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

2024-05-10 17:23

1.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是现存的唯一的可以得到国际公认的碳交易机制,基本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减排计划。虽然中国的甚至全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还面临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现在还无法判断2012年之后的市场规模,但是随着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各种区域性和自愿性减排计划的出现,该交易市场的发展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碳交易工具可能还会增加。作为主要参与方的中国,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会跟随国际形势,有着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前瞻网数据显示陕西省9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一次性全部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包括国华榆林靖边20MWp光伏并网发电、榆林基泰阳光兰炭尾气回收利用等项目后期将投入建设,这是陕西省CDM项目获得国家批准数量最多、减排量最大的一次。预计9个项目年温室气体减排量达130万吨CO2当量,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后,每年可获得近1000万欧元减排收益。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

2. 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

截至2011年,中国已批准CDM项目数有3105个,其中云南省最多,有331个;其次是四川省,有292个。已批准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5.43亿tCO2e,其中四川省估计年减排量最大。从已批准CDM项目数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占比最大,占71.63%,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类。从已批准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的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最大,占50.91%,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占15.28%。截至2011年,中国已注册CDM项目数有1503个,其中云南省最多,有170个;其次是内蒙古。已注册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3.34亿tCO2e,其中浙江省估计年减排量最大。从已注册CDM项目数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占比最多,占80.73%,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类。从已注册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的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最大,占46.48%。截至2011年,中国已签发CDM项目数有500个,其中内蒙古51个,云南省为49个。已签发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1.86亿tCO2e,其中浙江省估计年减排量最大。从已签发CDM项目数减排类型构成来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占比最多,占77.40%,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类。从已签发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的减排类型构成来看,HFC-23分解类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最大,占35.84%,其次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清洁发展机制是现存的唯一的可以得到国际公认的碳交易机制,基本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减排计划。虽然中国的甚至全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还面临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现在还无法判断2012年之后的市场规模,但是随着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各种区域性和自愿性减排计划的出现,该交易市场的发展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碳交易工具可能还会增加。作为主要参与方的中国,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会跟随国际形势,有着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陕西省9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一次性全部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包括国华榆林靖边20MWp光伏并网发电、榆林基泰阳光兰炭尾气回收利用等项目后期将投入建设,这是陕西省CDM项目获得国家批准数量最多、减排量最大的一次。预计9个项目年温室气体减排量达130万吨CO2当量,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后,每年可获得近1000万欧元减排收益。2013年以来,陕西省紧紧抓住国家加快CDM项目审核机遇,强化服务职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项目建设,全省CDM项目审批取得重大突破。截止5月底,先后有29个项目获得国家批准,使全省获批CDM项目累计达到113个。这些项目的获批,将加快促进陕西省“十二五”间世气体减排目标,对于推动国家低碳试点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已批准2941个CDM项目,项目类型涉及风力发电、小水电、工业节能、垃圾填埋气发电等。2011年初已正式批准了53个CDM项目。(数据来源:)CDM项目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重视,许多省已经设立或将要设立CDM技术服务机构,促进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合作开发CDM项目。企业在从CDM项目中寻找商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投资的风险。发达国家在承诺减排温室气体义务上的决定以及对这些义务的分配方案,都可能导致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价格的浮动,从而影响项目的收益。中国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作用,有更多的企业开始申请这种项目。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中规定的相关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 书》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项目必须满足:(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 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3. 清洁发展机制的介绍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1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1(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的介绍

4. 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则流程

1、运作管理规则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缔约方自愿参与;2.有政府批文;3.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2、CDM项目运作流程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在招标的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项目概念表;2.项目认可书;3.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4.公司3年财务报表;5.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1.项目设计文件;2.核准报告和结论;3.购买协议;4.提交时间安排;5.项目批准书。CDM项目周期介绍:项目识别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CDM项目。项目设计当项目符合CDM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确定。项目批准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CDM主管机构批准。目前我国的CDM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CDM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项目审定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项目注册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CDM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PDD),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8周内,如果没有CDM执行理事会的3个或3个以上的理事和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4的审定条件。最终决定由CDM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如果该项目被CDM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项目的实施与监测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CDM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CDM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CDM项目的减排量。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CERs的签发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CDM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CDM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CERS。在CDM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CERs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CERs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CDM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CDM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CDM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质问题。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必须满足如下要求:1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2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3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其他企业均不能作为项目业主参加CDM项目的开发。 我国政府已经确定,在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5. 清洁发展机制的符合项目

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1 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2 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3 可再生能源;4 替代燃料;5 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6 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7 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 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 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 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 2002年 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成员国大会(COP 8)。 禁止发达国家挪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用于CDM项目,用于CDM项目的资金必须是官方发展援助之外的资金。此外,对CDM项目产生的CER还将征收2%的收益税建立新的“适应基金”,用于帮助对气候变化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另一项针对CER的征税用拼补CDM的管理成本。为了引导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公正地分布,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将免征用于适崛金和管理费用的赋税。 执行理事会负责监管CDM的实施,并对成员国大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由10个专家组成,其中5个专家分别代表5个联合国官方区域(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中东欧、OECD国家),1个专家来自小岛国组织,2个专家来自附件I国家,2个专家来自非附件I国家。执行理事会在2001年11月马拉喀什政治谈判期间召开了首次会议,这标志着CDM的正式启动。执行理事会授权一种称之为“经营实体”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执行理事会的另一个关键任务就是维持CDM活动的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产生的CER、为征收的用于适应资金和管理费用的ER建立管理账户,为每一个CDM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I国家注册一个CER账户并予以定期管理。

清洁发展机制的符合项目

6.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技术包括哪几个?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但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与方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满足:(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 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入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符合的项目

  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
   1 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2 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
   3 可再生能源;
   4 替代燃料;
   5 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6 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
   7 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 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 

  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 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 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 2002年 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成员国大会(COP 8)。

7. 清洁的四大机制包括

长效机制,发展机制,队伍机制,设备机制【摘要】
清洁的四大机制包括【提问】
长效机制,发展机制,队伍机制,设备机制【回答】
最早的5s是哪些【提问】
5S起源于日本,是指在生产现场对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管理,这是日本企业独特的一种管理办法。【回答】
5S是指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
(SHITSUKE),因其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以“S”开头,因此简称为“5S”。
1S--整理
定义:区分“要”与“不要”的东西,对“不要”的东西进行处理。
目的:腾出空间,提高生产效率。
2S--整顿
定义:要的东西依规定定位、定量摆放整齐。明确标识。
目的:排除寻找的浪费。3S--清扫
定义:清除工作场所内的脏污,设备异常马上修理,并防止污染的发生。
目的:使不足、缺点明显化,是品质的基础。4S--清洁
定义:将上面3S的实施制度化、规范化,并维持效果。
目的:通过制度化来维持成果,并显现“异常”之所在。
5S--素养(又称修养、心灵美)
定义:人人依规定行事,养成好习惯。
目的:提升“人的品质”,养成对任何工作都持认真态度的人。【回答】

清洁的四大机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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