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用林地被刑政处罚法了,森林公安局又要追究刑事案件合法吗?

2024-05-18 17:35

1. 违法占用林地被刑政处罚法了,森林公安局又要追究刑事案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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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林地被刑政处罚法了,森林公安局又要追究刑事案件合法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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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如果构成犯罪森林公安在行政处罚之后还是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当然行政处罚拘留的期限应当计入刑期【回答】

违法占用林地被刑政处罚法了,森林公安局又要追究刑事案件合法吗?

2. 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1、首先看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以罚代刑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同时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那么“某人”除应缴纳罚款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林地恢复原状,就您所描述的情形来看“某人”并未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如果再实施一次处罚是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非法占用林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第一、占用农用地的数量较大。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属于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属于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
第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造成耕地或林地等大量毁坏。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大量毁坏,是指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司法实践中,认定大量毁坏的证明需要市一级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才能认定。
二、非法占用林地行政处罚是怎么样的
非法占用林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毁坏林木、林地的处罚:
1、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4、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林地刑事立案标准

4. 非法占用林地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非法占用林地追究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数量较大的林地并使其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应由法院依法追究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5. 森林公安局管辖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吗

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8、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341条第二款);

9、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二款);

1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151条第三款);

11、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4条、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12、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ll5条第二款);

13、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268条);

14、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276条);

1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及私自非法收购、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 (刑法第225条);

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280条第一、二款);

17、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4条);

18、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3条);

1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267条);

20、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312条);

21、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第275条);

22、乱占滥用林地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非法占用林地、滥用林地管理职权的案件(刑法第228条、342条、410条);

2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森林公安局管辖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吗

6. 非法占用林地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1、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2、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占用前面两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非法占用林地,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检索裁判文书网: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安徽省、林地、刑事案由为关键词,文书类型为判决书,获得判决书为 272份,限定审理法院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5份。大多是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同意、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或开采而触犯刑法。律师提醒守法经营、避免触碰刑法高压线。

7. 非法占用林地罪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占用林地罪的立案标准1、对非法占用林地的立案标准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以上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以上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占用林地罪的立案标准

8. 非法占用林地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未达到上述量化标准,但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耕地大面积破坏或植被严重破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