担当乘务时列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临管线的段担当乘务时列临管线收入报缴。
  营业线和临管线发送的行包收入,按发站所属线别,分别列入营业线收入和临管线收入报缴。第十一条 临管线运输收入报表和进款汇缴
  临管线所属的铁路局(分局)收入部门,对临管线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编制收入决算报告。
  临管线收入进款按营业线运输收入进款汇缴办法,单独逐级汇缴铁道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坐扣。

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2.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二、清查方法,全面清查要先从实物开始,以物对账,不重不漏。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单位,要把固定资产的日常盘点制度化,对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经常做到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三、根据清查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固定资产清查报表。清查中发现多余和短少时,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盘盈、盘亏理由书,属于丢失损坏的,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待处理财产程序,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列账处理。第八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第七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自制、自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或者购入,融资租入、其他单位投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安装的,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为了加强在建工程的投资管理和投资责任,防止投资失控,企业应有相应的监督制度和应具备的投资条件。企业对工程项目,应先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技术进步的要求,进行市场预测,建立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认真执行下达的计划,采取措施,组织落实。 
    对因决策失误,在建工程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者投产后商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主要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在建工程物资及设备管理 
    企业在建工程的材料、物资、机器设备等采购和保管,比照生产经营的有关降低采购成本、收发保管、清查等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材料物资与在建工程用材料物资,要分别管理和核算。工程用材料物资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领用生产经营用的材料物资也按实际成本。企业生产经营向在建工程提供的商品,自制的产品、半成品,结构件及劳务等,在核算上应按制造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但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并由在建工程负担。第七十六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 
    一、在建工程预算 
    为了加强在建工程的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设备的预算价格,满足动态管理的需要,逐步提高在建工程投资管理水平,企业应按《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的规定,作为编制在建工程概算、预概算定额、指标基价、设备预算价格价差调整的基础,设计概算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查批准后据以执行,不得突破设计概算。若有变动,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在建工程的施工预算,应当按每一单位工程编制,以便确定单位工程的实际成本,与工程的预算成本相比较,以及作为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二、在建工程实际成本 
    (一)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1.自营工程施工费,是指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人工费(包括按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以及间接费用,应按在建工程的单位工程核算对象进行汇集。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的,包括租入施工机械,应按单位工程项目的受益对象直接记入或进行分配记入工程成本。生产经营向在建工程提供的劳务,如设备维修、铁木件加工、水电气以及其他劳务,也要按受益对象直接记入或分配记入工程成本。 
    2.出包工程施工费,是指企业将在建工程出包给外单位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的工程价款和应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3.在建工程的前期费用和期间费用,是指企业为在建工程支付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拆迁安置费、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费、“三通一平”费、应分摊的工程管理费和其他支出,记入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报废和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改建、扩建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记入工程成本。 
    (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被安装设备的原价、设备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净支出、应分摊的工程管理和其他支出,记入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竣工之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交纳税金。 
    企业在建工程与生产经营之间的有关成本费用的划分,按《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在建工程合同管理 
    在建工程合同,是指在建工程的工程承发包、构件加工、物资采购、勘察设计等,按照《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的合同。企业必须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定归口部门负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同财务部门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财务部门应当参与经济合同的订立,对双方的权力、义务、经济利益、财务结算等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在合同的执行中,有关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建工程的资金管理和结算 
    (一)应以项目的规模合理地确定资金需要量和组织供应,以便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在筹集资金中,如需借入资金,应当考虑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的比例,以便有应付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要选择适当的资金结构,确保在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要结合在建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对资金的要求,有计划的组织资金供应,并有应急措施。 
    (三)在建工程预付款,是指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或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并在合同中明确需要预付给工程承担单位的工程款、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民工队的预支生活费等预付款项。在建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期在一年(12个月)以内的,或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实行竣工结算的,可以按工程进度,按月验工计价支付,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 
    (四)工程价款结算,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或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值,经工程监理人员和工程管理部门签证后,据以结算。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收回预付款(顶抵结算款项)。 
    非工程价款结算,应根据有关部门验收、工程管理部门签证和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有预付款的,要及时收回(顶抵结算款项)。 
    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应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制定质量监控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合同和有关部门(人员)签证,结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企业为在建工程筹资所支付的利息、手续费、谈判招待费等各项支出。

3.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及职责分工,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服务,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快步走向市场,开拓经营,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依照资金运动的规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运动进行组织、监督和调节,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独立的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职能性管理工作。第三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正确组织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和处理各项财务关系,挖潜增效,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在内部财务管理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合理组织经济核算,加强基础工作,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财务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内部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实行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第七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层次
    一、铁道部财务司的财务管理 
    (一)作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的代表,在铁路内部行使法规赋予的权力,取得规定的投资回报,监督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 
    (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部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审查、汇总并向国家提报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报告。 
    (三)参与审批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四)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检查总公司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特点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六)考核总公司的财务指标,对总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七)规划、指导对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及对适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的推广和应用。 
    (八)需要由铁道部财务司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总公司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分层管理的原则,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人,在本系统行使国家和铁道部赋予总公司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督所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收益、利润分配和资金管理。 
    (二)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保证按规定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三)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监督所属企业资本金的使用,统筹管好用好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资金,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审核、汇总、上报各类财务报告。 
    (四)监督检查所属物资供销企业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财经法规情况,对所属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五)根据铁道部财务司的宏观管理要求和制订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六)规划、组织、指导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财会电算化等现代化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七)需要由总公司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物资公司及以下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条件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的原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及其它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国家、铁道部、总公司赋予企业财务管理权责,综合使用各项资产,负责本企业资金的筹集、供应、运用、回收,并对其运动全过程实施全面管理。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营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定本企业的财务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定期经济分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按期提供财务报告,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上交税金,保证提供投资回报,自觉接受国家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制,企业要将已确定的年度财务指标逐层分解到有关科室(经营部)、材料厂并考核各部门的经营成果。 
    (四)科室(经营部)、材料厂要根据公司目标成本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分解后的财务指标落实到班组,并进行部门成本费用的核算。 
    (五)根据本办法及总公司的要求,制订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逐步提高财会电算化水平。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4. 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业务管理原则上按以下分工: 
    施工技术部门:测量仪器、通讯设备、试验设备等; 
    机械设备部门:施工机械、运输部门、动力设备、金属切削设备等; 
    物资部门:万能杆件、钢拱架、旧钢梁、旧轨料及料具等; 
    生活行管部门:房屋、建筑物、土地、管理用具等; 
    卫生部门:医疗器械等; 
    新线运输部门:铁路运输设备等; 
    教育部门:教学用具等; 
    科研部门:科研用具等。第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铁路施工企业实行多层次、多级法人经营管理体制的特点。各级、各层次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 
    各大总公司、铁路局: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产业结构的变化,要组织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内部有偿调拨和租赁,审批房屋及建筑物、单台件价值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计划。 
    工程局、铁路局工程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生产规模的变化,审批各项固定资产的建造、购置计划,下达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组织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和租赁,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工程局工程处、铁路局工程段:拟定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按照施工生产需要合理调配各项固定资产,组织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大修理计划的实施。 
    基层施工单位:有效使用各项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总公司、工程局、路局工程处直接进行机械设备投资时,应明确单位或机构负责管理,对所属单位实行有偿使用或实行租赁制(本章使用表格见附表8~15)。第八章  专项工程的管理第一百三十条  专项工程是指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进行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企业建造临时设施的建筑工程,也列入专项工程进行核算,其管理按本办法第十章有关建造临时设施的规定和第十三章有关工程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可行性分析制度,在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合理确定分析指标,体现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一)建造或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主要从技术、造价、资金、市场、效益等方面进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总论。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必要性、进行可行性分析的依据和范围等。 
    2.市场预测和拟建规模。包括需求情况的预测、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拟建项目的规模等。 
    3.建设项目的地址、地形、气象、水文、地质、原材料、能源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 
    4.设计方案。包括主要技术标准、技术工艺、设备选型、原有设施的利用等。 
    5.环境保护。 
    6.增加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7.实施进度。 
    8.投资估算。 
    9.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评价。应当在进行以上各项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计算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净现值、现值指数和内含报酬率指标,提出评价意见。 
    (二)建造或改造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根据企业的长远规划,着重从需要与可能两方面进行。建造职工住房,必须有按国家规定可用于建造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周转金、住房折旧、公益金、上级的专项拨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由企业总工程师主持,由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分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业咨询或设计单位进行。 
    委托外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必须签订合同,对工作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质量要求、费用支付办法及协作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提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案,并提出方案选择意见。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经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查,由企业第一管理者审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经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代会通过。

5. 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规范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组织企业经济核算,正确处理财务关系的工作。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地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税金,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内部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各级施工企业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和附属企业。 
    铁路其他行业企业所属的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实行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第六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层次: 
    (一)铁道部财务司的财务管理:作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的代表,监督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收取对应于国家资本金部分的投资回报,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财政、信贷和金融、外贸、投资、价格、税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审批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考核企业的资产经营指标;参与评价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业绩;规划、组织、指导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推广适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审核、汇总、提报全路施工企业系统财务报告。 
    (二)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通号总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财务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分层管理的原则,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行使国家和铁道部赋予的权力和责任;监督本系统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收益和利润分配,保证按规定支付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根据铁道部财务司的宏观管理要求,制订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系统特点,组织指导所属施工企业管好用好资金、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利润管理、财务监察和财税大检查;按规定审核、汇总、上报所属财务报告;规划、组织、指导所属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参与评价所属企业主要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三)工程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及以下各级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作为国家资本金和其他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国家法规赋予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的权责,主要负责本企业资金筹集、供应和运用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企业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济责任;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物价制度和税收制度等财经法规;接受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采取财务预测、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监督、财务检查与考核、财务分析等专门方法,降低工程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完成各项财务计划指标;按规定编报各类财务报告、上交税金和利润、分配各项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逐步提高财会电算化的水平。 
    (四)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财务管理: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为企业基层作业层次,它主要负责本单位可控成本及费用的核算,一般实行责任成本承包,核算责任成本降低额;组织开展班组核算,以班组为基础,以施工工点为对象,考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料消耗、机械使用和质量安全以及内部分配等指标。

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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