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中的背书是指的什么意思啊

2024-05-14 16:48

1. 票据行为中的背书是指的什么意思啊


票据行为中的背书是指的什么意思啊

2. 票据背书中对于背书人有什么规定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注:银行承兑汇票不可以转让给个人。
一、票据背书的基本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必须做到以下18点。
1、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5、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区域性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6、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8、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9、背书必须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10、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好持票人。
11、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在背书过程中,对需要该背书情况,允许本手更改,按规定在更改处由原载人(该前手)更改并签章证明,后重新作成背书,此时该处方为有效背书。
12、不得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1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1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15、背书人的票据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后,后手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16、商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17、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18、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章有压线或盖出背书人栏的,可不作退票处理。

3. 票据被背书人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业务:
(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证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一、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
1、背书连续为首要、两无票据方可收。
背书审查首先要查看粘单上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加盖印章是否连续、准确,其次粘单背书权利应无障碍,票据要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2、第一背书为收款、出票不可现背书。
汇票背面左边下方,即第一个背书人签章处必须是收款人的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章。出票人即付款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即不可在自已签发的汇票上背书。
3、财务汇票专用章、不可出现托收章。
汇票在转让过程中,如背书人为企业,则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抬头相符,不可有一字相差;如背书人为银行,则加盖汇票专用章即可。只有在托收过程中,才出现托收专用章。
4、左上右下核背书、抬背不符需谨慎。
核实背书时,记住“左上右下”单位名称相符,以左边框的上方的企业名称与右边框下方企业财务专用章要相符,核查时,粘单为长方形,交叉斜线对应即可快速审查,不可出现“抬背不符”现象。
“抬背不符”是一种错误的背书行为,常见的诸如在被背书栏(即通常说的“抬头”)简写、漏全称中的省、市、县、撰写自造的简体字等等。在处理这类的补救:一般应由制造“抬背不符”的背书人将造成“抬背不符”的原因写成书面证明,交给后手(后手作为是否接受其票据权利转移的一个理由)。一般还应递交给承兑人,获得承兑人的认可。即不因已形成的抬背不符的情况而拒绝付款。如果承兑行不接受,则应由其前手依次向上推移,直到出票人申请注销原票据,由承兑行另行承兑新票。因此,流转过程中务必要审慎背书,戒除抬背不符的现象。
5、印章清楚要准确、涂改模糊不可收。
被前背书人及背书人签章必须清晰、准确、可辨,不可出现字迹涂改、印章模糊、简化字、字迹印章不清等现象,对于有涂改模糊的背书必须严审,原则上不可收。
6、骑缝印章要严审、不断不连要规范。
骑缝处即粘单连接处,印章要严格予以审核,一般背书瑕痴多出于此处。审核时要认真查看签章是否清晰,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在连接处,不可出现断字、断号码;私章也不可出现断字。
7、回头背书不可取、代理贴现要慎收。
同一单位在背书栏内出现两次,即为回头背书,一般情况不可接收。代理贴现票据,一般要与交易对手进行沟通,如果不能收,就不收。如下家可收,我们在买票时,就必须要上家出具代理贴现协议或三方协议,无协议的,不可收。
8、背书不可出边框、过上过下都不行。
背书盖章时,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及私章,应在背书框内,不可出边框,上下左右出框均不可。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及私章不可有压章现象(即重叠),
9、粘单格式需统一、瑕痴背书要证明。
粘单格式要统一,必须有“粘单”字样,不可收自创粘单式的票据。如背书有小瑕痴,如字不清、不规范、章不清等现象,要现场要求卖家提供证明。如为金融机构背书不清的,现场不能提供证明的,可以酌情考虑;如为企业背书不清的,一般应予以退票。
10、审核背书需仔细、防范未然保安全。
背书审核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与票据审核一样的重要。审核不认真,收了瑕痴票据,对票据托收回款影响较大,承兑行会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或不付款,容易出现票据逾期,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同时也不利票据的转卖。因此审核背书必须认真、仔细,不得有一丝侥幸心理或同情心,要按规定、细则严格审核,不能要就是不能要,没有任何说辞,防范未然,确保票据资金安全。

票据被背书人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4. 什么是票据背书?


5. <票据法>中的“背书人”是什么意思?

  《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票据权利,而且该全部权利只能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按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同时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如背书记载"收货后背书转让有效"等,依《票据法》第叫规定,所附条件无效。 所以票据背书人,就是票据的转让人。

<票据法>中的“背书人”是什么意思?

6. 什么是票据背书?

所谓票据背书,就是从A公司处收到支票,在支票后面背书处加盖银行委托收款章和印签,即背书。背书后将款项存入自己公司开户行中。如果背书后不存入自己公司账户中,而是将支票又转给了B公司,那在另一背书处加盖B公司银行委托收款章和印黍,进行第二次背书,就叫背书转让。说白了就是:A公司欠你公司的钱,还给你公司后,你又因为欠B公司钱而将此支票直接转还给B公司。出票人是A公司,背书人是你公司,被背书人是B公司。你公司为背书人账分录:以收回A公司支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B公司:借:应付账款——B公司(背书转让)贷:应收账款——A公司(背书支票)被背书人方B公司账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你公司名称注:最后是A公司付款,B公司收款,你公司做转账。

7. 票据背书的概念是什么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如:支票就可以进行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做成记名背书。通俗的说法也就是把这张票据转让给别人:背书人=转让票据的人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受让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接受委托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质权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债权人。

票据背书的概念是什么

8. 什么是票据背书?

问题1:什么是票据背书?
 
 问题2:票据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受让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接受委托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人即是质权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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