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

2024-05-04 16:30

1. 出口收汇核销

你说的已经去外管局核销了,是否是用其他的收汇金额去核销的?
额度是根据你公司之前的一年的出口总金额来的,是个固定值,具体计算的方法我就不写了。
做预收货款应该没有额度限制,具体方法是:
1。先向收款的银行要那个日元外汇收汇的水单编码
2。到外汇管理网上平台进行网上登记
网站是www.safesvc.gov.cn
帐号是你们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
初始密码是12345678
进入后选择预收货款登记,
先做合同登记,把合同号码,合同总金额,预收汇金额(就是这笔收汇的金额),预计出口时间都填好,再保存。再查找刚才保存的合同登记,打印下来盖公章。
再做提款登记,把刚才的合同编号,预收汇金额什么的都填进去,保存,打印下来盖公章。
3。第二天,你再上电子口岸平台,在收汇里面的无关单收汇里面,就会多出了收汇金额,你再按要求填好。
4.。再拿着打印下来的2张带卡去银行收汇,具体还要什么就问银行。
5。记得以后出口后有了额度再到外汇管理网上平台注销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把额度还回去。不还的话后果自付。

出口收汇核销

2. 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3.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后的外贸流程?

现在外贸出口申报与过去外贸出口申报的区别在于:
取消了核销单,少了外汇核销这一步操作;多了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上预收预付实际发生三十日内要进行报告这一步操作。
取消了延期申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所以当年发生的业务都可在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申报。
即“在出口贷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核销程序: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该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货物出口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他所需要的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大约一周时间以后,出口人将海关签章后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取回留存,准备收汇核销时使用。
3、银行收到外汇货款以后,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外汇货款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代替国际买入出口人收到的外汇贷款,同时,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打入出口人帐户,并且以水单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应该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凭银行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
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关网络记录、报关单证的检查核对后,认为该笔业务出口、收汇等事宜属实后,便同意出口人的外汇核销,即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经完成。

扩展资料:
核销的流程:
以下是关于核销的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

未核销: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简称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应当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
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对逾期后又收回外汇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按照正常核销要求提交的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收汇核销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后的外贸流程?

4. 谁知道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 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1.有个读卡器的,使用的时候,点开电子口岸网页,插入这个卡,输入密码就可以进入电子口岸的功能界面。
2.操作员卡使用得很多,只要插入读卡器就可以使用;法人卡主要用来查看企业基本资料,用得很少;
3.操作员卡可以多办理,但是ID卡是法人卡,只能有一张;
4.收汇核销流程不是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一个主要思路:报关——拿到报关后的关单核销单——等待收汇完成——电子口岸交单——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关联——拿着系统打印的核销表和核销单及关单原件去外管局核销(此步仅仅适用于某些仍需要纸质核销的地区)

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6. 出口收汇核销收汇环节怎么操作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quot;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7.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后的外贸流程?

现在外贸出口申报与过去外贸出口申报的区别在于:
取消了核销单,少了外汇核销这一步操作;多了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上预收预付实际发生三十日内要进行报告这一步操作。
取消了延期申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所以当年发生的业务都可在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申报。
即“在出口贷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核销程序: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该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货物出口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他所需要的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大约一周时间以后,出口人将海关签章后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据取回留存,准备收汇核销时使用。
3、银行收到外汇货款以后,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外汇货款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代替国际买入出口人收到的外汇贷款,同时,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打入出口人帐户,并且以水单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应该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凭银行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
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关网络记录、报关单证的检查核对后,认为该笔业务出口、收汇等事宜属实后,便同意出口人的外汇核销,即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经完成。

扩展资料:
核销的流程:
以下是关于核销的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

未核销: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简称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应当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
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
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对逾期后又收回外汇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按照正常核销要求提交的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收汇核销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后的外贸流程?

8. 怎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