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长沙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拟调整

2024-05-09 06:39

1. 2019长沙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拟调整

1.各省市、各行业的费率都不一定相同:比如,一类行业基准缴费率0.5%;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5%;三类行业基准费率3%-4%。2.一类行业费率不变;二三类行业费率浮动;3.初次参保,费率按基准费率,两年后浮动;4.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意思就是:比如你单位每月缴费20万,一年缴费240万,如果安全情况不好,工伤较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了300万,这样基金就会亏损;这时就需要调整费率,比如原来每月缴20万的时候费率为1.5%,下一年度就需要往高调整费率;如果你的支出小于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也可以下调。5.费率浮动也有一定标准:比如说,支缴率小于30%,费率浮动到行业标准的50%;假如说你去年缴费240万,去年支出60万,这样就符合费率下调50%的标准。6.基准费率的制定和费率浮动的标准需要向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机构咨询,他们有相关的文件,可以跟他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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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长沙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拟调整

2. 湘人社 发布 2016年23号文件《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吗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2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应由省医保局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风险分类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
二、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0%、1.4%、1.6%、1.8%、2.2%、2.5%、2.7%。
三、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统筹地区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四、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的浮动可以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五级至十级工伤的,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按照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规定,全额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比如,某男60周岁退休,55周岁解除合同,就可以领取全额的,如果是56岁解除合同,领取全额的80%,57岁退休的,领取全额的60%,58岁解除合同的,领取40%,59岁解除合同的,领取20%,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就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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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

4. 湖南省关于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

  湖南省关于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拓展:
   
      湖南省关于规范特岗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告
   
      一、严格按做好特岗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聘期内办理了正式入编手续的,入编前的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特岗教师办理了正式入编手续的,自入编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特岗教师未入编的期间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终止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予以清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和单位缴费全部退还;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本息和单位实账缴费本息全部退还,个人账户虚账部分不再记实。清退后,相应期间重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收取滞纳金。
   
      二、妥善处理特岗教师应保未保期间的补缴问题。我省实施特岗教师计划以来招聘的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经聘期内所在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补缴相应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法规收取滞纳金。其中,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本数)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保监察的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三、严肃工作纪律。养老保险工作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严格按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擅自开口子,避免引发群体攀比和地区攀比。不符合相关法规将特岗教师纳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要在2022年12月底前按要求完成参保关系清理和缴费清退工作,各市州人社局、教育局在2023年1月底前将情况书面分别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各地教育部门作为特岗教师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监管,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本通告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9

老工伤人员解除合同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所在省市规定。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生活和护理费、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工伤医疗、残疾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供养亲属抚恤金均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些省市规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能享受。因此,老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芜人社秘〔2014〕483号四、待遇支付(一)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二)符合本意见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不愿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的60%领取辅助器具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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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9

6. 2019年湖南工伤赔偿标准,湖南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湖南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湖南省 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湖南省  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 湖南省  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 湖南省  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 湖南省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湖南省  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 湖南省  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 湖南省  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 湖南省  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 湖南省  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 湖南省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湖南省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湖南省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湖南省  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湖南省  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 湖南省  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 湖南省  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7. 2019年湖南新工伤保险条例4大亮点解读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40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4大亮点,将惠及更多职业人群。
 
   亮点1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有利保障职业人群权益
 
   案例:50岁的周阿姨在长沙一家机械公司生产车间上班。前不久,她工作时不慎将头发卷入正在工作的机器,造成头皮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当她申请工伤补偿时,却得知公司并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给她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她能够领取到的工伤补偿金与应得数额之间出现了7万元的差额。长沙市和谐劳动关系公益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周阿姨一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补偿存在的7万元差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该中心公益律师的帮助下,周阿姨拿到了应得赔偿。
 
   新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商保险条例》和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各方面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介绍,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根据《办法》,工伤保险已变成所有单位、组织的强制型保险,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人员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都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会计师王运柏介绍,截止到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731万人,其中农民工254.1万人。2013年基金当期征缴收入26.5亿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8.3万人。
 
   亮点2
 
   将发布典型案例作参照
 
   避免同种情况认定差别
 
   现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因此在具体案例的认识和把握上,很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相同情况但认定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数据显示,近年来,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近半数是由工伤问题引起的。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依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1    2   3

2019年湖南新工伤保险条例4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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