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起诉债务人法院该怎么办

2024-05-20 07:59

1.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起诉债务人法院该怎么办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见:《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起诉债务人法院该怎么办

2.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起诉债务人法院该怎么办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见:《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 拒收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有效

  □朱明    [案情]  徐某将对顾某的一笔债权转移给柏某,并向顾某邮寄特快专递一封,封面注明为“催收债务通知书”,但信函实际包含催收债务及债权转让两项内容。为逃避债务,顾某拒收,信件被退回。嗣后,柏某起诉要求顾某偿还欠款,顾某以原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评析]  笔者认为,虽然专递封面为“催收债务通知书”,但其实质内容包含了债权转移通知,且专递已到达顾某处,只是因顾某拒签导致其未能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已对债务人顾某生效。
  首先,法律适用上考察,该通知书应认定为债权转让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条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的是无需经债务人同意的通知主义原则,但对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该条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债务人同意主义到通知主义的转变实际上体现了方法者越加注重保护债权人自由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也兼顾债务人的利益,使债务人可以尽快明确其清偿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这一立法目的决定了审判实践中应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果查明债权人转移的债权确实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此时,只要能够认定债权人传达给债务人的信息中包含债权转让的事实,即使这一信息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应认定债权人已经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这样更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徐某的通知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内容确定无误地包含了债权转让的信息,因此,可以认定该通知为债权转让通知。
  其次,从案情来看,该通知已对顾某生效。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何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是采用债务人知悉主义还是通知到达主义?对此,《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采用通知到达主义,以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处作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这样既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自由,又不忽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符合通知主义原则的本旨要求。本案中,顾某为逃避债务拒收徐某发出的催债通知,并因此未能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顾某自己承担。如果因此反而支持顾某的抗辩理由,不仅不符合通知主义原则的本来含义,也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

拒收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有效

4. 拒收债权转让通知书是否有效

  □朱明    [案情]  徐某将对顾某的一笔债权转移给柏某,并向顾某邮寄特快专递一封,封面注明为“催收债务通知书”,但信函实际包含催收债务及债权转让两项内容。为逃避债务,顾某拒收,信件被退回。嗣后,柏某起诉要求顾某偿还欠款,顾某以原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评析]  笔者认为,虽然专递封面为“催收债务通知书”,但其实质内容包含了债权转移通知,且专递已到达顾某处,只是因顾某拒签导致其未能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已对债务人顾某生效。
  首先,法律适用上考察,该通知书应认定为债权转让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条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的是无需经债务人同意的通知主义原则,但对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该条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债务人同意主义到通知主义的转变实际上体现了方法者越加注重保护债权人自由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也兼顾债务人的利益,使债务人可以尽快明确其清偿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这一立法目的决定了审判实践中应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果查明债权人转移的债权确实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此时,只要能够认定债权人传达给债务人的信息中包含债权转让的事实,即使这一信息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应认定债权人已经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这样更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徐某的通知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内容确定无误地包含了债权转让的信息,因此,可以认定该通知为债权转让通知。
  其次,从案情来看,该通知已对顾某生效。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何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是采用债务人知悉主义还是通知到达主义?对此,《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采用通知到达主义,以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处作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这样既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自由,又不忽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符合通知主义原则的本旨要求。本案中,顾某为逃避债务拒收徐某发出的催债通知,并因此未能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顾某自己承担。如果因此反而支持顾某的抗辩理由,不仅不符合通知主义原则的本来含义,也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

5. 起诉视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批复

法律分析:通知是债权人的义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次,转让债权必须顾及相对人的利益。再次,如将权利受让人向法院的起诉视为对债务人的通知,使法院无形中介入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将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权威。但对于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起诉视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批复

6. 起诉能否视为债权转让通知

起诉能否视为 债权转让 通知 1、法律并未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进行明确, 诉讼 也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 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 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对于通知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法律并未加以明确。在这里,通知系单方的法律行为,通知方式并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也可以是登报形式,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无禁止,众所周知,在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包括了《债权 转让合同 》等原告取得债权的凭证,贵院受理本案后,已向被告侯某及罗某送达了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被告已经知晓债权转让事实。因此,债务人侯某、罗某收到原告提交贵院的债权转让合同等取得债权的凭证,应认定为被告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 2、该债权转让并未增加被告的负担,并未损害被告的合法利益。 原告路某受让赣州市某理财中心对侯某、罗某的债权,系经赣州市某理财中心 合伙人 会议决议一致通过,并签订了相关《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相关条款之约定,并未损害被告侯某、罗某的合法权益,没有增加其负担。即便被告侯某认为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起诉被告侯某、罗某也应视为对债务人侯某尽了通知义务。 3、部分地方已出台明确规定,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 正是基于“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方式,《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168号)第20条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4、从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而言,也应认定赣州市某理财中心与原告路某的债权转让对被告侯某、罗某已发生法律效力。如贵院以赣州市某理财中心在起诉前虽然通知被告侯某但其未签收为由驳回原告路某诉讼请求,那原告路某只有在书面通知被告侯某后再次对其提起诉讼,这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起诉时可以作为债权转让通知,因为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可以用什么方式,但是通知到位对方,并且对方履行义务就可以,那么也是可以通过书面的、口头的、或者登报额形式。具体大家用那种方式,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一下。

7. 起诉视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批复

法律分析:通知是债权人的义务,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次,转让债权必须顾及相对人的利益。再次,如将权利受让人向法院的起诉视为对债务人的通知,使法院无形中介入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与变更,将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权威。但对于已经由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在原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因为对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来讲,已经成为事实,为及时有效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转让债权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起诉视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批复

8. 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拒收的效力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拒收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只要债权人证明履行了通知义务,债务人拒收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不会对转让的效力产生影响。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