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2024-05-17 17:49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批准,不真实销售房产,而是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公开面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及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一、包租商铺是违法的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已竣工的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罪量刑。
二、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下面,我和大家探讨一下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问题。众筹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众筹的关系人一般包括发起人、支持者和平台。通常认为,众筹的本质在于筹人、筹智、筹力、筹钱,筹人是第一位的,筹钱是最后一位的。非法集资是指集资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只筹钱,不筹人、不筹智、不筹力。如果众筹在筹人、筹智、筹力的同时还筹钱,就可以将“筹钱”这一内容从众筹中剥离出来,将“筹钱”理解和转化为集资,这样,众筹的本质就是集资。既然属于集资,就可以从法律上对它作出“合法”或“非法”的评价:如果符合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构成要件,众筹同样会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不符合,就不构成犯罪。可见,众筹与非法集资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交叉关系,众筹完全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从刑法的角度看,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众筹只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外在形式。从行为方式看,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没有本质区别,最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所谓的“众筹”,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
1、民间借贷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3、民间借贷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受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非法吸收资金的方式也在不断扩展和增加,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需要在生活细节中学会鉴别非法行为,只要符合以上法律特征,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行为的,即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对于非法集资的打击我国一直在进行的,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还是会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规定在我国刑法中有详细的说明,对于情节比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资金极其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批准,不真实销售房产,而是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公开面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及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哪些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
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变相提高利率: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有:
  一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是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是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是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是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是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是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是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是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8.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