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2024-05-05 21:43

1.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深证上〔2021〕11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深沪港三所关于扩大深沪港通股票范围的共识,配合做好科创板及其对应的H股纳入标的范围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一)本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暂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二)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会员:指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第十六项修改为:“(十六)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第十七项修改为:“(十七)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删除第十八项,后续项目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2.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20深证上〔2019〕844号各市场参与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深沪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及相关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二、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本通知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20日

3.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

上证发〔2020〕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二、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

4.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通知

深证上〔2020〕17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二、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深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