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认证的保险公司

2024-05-12 10:40

1. 保监会认证的保险公司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2001年8月31日,根据保监会[2001]239号文批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保险法》规范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24日,本公司在国家工商局办理了重新登记手续,注册资本为20.06亿元。

3、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1年中国太平列入中组部管理 。2013年,中国太平同步完成重组改制和整体上市。2018年7月19日,中国太平高质量进入《财富》世界500强 ,跻身全球顶级企业俱乐部 。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设立分公司36家  、营业部1家,5个层级的机构总数超过2000家 ,全国性服务网络已经形成。美国纽约代表处顺利设立。2007年保费规模即突破100亿元。2018年,公司继续保持了发展势头,保险业务收入超过424亿元,市场排位居行业第五位。

5、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百度百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度百科-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百度百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百度百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保监会认证的保险公司

2. 保监会认证的保险公司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2001年8月31日,根据保监会[2001]239号文批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保险法》规范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24日,本公司在国家工商局办理了重新登记手续,注册资本为20.06亿元。

3、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1年中国太平列入中组部管理 。2013年,中国太平同步完成重组改制和整体上市。2018年7月19日,中国太平高质量进入《财富》世界500强 ,跻身全球顶级企业俱乐部 。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设立分公司36家  、营业部1家,5个层级的机构总数超过2000家 ,全国性服务网络已经形成。美国纽约代表处顺利设立。2007年保费规模即突破100亿元。2018年,公司继续保持了发展势头,保险业务收入超过424亿元,市场排位居行业第五位。

5、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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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度百科-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百度百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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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监会认证的保险公司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2001年8月31日,根据保监会[2001]239号文批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保险法》规范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24日,本公司在国家工商局办理了重新登记手续,注册资本为20.06亿元。

3、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1年中国太平列入中组部管理 。2013年,中国太平同步完成重组改制和整体上市。2018年7月19日,中国太平高质量进入《财富》世界500强 ,跻身全球顶级企业俱乐部 。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设立分公司36家  、营业部1家,5个层级的机构总数超过2000家 ,全国性服务网络已经形成。美国纽约代表处顺利设立。2007年保费规模即突破100亿元。2018年,公司继续保持了发展势头,保险业务收入超过424亿元,市场排位居行业第五位。

5、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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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认证的保险公司

4. 保监会对第三方平台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第二章披露主体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二)及时披露信息;(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其他要求。第六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第三章披露内容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网站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三)业务合作范围;(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第二十条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第三方网络保险服务平台都有哪些

一是金融风险扩散速度较快。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移动支付,包括P2P、大数据金融、众筹平台、信息化金融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都具备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强大的IT技术支持,反过来看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也可能会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二是金融风险监管难度较高。对应的较高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环境中存在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当中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的交易和支付过程均在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上完成,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理限制,交易对象变得模糊,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金融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三是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传统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分业经营、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经营等各种方式,将金融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互联网金融中的这种物理隔离的有效性相对减弱,尤其是防火墙作用可能因网络黑客等破坏而衰减,因此“防火墙”的建设更需要加强。在以第三方支付、P2P、大数据金融、众筹平台、信息化金融机构等为主要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中,一些超级金融集团利用国际互联网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这些集团既了解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又能利用法规差异逃避金融监管,获取监管套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第三方网络保险服务平台都有哪些

6. 第三方保险平台怎样获得保险资质

一、定义:
指秉持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身份,独立于保险买卖双方而为双方服务,本身并不销售任何保险产品,不参与保险买卖双方的实际交易活动,完全致力于为保险买卖双方搭建交流、交易的公共专业平台的公司。
二、意义:
人们对保险有需求的人不能够正确认识保险的意义和功能,对于如何正确地购买保险,以及获得一份量身定制的保险规划缺乏足够了解。他们需要去了解,更需要全方位正确客观地了解,但同时又极度重视个人隐私,不喜欢受到代理人无谓的追逐和打扰,害怕人情保单的困扰,在保险购买过程中自主意识比较强,亟需一个以客观中立为立场同时又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
三、优点:
1、对保险有需求的人只需在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发布自己的保险需求信息,就可以获得在地各大保险公司的不同代理人为其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
2、其私人信息完全隐蔽,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骚扰,可以在没有任何压力的轻松环境下,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主动联系中意的保险代理人。
3、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同时为保险从业人员提供了开拓网络客户资源的重要渠道,有利于保险从业人员形成积极、良性的竞争氛围,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7. 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资质要求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和经营范围1.从官方层面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给予明确定义。从内容上看,应该是广义上的互联网保险(放心保的产品总监宋诚曾在《互联网保险:逆袭2013遐想2014》中有过讨论,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这就给予保险行业足够大的想象空间,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只要满足文件的基本要求,都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一步讲,将为推动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2.对跨区经营给予明确规定。此前由于监管缺位,实务中存在很多由于跨区经营所导致的纠纷。而“网销专属产品”已经得到了媒体的大量关注,在此不必细说。有一点应该注意,原文为“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不能忽略了监管机构的审批,这种设定其实是从监管角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你可以放开手脚去设置自认为科学合理的“网销专属产品”,至于是否合规、是否通过审批,需要经过考核才行。二、保险公司经营条件1.互联网保险经营管理制度更加合理完善。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互联网保险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也得以兴起,包括保险公司官网、电商平台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等等。可以说,鱼龙混杂的现象不可避免地会而且将会存在。《通知》对相关网站的经营资质和其他要求给予明确规定,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2.对提供咨询和销售人员要求具备从业资格。这对于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都是大的挑战,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在此之前,很多保险公司可能是直接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一些人员,直接组成项目组或者业务部门来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是否具备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可想而知;而诸如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更是可想而知。尽管之前一直都有强调要进行岗前、岗中培训,但是落实力度上可能还不够到位。如果《通知》最终得以实施,那么这部分人员会受到很大影响,至少需要进行专门的系统化培训。3.对中介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收付方式进行规范。可能是受到代理人制度的启发,《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实现集中收付,合作机构不得代收保费。”这会影响到部分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不过也有部分机构在此之前已经做好此方面工作,如放心保等。因此,或许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甚至市场份额产生一定影响。毕竟,互联网行业是瞬息万变的,能够抓住机遇的就会迅速崛起。三、产品与宣传管理1.充分考虑互联网特点,鼓励产品创新。简明易懂、便于投保将会成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一个基本特点,各种意想不到的新奇保险产品将会粉墨登场。当然,会有一些产品是失败的,但是保险公司将敢于试错,对于消费者而已至少是好事。2.规范宣传内容和方式。这方面,应该是鉴于银保业务的监管经验。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宣传销售文本和用语,合作机构不得进行擅自修改”,以及“分红、投连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在此不必赘述。3.产品促销活动监管更符合互联网特点。这个主要体现在赠险等促销活动上,网上已对此有较多讨论,不再赘述。促销活动属于附加费用,在互联网上由于降低了相关费用,可以允许通过赠送或者折扣方式给予消费者福利。还应该说明的是,《通知》对普通保险产品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产品实行了差别化监管,也就是对其所占产品总保费比例上限进行了不同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导保险公司关注或者倾向于保险保障功能。四、销售管理与服务标准1.提出互联网保险服务标准。包括原则上即时承保、五日内退保、实时查询、线上申请退保等服务标准,这其实是对现有经营机构的一个隐形筛选指标。不难预见,服务标准将成为产品宣传内容之外的一项重要监管内容。2.鼓励简化操作流程。保险业务的完成是一个漫长的流程,互联网使得其能够实现扁平化,换句话说,能够降低业务的操作时滞,甚至可以减少部分繁琐的操作流程(余额宝等基金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冲击结果之一是,传言“首次购买面签程序将会取消”)。鼓励以电子签章等形式为载体的业务流程创新,可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五、信息与交易安全1.强调客户信息的存储与维护。这方面是保险公司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分内之事,不必特意强调。只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于成交后24小时内将投保人填写的完整投保信息导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该规定其实对保险公司和中介平台的信息对接能力提出一定要求。六、监督检查1.对互联网业务的中止、终止等基本情况进行具体规定。特别提到了,保险公司终止互联网新业务,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网上服务。综上所述,《通知》规范了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方式与业务形态,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通知》对投保人即消费者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保险需求能够更快得到响应和满足,使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成为可能;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而言,有利于调整现有业务形态,鼓励产品研发与创新,为赢取市场机遇提供可能;对监管机构即保监会而言,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尊重互联网基本特点,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资质要求

8. 保险业为什么监管第三方网络平台

需要到保监会申请互联网保险牌照,互联网保险牌照是依据保监会2015年7月22日颁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而来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完整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信息等。企业要获取互联网保险牌照,最快捷的办法便是通过收购持有牌照的公司股权。因此,经常可以看到市场上的兼并收购信息报道,其中绝大多数为股权收购。如何才能实现预期的牌照收购目的,这取决于企业与被收购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在收购中,这体现为收购方案的制订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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