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年7月1日起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计入统筹基金,这意味着什么呢?

2024-05-18 22:29

1. 上海明年7月1日起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计入统筹基金,这意味着什么呢?

上海明年7月1日起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计入统筹基金,意味着我们去医院看病负担减轻。从侧面反映这事给我们减负,让统筹账户有更多资金,来解决医疗问题。

疾病带给我们痛苦,看着好多人为了省钱,不愿意去医院看病,药店买点药。面对医院高额费用,让我们好多家庭出现,经济危机。
我们交医保,个人账户医保,保持不变。单位交医保金额全部计入统筹账户,最大受益者是我们参保人员。

我们举个例子,小王一个月交医保200元,一年个人医保账户金额2400元,这2400元可以用去门诊看病,如果门诊费用超过2400元,医保可以报销50%。改革之后,医保报销可以达到70%,这样我们就可以少付20%。
这样是告诉我们,交社保重要性。让我们收益就是医保,交医保。门诊看病,住院报销比例高,我们个人负担金额少。

给我们影响最深刻就是,去医院看病,一个普通感冒,做个检查配点药。需要花三五百元,如果我们有医保,可以参与报销,个人账户没有全部报销,或者报销70%,那么花300元,我们只需要花费90元。这个金额对应我们来说,可以接受。
单位交医保全部计入统筹账户,说明我们国家更加注重医疗,更加关注我们健康。让更多人有条件去医院检查,我们更加关心健康。
买医疗保险,是给自己健康一份保障。积极参加医保。就拿农村来说,一年320元合作医疗,让农村乡亲们,看起病,不再担心高额医疗费。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一样,我们都要积极参与,给自己健康一份保障,给自己老年生活一份保障。

上海明年7月1日起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计入统筹基金,这意味着什么呢?

2. 上海明年7月1日起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计入统筹基金,这意味着什么?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是一种提高全社会医保基金共济保障,代际保障与医保基金管理效能的行为。这意味着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以用于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未来统筹基金还探索更多用于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个人缴费,这是非常利民的一项新政策。

目前根据国家的文件要求,上海设置过渡期将会到2023年底,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对于全国各地的落实,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法,指导各统筹地区落实,共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将会在全国逐步实现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计入统筹基金的全部目标改革。

这一项利好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无疑对于职工个人及家庭医疗保险的支出保障是最为利益化的。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计入统筹基金,这将会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的保障模式。尤其对于职工家庭人员的医疗保障来说,这是最为有利的保障,也方便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医疗上的使用。

如我们现代社会中许多家庭成员年轻子女都有职工医疗保险,而父辈们和子女们却没有办法享用职工医疗保险,这极为不方便共济他人的医疗保障。而当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计入统筹基金,这让家庭成员们在门诊看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时也更加便利。而且国家还适当降低了自负段标准,以梯度调整报销比例,这样大大提高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人们看病医疗负担也大大减轻!

3.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一)34岁以下的;(二)35岁至44岁的;(三)4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二)75岁以上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五条(附加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4. 上海+医疗保险+统筹

医疗保险统筹是指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从用人单位参保后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钱用于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都不得挪用。医保分两个帐户:1、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2、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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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医疗保险自己缴1%,就是27.7,单位按多少算的

单位交6%,166.2元。
请参考图片:

上海医疗保险自己缴1%,就是27.7,单位按多少算的

6. 上海市医疗保险,请问账户支付和统筹支付是什

账户就是医保卡内的资金,它支付的医疗费用,就是账户支付。统筹支付就是指医保统筹基金为你支付的医疗费用,一般就是发生住院费用时,医保为患者报销的那部分就是统筹支付。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在劳动者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医保个人账户,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设立的,用于记录本人医疗保险筹资和偿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专用基金账户。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7. 关于上海市医疗保险的一些问题

筹资标准就是每个人应该交的居民医保费,其中一部分政府补贴,剩下的就是个人缴费。
为什么70周岁以上的人还要个人交费呢?根据政府财政能力。

关于上海市医疗保险的一些问题

8. 上海 医保 全市统筹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注销。外来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予以注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四)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按照《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的规定办理。(五)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建立和启用、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以及计息等。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医保[2000]47号)的规定执行。三、医疗保险待遇(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二)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三)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四、支付管理外来从业人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外来从业人员就医凭证(一)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二)医保卡的日常发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区县医保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三)医保卡损坏、遗失后报损、报失手续的办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六、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七、其他(一)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的规定使用。(三)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补充:住院费起报点是1500元,超过的可以报85%,超过28万.可以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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