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2024-05-16 16:19

1. 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根据市医保局沪医保[2004]126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关于综合减负的范围参保人员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个体从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减负的范围。二、关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及审核(一)职工年收入的确定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二)职工年收入的证明和审核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提交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其中,关于个人收入项,应当由有关单位(部门)予以核证并盖章证明。1、在职职工申请综合减负时,当前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包括公章、劳动人事章、工会章等,下同)予以证明;当前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尚未重新工作的协保、参加城保的个体从业及自由职业、曾经有工作单位但当前失业等人员),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对于填报的个人收入显失合理(如明显为非年收入)的,应向上述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实,确实有误的,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据实改正。2、退休人员申请综合减负时,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可通过“12333”社保网,核实其养老金收入情况。其中,设置个人密码的,可要求本人输入密码后再进行查询。对非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干休所),应由其所在管理单位盖章证明。3、对于在上年度中途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可按其上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标准折算年收入。如可提供退休前的收入证明(《申请表》由原单位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年收入可分别按在职、退休累计计算。(三)2004医保年度,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8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金额为332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为66480元。三、关于与其他减负政策的衔接(一)在2004医保年度内(2005年3月31日截止),综合减负与现行高额减负可同时适用。具体办法如下:1、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高额减负标准的,先按高额减负的有关规定进行减负。完成高额减负后,其剩余自负医疗费(扣除已减负部分,下同),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剩余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再进行综合减负,完成综合减负后则当次减负操作完成。(2)剩余自负医疗费不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剩余自负医疗费可计入此后综合减负自负医疗费计算范围;2、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但尚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累计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可先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进行综合减负;(2)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自负医疗费累计未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暂不受理减负申请。至本医保年度末,自负医疗费仍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但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可按综合减负政策进行减负。其中,医保年度中途终止医保关系的(如死亡),可在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清算前,办理综合减负。(二)参保人员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完成下列医保减负:1、透析人员减负(医疗机构操作);2、精神病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疗机构操作);3、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保中心操作);4、2002与2003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减负(医保中心操作)。(三)参保人员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在申请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先到工会部门办理给付手续。区县医保中心在办理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向参保人员说明。由于目前医保部门与工会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传递是非实时进行,申请中有门诊大病以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的,需在工会部门办妥给付手续的10天后(最短时间界限为医疗费发生后的20天),医保部门方可受理相关的减负申请。(四)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在申请综合减负前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手续,之后再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四、关于综合减负操作的其他规定(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应完整填写《申请表》和办理证明手续,之后再申请综合减负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二)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减负时,如符合“先高额、再综合”的,可只填写《申请表》和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不再填写原高额减负申请表。(三)当前参加个保、镇保的人员,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减负规定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填写《服务窗口业务支持申请表》,由市医保事务中心临时变更其适用的“医保办法”后再进行减负操作。(四)综合减负减负金额的依据,按“系统为基准、收据为调整”的原则计算,高额减负同时按此原则进行操作。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输入相应数据(如收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额等)后,操作系统将自动生成自上一次申请减负至本次申请减负期间全部可减负金额,参保人员对该金额无异议的,可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参保人员有异议的,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验,在分类自负或其他各类减负金额确实存在差异的,可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医药费收据进行金额调整,之后由操作系统重新生成可减负金额,并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五)受理综合减负中的医疗费收据,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予以留存,具体留存、保管、归档办法另行规定。五、关于定点就医为综合减负相关政策的稳妥实施,在综合减负实施初期,对综合减负人员试行定点医疗,暂限于申请医疗费综合减负仅包括门急诊医疗费的人员。在其办理综合减负前,如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有“社区下沉”试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告知其及时办理门诊定点就医手续,在再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如其仍未办理定点就医手续的,应再次告知,但暂不影响办理综合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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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2. 上海市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法律分析: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
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计算标准一定比例的部分(以下简称“减负门槛”),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1.5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社平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减负门槛”从50%调整为40%;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减负门槛”从30%调整为25%;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减负门槛”从40%调整为30%。
二、医保综合减负适用对象的“减负门槛”调整后,年收入计算标准维持不变;超过“减负门槛”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比例维持不变,仍为90%。

3. 2019上海医保综合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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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医保局沪医保[2004]126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关于综合减负的范围参保人员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个体从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减负的范围。二、关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及审核(一)职工年收入的确定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二)职工年收入的证明和审核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提交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其中,关于个人收入项,应当由有关单位(部门)予以核证并盖章证明。1、在职职工申请综合减负时,当前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包括公章、劳动人事章、工会章等,下同)予以证明;当前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尚未重新工作的协保、参加城保的个体从业及自由职业、曾经有工作单位但当前失业等人员),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对于填报的个人收入显失合理(如明显为非年收入)的,应向上述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实,确实有误的,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据实改正。2、退休人员申请综合减负时,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可通过“12333”社保网,核实其养老金收入情况。其中,设置个人密码的,可要求本人输入密码后再进行查询。对非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干休所),应由其所在管理单位盖章证明。3、对于在上年度中途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可按其上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标准折算年收入。如可提供退休前的收入证明(《申请表》由原单位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年收入可分别按在职、退休累计计算。(三)2004医保年度,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8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金额为332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为66480元。三、关于与其他减负政策的衔接(一)在2004医保年度内(2005年3月31日截止),综合减负与现行高额减负可同时适用。具体办法如下:1、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高额减负标准的,先按高额减负的有关规定进行减负。完成高额减负后,其剩余自负医疗费(扣除已减负部分,下同),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剩余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再进行综合减负,完成综合减负后则当次减负操作完成。(2)剩余自负医疗费不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剩余自负医疗费可计入此后综合减负自负医疗费计算范围;2、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但尚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累计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可先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进行综合减负;(2)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自负医疗费累计未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暂不受理减负申请。至本医保年度末,自负医疗费仍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但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可按综合减负政策进行减负。其中,医保年度中途终止医保关系的(如死亡),可在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清算前,办理综合减负。(二)参保人员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完成下列医保减负:1、透析人员减负(医疗机构操作);2、精神病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疗机构操作);3、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保中心操作);4、2002与2003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减负(医保中心操作)。(三)参保人员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在申请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先到工会部门办理给付手续。区县医保中心在办理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向参保人员说明。由于目前医保部门与工会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传递是非实时进行,申请中有门诊大病以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的,需在工会部门办妥给付手续的10天后(最短时间界限为医疗费发生后的20天),医保部门方可受理相关的减负申请。(四)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在申请综合减负前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手续,之后再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四、关于综合减负操作的其他规定(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应完整填写《申请表》和办理证明手续,之后再申请综合减负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二)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减负时,如符合“先高额、再综合”的,可只填写《申请表》和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不再填写原高额减负申请表。(三)当前参加个保、镇保的人员,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减负规定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填写《服务窗口业务支持申请表》,由市医保事务中心临时变更其适用的“医保办法”后再进行减负操作。(四)综合减负减负金额的依据,按“系统为基准、收据为调整”的原则计算,高额减负同时按此原则进行操作。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输入相应数据(如收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额等)后,操作系统将自动生成自上一次申请减负至本次申请减负期间全部可减负金额,参保人员对该金额无异议的,可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参保人员有异议的,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验,在分类自负或其他各类减负金额确实存在差异的,可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医药费收据进行金额调整,之后由操作系统重新生成可减负金额,并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五)受理综合减负中的医疗费收据,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予以留存,具体留存、保管、归档办法另行规定。五、关于定点就医为综合减负相关政策的稳妥实施,在综合减负实施初期,对综合减负人员试行定点医疗,暂限于申请医疗费综合减负仅包括门急诊医疗费的人员。在其办理综合减负前,如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有“社区下沉”试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告知其及时办理门诊定点就医手续,在再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如其仍未办理定点就医手续的,应再次告知,但暂不影响办理综合减负。

2019上海医保综合减负

4. 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法律分析: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续缴次年医保费用时间为:每年9月至第二年的2月底。缴纳2018年度医保费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018年2月温馨提示:新参保人员(新生儿及新入户籍居民等)不受此时间限制,全年都可缴纳当年的医保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 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续缴次年医保费用时间为:每年9月至第二年的2月底。缴纳2018年度医保费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018年2月温馨提示:新参保人员(新生儿及新入户籍居民等)不受此时间限制,全年都可缴纳当年的医保费用。
一、上海医保如何转移
上海医保转移基本程序:1、打印医保参保凭证:带好身份证去上海所在区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打印参保凭证。2、打印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医保转移的前提是社保的转移,两者密不可分,所以同时要带身份证去所在区社保局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在转入地社保局办理社保转入:可由转入地新单位HR办理,也可自己办理。务必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及养老保险参保凭证。4、在转入地办理医保转入:社保和医保办理一般都是在同一个办公区域,但是必须要先办理社保才能去办理医保,须携带医保参保凭证。5、在转入地缴纳社保及医保费用:社保和医保的转日需要1-2个月时间,转入成功会收到社保部门的短信,然后去社保单位办理缴费即可。6、温馨提示:因各地社保和医保转入政策会有不同,建议在办理手续前拨打12333详细咨询,以作万全准备。
二、东莞医保一档和二档有什么区别
东莞医保一档和二档的区别如下:
1、缴费比例不同。医保一档缴费比例为8.2%,单位缴6.2%,个人缴2%;医保二档缴费比例为0.8%,单位缴0.6%,个人缴纳0.2%;
2、适用人群不同。医保一档:深户强制购买一档,非深户也可以购买一档,购买的一般的知名大公司上市公司等;医保二挡:一般多为公司类型的单位缴纳的是二档医保,因为企业也要有效益。
3、就医原则不同。一档参保人: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二档参保人门诊在绑定社康中心就医,住院在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在规定医疗机构就医。
4、住院报销不同。一档:住院报90%,需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二档:住院报90%,需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
5、门诊报销不同。一档:连续参保12个月,年度自费超过¥3131可以报销70%;社康看门诊报30%;大型设备检查报80%;二档:每年有1000元门诊费用,需绑定社康医院,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单次最高不超过120。
6、参保时间要求不同。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个医保年度内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补医疗费用超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70%。而二档参保人没有具体时间要求。
三、外地医保北京报销比例是多少
报销比例最高90%。1、异地医保报销的条件,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2、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是在哪里参保,就享受哪里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参保人需要异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医疗机构开转院证明,或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可以在异地住院就医,先自付现金,出院后拿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转院证明或异地就医证明、缴费清单、缴纳凭证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未申请办理转院证明或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地社保局不报医疗费用。3、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4、连续参保时间越长报销比例越大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果从2007年连续10年参保,那么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政策

6. 上海医保综合减负怎么办

根据市医保局沪医保[2004]126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关于综合减负的范围参保人员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个体从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减负的范围。二、关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及审核(一)职工年收入的确定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二)职工年收入的证明和审核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提交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其中,关于个人收入项,应当由有关单位(部门)予以核证并盖章证明。1、在职职工申请综合减负时,当前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包括公章、劳动人事章、工会章等,下同)予以证明;当前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尚未重新工作的协保、参加城保的个体从业及自由职业、曾经有工作单位但当前失业等人员),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对于填报的个人收入显失合理(如明显为非年收入)的,应向上述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实,确实有误的,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据实改正。2、退休人员申请综合减负时,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可通过“12333”社保网,核实其养老金收入情况。其中,设置个人密码的,可要求本人输入密码后再进行查询。对非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干休所),应由其所在管理单位盖章证明。3、对于在上年度中途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可按其上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标准折算年收入。如可提供退休前的收入证明(《申请表》由原单位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年收入可分别按在职、退休累计计算。(三)2004医保年度,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8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金额为332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为66480元。三、关于与其他减负政策的衔接(一)在2004医保年度内(2005年3月31日截止),综合减负与现行高额减负可同时适用。具体办法如下:1、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高额减负标准的,先按高额减负的有关规定进行减负。完成高额减负后,其剩余自负医疗费(扣除已减负部分,下同),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剩余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再进行综合减负,完成综合减负后则当次减负操作完成。(2)剩余自负医疗费不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剩余自负医疗费可计入此后综合减负自负医疗费计算范围;2、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但尚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累计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可先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进行综合减负;(2)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自负医疗费累计未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暂不受理减负申请。至本医保年度末,自负医疗费仍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但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可按综合减负政策进行减负。其中,医保年度中途终止医保关系的(如死亡),可在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清算前,办理综合减负。(二)参保人员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完成下列医保减负:1、透析人员减负(医疗机构操作);2、精神病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疗机构操作);3、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保中心操作);4、2002与2003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减负(医保中心操作)。(三)参保人员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在申请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先到工会部门办理给付手续。区县医保中心在办理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向参保人员说明。由于目前医保部门与工会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传递是非实时进行,申请中有门诊大病以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的,需在工会部门办妥给付手续的10天后(最短时间界限为医疗费发生后的20天),医保部门方可受理相关的减负申请。(四)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在申请综合减负前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手续,之后再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四、关于综合减负操作的其他规定(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应完整填写《申请表》和办理证明手续,之后再申请综合减负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二)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减负时,如符合“先高额、再综合”的,可只填写《申请表》和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不再填写原高额减负申请表。(三)当前参加个保、镇保的人员,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减负规定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填写《服务窗口业务支持申请表》,由市医保事务中心临时变更其适用的“医保办法”后再进行减负操作。(四)综合减负减负金额的依据,按“系统为基准、收据为调整”的原则计算,高额减负同时按此原则进行操作。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输入相应数据(如收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额等)后,操作系统将自动生成自上一次申请减负至本次申请减负期间全部可减负金额,参保人员对该金额无异议的,可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参保人员有异议的,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验,在分类自负或其他各类减负金额确实存在差异的,可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医药费收据进行金额调整,之后由操作系统重新生成可减负金额,并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五)受理综合减负中的医疗费收据,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予以留存,具体留存、保管、归档办法另行规定。五、关于定点就医为综合减负相关政策的稳妥实施,在综合减负实施初期,对综合减负人员试行定点医疗,暂限于申请医疗费综合减负仅包括门急诊医疗费的人员。在其办理综合减负前,如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有“社区下沉”试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告知其及时办理门诊定点就医手续,在再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如其仍未办理定点就医手续的,应再次告知,但暂不影响办理综合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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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医保综合减负一年可以办几次

法律分析:没有次数限制,但是有期限限制,参保人员申请综合减负,原则上截止日期为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第3年内。
法律依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 七、其他事项参保人员申请本医保年度医疗费医保综合减负,截至日期为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第3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上海医保综合减负一年可以办几次

8. 2022年上海医保自负段标准

2022年上海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海市在职职工在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的计入金额,进入自负段,其中自负段的金额为1500元。在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只要超出自负段1500元以上,才可以由医疗保险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报销。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根据病人年龄以及看病医院等级不同,分别为50%到75%不等。一般44岁以下的在职职工,超过门、急诊起付标准1500元,在一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65%,二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60%;三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保可报销50%。如果超过了45岁以上的在职职工,超过门急诊起付标准1500元,在一级医院就诊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可报销75%,二级医院就诊的职工,医保可报销70%;三级医院就诊的职工,医保可报销60%。另外,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在职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9万,统筹报销比例高达85%。其中,门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家庭病床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80%。2022年上海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社保卡》或《医保卡》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2、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在居住地发生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住院医疗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