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24-05-05 00:08

1. 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发展基金属于财政资金,是财政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为基金的主管部门,参与农业发展项目的调查、立项工作,对基金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统借统还。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预算调节基金省留成部分,拿出10%用于农业发展基金,由省统一安排;
  (二)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由各地确定适当比例,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三)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各种税款比上年增加的部分,80%以上安排农业发展基金;
  (四)已征收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五)农林特产税地方留成部分,拿出60%以上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六)制药、酿酒(含酒精)、淀粉等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盈利工业企业,按购进粮食数量计算,每购进一公斤粮食提取二分钱的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由企业摊入成本,定期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七)所提取的生猪生产保护基金,全部留县级财政,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商品猪生产。
  (八)引进的世界银行贷款(此项资金另有管理办法);其他政府间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农业开发部分;
  (九)农田灌溉用地下水资源费、农村水井更新改造费、乡镇企业提留部分和土地承包费,不分成,不上交,就地使用;
  (十)农村乡镇企业、个体户、私营企业补税、罚款的收入,部分用于农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十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基金。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肉产品总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植树种草治理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牧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五条 农业发展基金应根据全省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开发治理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坝上、山区、沿海滩涂开发和其他农业发展项目的下列支出: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和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
  (三)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牧、渔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和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人工种草、退耕还牧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牧、渔技术服务站必须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农、林、牧、渔基地建设;
  (十)其他农业开发项目的支出。第六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及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的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购买禁购和控购商品;
  (十一)弥补财政支出。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内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除第三条中第六、七、九项资金列入预算外科目外,其余(不含世界银行贷款)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款中反映。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单独编列收支预算、决算,以便反映全面情况。

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 每年都可以申请河北省自然基金吗

每年都可以申请河北省自然基金。已经获得过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再次申报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具有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2、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项目负责人,须通过其所在职的依托单位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在站博士后项目负责人,应由依托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研究时间。不同申报类别项目对年龄和申报条件都有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