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是不是真的可以避债

2024-05-16 04:03

1. 买保险是不是真的可以避债


买保险是不是真的可以避债

2. 买保险是不是真的可以避债?

买保险能够避税避债,但具体情况仍有细节需要明了。并不是全部情况都能够够避税避债的。\x0d\x0a以下情况下避不了债:\x0d\x0a\x0d\x0a1、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原身故受益人死亡后,未及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x0d\x0a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x0d\x0a2、指定妻子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未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或者指定其两个儿子为第二顺序受益人,这种错误极为常见。\x0d\x0a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x0d\x0a3、恶意避债而购买的保险,可能是要强制退保而还债的。\x0d\x0a4、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理赔金,算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不能避被保险人的债。\x0d\x0a假设夫妻二人,丈夫的身故理赔金100万指定给妻子,丈夫还有100万的债务,一般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负责还债的。这份保险,不是用来避债,而是用来偿债。\x0d\x0a保险身故理赔金如果是指定给儿子,可以避老爸的债务,但是如果儿子欠债,这笔钱要去还儿子的债务。\x0d\x0a假设是企业主,企业在银行贷款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主身故,妻子有无限连带责任,保险理赔金到了妻子名下后,妻子是要拿这个钱还债的。\x0d\x0a使用人寿保险来保全家庭资产时,除了要合适地安排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所属司法管辖区之外,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必须遵循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非家族企业股东且与企业没有财务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孙子女等。以免出现“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的尴尬局面。

3. 买保险对避债有什么用?


买保险对避债有什么用?

4. 保险能不能避债

买保险能够避税避债,但具体情况仍有细节需要明了。并不是全部情况都能够够避税避债的。\x0d\x0a以下情况下避不了债:\x0d\x0a\x0d\x0a1、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原身故受益人死亡后,未及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x0d\x0a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x0d\x0a2、指定妻子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未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或者指定其两个儿子为第二顺序受益人,这种错误极为常见。\x0d\x0a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x0d\x0a3、恶意避债而购买的保险,可能是要强制退保而还债的。\x0d\x0a4、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理赔金,算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不能避被保险人的债。\x0d\x0a假设夫妻二人,丈夫的身故理赔金100万指定给妻子,丈夫还有100万的债务,一般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负责还债的。这份保险,不是用来避债,而是用来偿债。\x0d\x0a保险身故理赔金如果是指定给儿子,可以避老爸的债务,但是如果儿子欠债,这笔钱要去还儿子的债务。\x0d\x0a假设是企业主,企业在银行贷款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主身故,妻子有无限连带责任,保险理赔金到了妻子名下后,妻子是要拿这个钱还债的。\x0d\x0a使用人寿保险来保全家庭资产时,除了要合适地安排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所属司法管辖区之外,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必须遵循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非家族企业股东且与企业没有财务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孙子女等。以免出现“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的尴尬局面。

5. 购买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买保险能够避税避债,但具体情况仍有细节需要明了。并不是全部情况都能够够避税避债的。\x0d\x0a以下情况下避不了债:\x0d\x0a\x0d\x0a1、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原身故受益人死亡后,未及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x0d\x0a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x0d\x0a2、指定妻子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未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或者指定其两个儿子为第二顺序受益人,这种错误极为常见。\x0d\x0a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x0d\x0a3、恶意避债而购买的保险,可能是要强制退保而还债的。\x0d\x0a4、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理赔金,算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不能避被保险人的债。\x0d\x0a假设夫妻二人,丈夫的身故理赔金100万指定给妻子,丈夫还有100万的债务,一般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负责还债的。这份保险,不是用来避债,而是用来偿债。\x0d\x0a保险身故理赔金如果是指定给儿子,可以避老爸的债务,但是如果儿子欠债,这笔钱要去还儿子的债务。\x0d\x0a假设是企业主,企业在银行贷款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主身故,妻子有无限连带责任,保险理赔金到了妻子名下后,妻子是要拿这个钱还债的。\x0d\x0a使用人寿保险来保全家庭资产时,除了要合适地安排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所属司法管辖区之外,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必须遵循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非家族企业股东且与企业没有财务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孙子女等。以免出现“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的尴尬局面。

购买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6. 保险到底避不避债?

有个企业面临倒闭,贷款是个人担保的,企业还不上,目前要用个人资产去还银行债务,律师说分红险也要强制执行,取出还给银行,客户当初买保险就是听信了“保险可以避债”这一说法,现在又要强制执行,实在想不通!
  
  
 保险避债避税的说法,是行业内误导销售的典型话术,所谓的避债其实是个伪命题!
  
 人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的现金类资产,当投保人有债权债务纠纷的时候,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会被要求退保,以其现金价值来抵偿债务。但这个追偿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债权人知道投保人在某一家保险公司拥有保单而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立案之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向保单所属的保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通知投保人来进行退保。一般而言,投保人是不会到保险公司签退保申请书而会选择躲避, 中级人民法院未下第2次裁判通知书给到保险机构的法人代表,第2次依然不会得到结果,债权人可以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下第3次裁判通知书,当第3次裁判通知书到达保险机构的法人代表手上时,才会被强制退保。 2015年浙江高等人民法院,2016年广东高等人民法院都有类似的保险财产处理方案的通知,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江苏高等人民法院,也做出保险财产处分办法的通知,目前国内各省大多依据江苏高院的通知来进行处理。 江苏高院的处理办法比前几年的其他高院处理办法,相对更加人性与温馨。
  
 人寿保险合同是有一定的避债功能,但不是绝对的避债。 你说的这个案例有一个前提,债权人是否知道投保人在某家保险公司拥有保单?人寿保险合同虽然是现金类资产,但它并非绝对的显性资产,而是属于伴有性资产相对不容易被发现。客户要做的事情是确定这个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已经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如果还没有在中院立案,投保人现在马上要做的就是带着人寿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投保人手续 ,只要变更投保人之后,这张保单就不属于投原来投保人的资产,当然也就不会被要求来抵债。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变更投保人,一定不能变更配偶,因为夫妻要承担共同债务,变更投保人可以选择已经成年的子女,如果子女未成年,就选择变更为自己的父亲或母亲,甚至某些保险公司能接受岳父母。 
  
 债权债务事情发生的时候,一直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这段时间是空窗期,也是投保人要赶紧处理的时间段,一旦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就失去了这项变更的权利。即使保单投保人变更成功,但是是在中院立案之后的时间,这笔钱依然要被追溯回来。
  
 所以,关于保险的避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资产保全和隔离问题,要考虑两个关键点:1、要保全的是谁的资产,要隔离的是谁的债务;2、选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时候要做好匹配!

7. 保险真能避债?


保险真能避债?

8. 保险“避债”可行吗

买保险能够避税避债,但具体情况仍有细节需要明了。并不是全部情况都能够够避税避债的。\x0d\x0a以下情况下避不了债:\x0d\x0a\x0d\x0a1、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原身故受益人死亡后,未及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x0d\x0a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x0d\x0a2、指定妻子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未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或者指定其两个儿子为第二顺序受益人,这种错误极为常见。\x0d\x0a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x0d\x0a3、恶意避债而购买的保险,可能是要强制退保而还债的。\x0d\x0a4、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理赔金,算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不能避被保险人的债。\x0d\x0a假设夫妻二人,丈夫的身故理赔金100万指定给妻子,丈夫还有100万的债务,一般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负责还债的。这份保险,不是用来避债,而是用来偿债。\x0d\x0a保险身故理赔金如果是指定给儿子,可以避老爸的债务,但是如果儿子欠债,这笔钱要去还儿子的债务。\x0d\x0a假设是企业主,企业在银行贷款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主身故,妻子有无限连带责任,保险理赔金到了妻子名下后,妻子是要拿这个钱还债的。\x0d\x0a使用人寿保险来保全家庭资产时,除了要合适地安排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所属司法管辖区之外,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必须遵循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非家族企业股东且与企业没有财务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孙子女等。以免出现“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