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那些,各有何权

2024-05-01 05:19

1.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那些,各有何权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
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汇票到期后支付汇票款项的人;
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汇票,对付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
以上关系人,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如果汇票不具备以上三个当事人,则汇票不能成立。
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票据的债务人。收款人属于债权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那些,各有何权

2. 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汇票到期后支付汇票款项的人;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汇票,对付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
以上关系人,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如果汇票不具备以上三个当事人,则汇票不能成立。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票据的债务人。收款人属于债权人。

3.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法律分析:
汇票当事人的出票、背书、承兑汇票等活动称之为汇票行为,因汇票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之为汇票法律关系,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其中享有票据权利者称为汇票权利人,承担汇票责任的称为汇票债务人。汇票权利人只能有一个人,原始汇票权利人是收款人,汇票转让后的权利人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也就是最后的持票人。汇票债务人包括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不包括受托付款人)、承兑人、所有的背书人和保证人。根据各当事人参与汇票活动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两种。汇票的出票人,是指开出汇票的银行和企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4. 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具体包括哪些

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汇票到期后支付汇票款项的人。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汇票,对付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
一、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的区别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
1、银行汇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单位,个体,个人都可以使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银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如“汇票”、“本票”、“支票”;(2)确定的金额。汇票、本票的车票,必须载明一定金额;支票的出票,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在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时记明授权范围内的金额;(3)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6)付款人名称;(7)收款人的名称。
三、银行托收注意事项
1.跟单托收
出口商为了能够尽快收到钱,应注意单据的以下几点:
(1).汇票金额要一致。
(2).汇票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3).汇票要背书。
(4).汇票的出票人和签发人要一致。
(5).汇票要与发票等单据保持一致。
(6).价格条款是CIF,要有保险单,保险单的金额要超过发票金额。
(7).运输条款与价格条款保持一致。
(8).根据运输单据的要求,是否要求背书。
(9).各种单据中的货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2.光票托收
(1).票据的名称、种类、期限、金额、币种。
(2).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3).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4).票据的背书。
(5).远期票据是否承兑。
(6).票据的利息条款。
(7).票据签发人的名称和签字。
(8).其他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5. 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一、票据行为包括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二、关于汇票承兑具体是指什么
关于汇票承兑具体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6. 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具体包括哪些?

汇票所包含的三个基本当事人一般指的是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汇票到期后支付汇票款项的人。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汇票,对付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
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谁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提示承兑汇票的规定
1.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
2.提示承兑的期间。
(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尽管是否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却不同。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可见,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追索权的保全上。
4.提示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该种汇票不具备信用功能,只是作为支付和汇兑的工具而存在。持票人请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绝,即可行使追索权。我国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而无须承兑。
三、票据贴现融资的种类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3)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
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7.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

汇票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一、汇票转让都有哪些形式?
汇票转让的形式如下:
1、单纯交付。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2、背书交付。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
二、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处罚具体如下:
1、空头支票的签发不仅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
2、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将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标准
1、根据我们中国相关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能够超过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也就是不能够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了出票人自出票日起支付完毕,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拥有足够的金额可以支付支票;
2、在支票的使用过程当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的空头支票,不仅损害了持有支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并且也影响了结算资金汇路畅通和经济的秩序,所以应该对于空头支票罚款,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的秩序促进票据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央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空头支票的处罚通知中规定了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罚款程度;
3、在通知当中明确的规定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分支机构,处罚的标准为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是不能够低于一千元人民币的空头支票罚款,通知当中也明确了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到指定的罚款机构主动交纳,逾期不交纳人民银行和分支机构可以采取每天按照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
三、本票的票据时效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但本票的使用有注意事项:1.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2.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3.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画去“转账”字样,填明“现金”字样。4.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6.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7.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19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

8. 汇票的基本的当事人包括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再见票或者在指定日期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其名称或商号均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一、商业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支票可以是记名支票也可以是不记名支票;可以是现金支票也可以是转账支票,还可以是银行保付支票。支票有多种形式。
商业汇票是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命令他在一定时期内向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款项的支付命令书。它一般有三个当事人:一是出票人(即债权人),二是付款人(债务人),三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债权人)。商业汇票必须经过付款人承兑才能生效。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用以表示到期付款的意愿的行为。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二、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的区别有哪些
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三、商业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例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
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