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2024-05-02 13:34

1.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扩展资料

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有权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外合资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2.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4、共同经营管理。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4. 中外合资经营一般具有哪些特点?

中外合资公司参考以下几个特点:
1、中外合资公司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股份分配,并且其股东只有出资证明书以及不发行股票,同时公司的股份谁占比多,那么便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中外合资公司在我国规定其外资放的股份占比不得少于25%,并且对股份占比上限没有规定,对比国外规定则是外资方的股份占比不得大于49%;
3、中外合资公司在我国注册后,其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有一定的比例要求,其中外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并且其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并且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讨息责任;
4、中外合资公司在我国均被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双方对公司的经济责任以双方各自的出资额作为责任依据;
5、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合法所得,必须通过外汇的形式方能汇出,因此中外合资公司会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外销出口比例,以达到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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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3)是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一、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一、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
我国政府在投资政策上给予了外国人士很大的优惠,所以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并不像境内企业那样,直接是由法律制度来规定固定的注册资本的,如果,中外合资企业的总投资额度也不是特别高的话,相对来说注册资本也不多,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到经贸部处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7. 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的有

一.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反之,没有以上特征的就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的有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⑴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⑵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⑶是有限责任公司。  ⑷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