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对于投资者设有准入要求

2024-04-30 03:11

1. 为什么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对于投资者设有准入要求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对于投资者设有准入要求,目的其实是为了考察投资者的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事实上,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众筹。所有正规渠道,通过官方平台或一些非公开投资(如私募基金投资人),都有准入要求。目的是考察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仍在进行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发展生态有待完善。借鉴国际股权众筹监管经验,结合国内监管政策趋势,可以对互联网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行分类政策、差异化监管。拓展资料:1.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要信息渠道,针对特定对象开展的股权融资业务活动。目前,市场上的股权融资平台主要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但是,此类平台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累计不超过200只。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说和变相披露的方式。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信息披露标准规范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相关方的信息披露行为。2、私募基金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区别在于,在私募资产管理领域,平台承担项目经理的角色,符合募集与投资的关系,其法律依据是基金法;对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不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而是信息中介。其投资渠道和对象不同于私募股权基金。法律上属于股权投资领域,法律依据是证券法。3.合格投资者要具备以下三种条件:(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 (3)财务管理部门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对于投资者设有准入要求

2. 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包含哪些模式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

此模式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股权融资的模式。如《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该《指导意见》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

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在实践中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包括3种形式:天使合投模式、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及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天使合投融资模式是实践中的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其特点在于:一位领投人起到众筹项目评估的核心作用,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创业者不仅能够获得资金,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经验等附加价值。与股权众筹不同之处在于,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这种模式为了实现集合投资,领头人和跟投人通常会签订管理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数众多或者股权协议比较复杂,双方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来参与企业管理。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投资者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股权,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下,投资者是基于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因而该方式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比较熟悉或具备专业的投资经验。因此,平台一般会建议投资者采取小额单笔投资,多样化行业项目的方式分散风险。有些平台还会代表投资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资,并将企业发展状况及股利分红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资者,同时,平台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相较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而言,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种模式下,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事先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一只基金仅投资于一家初创企业。在具体流程上,投资者仍然直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可投资项目进行浏览,并依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其认为有潜力的项目。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有所区别的是,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不是直接以投资者的名义进入融资企业,而是转入其所挑选的项目所对应的基金,并最终以基金的名义投资项目企业。

投资者是众筹平台中项目个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项目公司的价值等值。在这种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即投资者的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全资子公司行使对基金的管理权,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

这种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募集资金。此种模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这三方主体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是信托法律关系。

3. 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8月10日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意味着,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无论是《通知》还是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都是为股权众筹做了一个新的定义,按照要求,“股权众筹”的概念即指公募股权众筹,而当下我们普遍定义的私募股权众筹将被冠以“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新名称。由此看来,只有获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平安、阿里、京东才属于证监会监管的股权众筹范畴,因此,股权众筹的门槛将被显著提高。而当下普遍存在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则不在上述《通知》监管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只要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严守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两条红线的话,将迎来行业利好,只是不宜再冠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而已
股权众筹网站没有领导品牌。目前股权众筹有三种模式,平台对接中介型,领投跟投型,投资管理型,前两种收佣金,第三种免费。投资股权众筹获得投资收益,其中投资管理型股权众筹可实现,融资方,投资方,平台三方共赢。

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4. 广东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试点名单发布 听听平台怎么说

这一次,广东又引领了行业的发展……
由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联合组建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专业委员会,发布了广东省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机构首批试点单位的评选结果,试点单位共有11家(详见文末)。
▓ 众投邦执行合伙人:朱鹏炜
对于此次广东省开展的首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机构试点,众投邦非常感谢政府的大力支持。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和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在金融办领导指导下,通过近一年的摸底及多方面充分调研后,确定了试点名单,这也是对市场释放出的积极信号。
此次由行业协会主导推出的试点公示,它也是广东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不断市场化的一种表现,带有一定的引导性,体现了行业自律而不是政府干预,也说明了广东省金融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强。试点对企业发展来讲,意义并不是唯一的,最终取决于行业企业能否坚守道德底线、遵循规则制度、完善风控管理,为服务于更多的优质创业公司提供服务。
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大大提升产业转型的重要措施,同时也能给普通高净值的投资人带来很好的回报,其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对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而广东省是中国率先第一个省级单位重点开展试点的区域。广东省一直走在大力发展创业创新的前列,敢于尝试,二三十年前,广东省制造业最早的试点出现了一大批优秀企业,那今后广东省会不会产生一批很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请大家拭目以待。
▓ 投壶网执行总裁:赵妍昱
此次试点是根据实际调研来提名的。投壶网认为这是非常好的行业探索与切实推进,切实落实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广东省先行先试对省内平台进行严格的审查走访调查和梳理,选取现有的发展良好、具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特色的平台进行试点工作,也是希望借此为行业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为行业下一步发展做好准备。
这次试点选拔的基础是看中平台严格的风控体系和稳健发展的预期。由此也可见金融行业的发展要基于风控、遵循金融发展本质。所以未来投壶网作为试点单位,在发展过程中,会在不断努力突破困难的同时,更注重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并基于风险投资行业发展规律做好自律和创新。
投壶网作为国内唯一以健康产业为切入点的行业平台,2016年的目标就是真正深入产业链,回归健康产业发展需求,甄选海内外优质投资资源与项目;让更多产业投资人与企业入驻投壶网,让更多投资人与专业人士结伴投资、共享资源与行业发展成果。2016年初投壶网北美分公司将正式营运,投壶网投资总监也将飞赴北美各地,零距离筛选优质项目、锁定产业资源,届时投壶网将真正向大家展示一个属于互联网时代的跨境投资版图。
▓ 云筹云小二
此次试点的公示表现了走在创新前沿的广东省能够快速的响应国务院关于互联网试点的号召,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具有很好的前瞻性。而且,广东省在改革开放精神的指引下,能够深入了解股权众筹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长时间的摸底后,准确把握了股权众筹的正确发展之道。
开展试点并不会去改变平台的发展方向,而是对各发展良好的特色平台的认可和鼓励。试点中提到的一些政策支持,确实会是今后平台发展,尤其是在工商注册、投资退出、资金担保等方面的一大助力。
云筹也会在今后的发展中严格规范自身的发展、积极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培育广东省及全国优秀的创业公司做出更多的努力,帮助他们健康、快速地成长。其实相对于云筹,还有它之前出台的腾讯众创空间,是根据互联网应用深入发展、创新2.0环境下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5. 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的特征?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时候是第一次接触到尽职调查。通常私募股权基金(PE)的尽职调查要比商业银行做的详细得多,因为私募股权投资是相对流动性差的投资,只能通过兼并收购时的股权转让和IPO时才能退出。
  
  第一阶段包括八个步骤
  
  1.首先,企业方和投资银行(或者融资顾问)签署服务协议。这份协议包含投资银行为企业获得私募股权融资提供的整体服务。
  
  2.投资银行立刻开始和融资企业组建专职团队,准备专业的私募股权融资材料。
  
  3.私募股权融资材料包括:
  
  a.私募股权融资备忘录—关于公司的简介、结构、产品、业务、市场分析、竞争者分析等等(这份备忘录以幻灯片形式出现,共20—30页);
  
  b.历史财务数据—企业过去三年的审计过的财务报告;
  
  c.财务预测—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企业未来三年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PE通常依赖这个预测去进行企业估值,所以这项工作是非常关键的)。
  
  4.投资银行与企业共同为企业设立一个目标估值,即老板愿意出让多少股份来获得多少资金。笔者通常建议,企业出让不超过25%的股份,尽量减少股权稀释,以保证老板对企业的经营控制权。
  
  5.准备私募股权融资材料。投资银行开始和相关PE的合伙人开电话会议沟通,向他们介绍公司的情况。
  
  6.投资银行会把融资材料同时发给多家PE,并与他们就该项目的融资事宜展开讨论。这个阶段的目标是使最优秀的PE合伙人能够对公司产生兴趣。
  
  7.通常,投资银行会代替企业回答PE的第一轮问题,并且与这些PE进行密集的沟通。目标是决定哪一家PE对公司有最大的兴趣,有可能给出最高的估值,有相关行业投资经验,能够帮助公司成功上市。
  
  8.过滤、筛选出几家最合适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对企业所在行业非常了解,对公司非常看好,会给出最好的价钱。
  
  第二阶段包括六个步骤
  
  1.安排PE的合伙人和公司老板面对面的会谈。投资银行通常会派核心人员参加所有会议,给老板介绍PE的背景,帮助老板优化回答问题的方式,并且总结和PE的所有会议。
  
  2.实地考察—PE会去实地调查工厂,店铺或者其他的公司办公地点。这个阶段,老板不一定要参加,可以派相关人员陪同即可。但投行会全程陪同PE,保证他们的所有问题都能被解答。
  
  3.投资意向书—目标是获得至少两到三家PE的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投资意向书是PE向企业发出的一份初步的投资意向合同。这份合同会定义公司估值和一些条款(包括出让多少股份、股份类型,以及完成最终交易的日程表等等)。
  
  4.最好的情况是,获得若干投资意向书,形成相当于拍卖形式的竞价,以期为企业获得最好的价格。
  
  5.投行会和老板共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谈判,帮助老板获得最好的价格和条款。
  
  6.由老板决定接受哪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并签订投资意向书。
  至于最后一步的尽调调查上众筹之家看看。

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的特征?

6. 互联网股权融资解读

互联网股权融资解读
                   
      股权众筹是当下新兴起的一种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挑选项目,并通过该平台进行投资,进而获得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那么互联网股权优势什么,欢迎大家来学习。
   
      从法律层面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股权融资有三种模式:分别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本文就此三种模式进行法律分析。
   
      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与法律分析
   
      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 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在实践中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天使合投模式
   
      天使合投融资模式是实践中的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典型的该模式代表是天使汇。天使汇 AngelCrunch 是天使合投平台。其特点在于:一位领投人起到项目评估的核心作用,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创业者不仅能够获得资金,还可以获得除钱以外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 经验等附加价值。与股权众筹不同之处在于,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规定一个项目的众筹投资人数不能超过30 人,天使汇引入的快速合投机制也开始成为行业效仿的范例,该机制通过一个或几个具有独立专业判断能力的领投人与另外一部分具备资金实力的财务跟投人组合的 方式实现企业的快速融资。
   
      这种模式为了实现集合投资,领头人和跟投人通常会签订管理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数众多或者股权协议比较复杂,双方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以 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来参与企业管理。国外采用此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的AngeList以及澳大利业的ASSOB等。
   
      这一模式的法律性质是非公开的股权融资。因为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规定一个项目的`众筹投资人数不能超过 30人。同时这一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对此模式进行调整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有《证券法》、2010最高院18号司法解 释等。2014年12月28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不对该种模式进行调整,因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并没有实施,因此不 具有法律效力。
   
      2.个人直接股东模式
   
      从字面意义来理解,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即投资者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股权,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其个人投资者与融资者是股权 法律关系;个人投资者、融资者与互联网平台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在具体操作流程上,投资者会通过直接浏览股权众筹平台所列出的融资项目,然后挑选其认为有 潜力的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项目融资成功后,投资者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的电子化程序签订包括转让协议、股权凭证在内的文件,在收到纸质版的股权证书、投资 协议书等文件之后,投资者便直接成为融资企业的股东。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下,投资者是基于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因而该方式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比较熟悉或具备专业的投资经验。因 此,平台一般会建议投资者采取小额单笔投资,多样化行业项目的方式分散风险。有些平台还会代表投资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资,并将企业发展状况及股利分红等情 况及时反馈给投资者,同时,平台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目前,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英国,如英国著名的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和Seedrs就采用 此种模式。
   
      3.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相较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而言,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种模式下,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事先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权基 金,通常一只基金仅投资于一家初创企业。在具体流程上,同样的,投资者仍然直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可投资项目进行浏览,并依自己的判断选择其认为有潜力的 项目。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有所区别的是,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不是直接以投资者的名义进入融资企业,而是转入其所挑选的项目所对应的基金,并最终以基金的名 义投资项目企业。“投资者是众筹平台中项目个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项目公司的价值等值。在这种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 权被基金所代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即投资者的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全资子公司行使对基金的管理权,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美国 著名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和AngeList都采用了此种模式。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其法律关系:投资公司与融资者是股权法律关系;投 资公司投资者、融资者与互联网平台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的三种互联网股权私募融资方式,目前对其调整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与法律分析
   
      此模式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股权融资的模式。如《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 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 负责监管”。该《指导意见》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 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 权众筹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与法律分析
   
      这种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募集资金。此种模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这三方主体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 管理人是信托法律关系。    ;

7. 什么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则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特定的人群进行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形式,非公开股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资金的募集,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则将这一过程放到了互联网上,企业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平台会员)进行非公开募资,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管理办法
  关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管理办法,可参考《证券法》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其中最重要的几点如下: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等;三是股权众筹平台(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什么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8. 什么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国证券业协会8月10日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意味着,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无论是《通知》还是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都是为股权众筹做了一个新的定义,按照要求,“股权众筹”的概念即指公募股权众筹,而当下我们普遍定义的私募股权众筹将被冠以“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新名称。由此看来,只有获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平安、阿里、京东才属于证监会监管的股权众筹范畴,因此,股权众筹的门槛将被显著提高。而当下普遍存在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则不在上述《通知》监管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只要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严守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两条红线的话,将迎来行业利好,只是不宜再冠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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