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2024-05-18 09:51

1. 集资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集资诈骗的手段、非法占有的数额、被害人人数的证明,达到确实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当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是集资诈骗等有利于已的辩解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2)、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精神病鉴定;
(2)、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3)、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推定。
1、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与集资诈骗有关的宣传广告、宣传工具,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2)、扣押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资料、公司、企业往来帐目,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3)、扣押集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集资款的相关凭证,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
(4)、扣押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
3、鉴定
(1)、对犯罪嫌疑人用于集资宣传的文件、证件鉴定,以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
(2)、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审计,查明集资款的用途及公司企业经营情况,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3)、对被害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鉴定,以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签发。
4、询问被害人
(1)、交纳集资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犯罪嫌疑人是否给予凭证,以证明犯罪过程;
(2)、犯罪嫌疑人允诺的返利方式、期限,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返利的时间,后续返利是否持续,犯罪嫌疑人实际返利的数额、财产损失情况,以证明财产损失的数额;
(3)、犯罪嫌疑人用于宣传的文件、资产证明是否真实,如何担保按期还款付息的,担保方式是否有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
(4)、在中止返还利润后,犯罪嫌疑人是否避而不见,是否中断联系,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人数、相互关系、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2)、犯罪嫌疑人是否伪造身份、职务,伪造何种身份、职务,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犯罪嫌疑人所宣称的项目是否存在,有无办公场地,公司、企业是否实际经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4)、集资诈骗的手段、方式,允诺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数额,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
(5)、集资款是否用于约定的用途,是否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他人;
(6)、犯罪嫌疑人银行帐号、帐面资金数额、资金往来情况,对集资款的使用权由谁决定,以证明非法占有;
(7)、被害人人数、姓名、集资数额、损失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集资诈骗的组织形式、同案犯人数、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犯罪的组织性、团伙性;
(2)、用于集资诈骗的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公司有无规范的财务制度,是否雇佣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员工、有无与公司注册资本相当的厂房,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行为;
(3)、是否伪造成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是否一致,以证明是否虚构事实;
(4)、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向社会筹资,以证明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5)、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有无转移、挪用筹集的资金,企业宣传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无伪造或夸大的成份,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欺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6)、诱使被害人投资的项目、回报率、入股条件、每股金额、被害人集资总额、人数,返还被害人本金及利息的数额,非法占有、使用被害人集资款的数额,以证明被害人、非法占有;
(7)、有关被害人的情况,包括人数、籍贯、与犯罪嫌疑人有无亲属关系,以证明案件性质。
7、推定
如果以下行为查证属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意图非法占有。
(1)、集资后,犯罪嫌疑人未按约定支付完被害人本金与利息,反而携款潜逃;
(2)、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用赌博等违法行为,或者擅自挥霍集资款,致使无法返还被害人的本金与利息;
(3)、集资宣传中所称的公司、企业、经营项目不存在;
(4)、允诺支付给被害人的高额利息,根本无法实现;
(5)、不存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支付被害人定期利息的方法是“折东墙、补西墙”。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集资诈骗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集资款的份额。
(3)、对集资诈骗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4)、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当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当犯罪嫌疑人辩解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书证,证明集资款是由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证人证明公司、企业其他人员是由犯罪嫌疑人聘用的。
3、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向被害人返还本金与利润是因商业亏损造成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商业项目根本不存在;
(2)、财务审计,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将集资款用于约定的项目;
(3)、银行资料,证明被害人的集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
一、一般机票诈骗罪如何取证
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嫌疑人特征、被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证据: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笔录,查明嫌疑人户籍信息、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同案犯、诈骗手段、诈骗数额、赃款去向、安排被害人进行辨认、追缴作案工具、向银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涉案财产、银行账户,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后继续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集资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2. 集资诈骗罪要什么证据

集资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
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二、涉案书证。
应当调取包括集资诈骗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集资诈骗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的特点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集资诈骗罪需要哪些证据

集资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
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二、涉案书证。
应当调取包括集资诈骗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集资诈骗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
一、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吗
手机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包括了微博、微信等,并且还细化并扩大了一些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就包括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一、法律证据的类型有:
1、物证、书证。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
2、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5、鉴定结论。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综上所述,手机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包括了微博、微信等,并且还细化并扩大了一些电子数据的范围,其中就包括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法律证据的类型有物证、书证。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等。
二、集资诈骗犯罪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集资诈骗犯罪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别如下:
1、行为的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2、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诈骗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而后者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哪怕是以真实的方法来吸收公众存款,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侵犯的客体不同。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集资诈骗则是嫌疑人利用虚假的文件等进行集资,而非法集资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经过相关机关批准就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需要哪些证据

4. 集资诈骗罪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集资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二、涉案书证。应当调取包括集资诈骗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集资诈骗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
一、污染环境罪取证要点
1、证明标准设定:需在刑法和刑诉法的双重指引下
首先,污染环境罪证明标准的设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有关刑法章节中规定的属于污染环境犯罪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的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和行为致害的结果等将构成是否成立犯罪的核心实体条件。具体而言,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都需与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合一审查,之后来确定是否符合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污染环境犯罪证明标准的设定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污染环境犯罪只有严格适用刑诉法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才能真正把握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内容。
2、证据形式设定: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司法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因此在环保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证据中,上述客观证据是可以转化适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言词证据必须要经过司法机关依法重新制作言词证据的笔录来进行转化固定,并按照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与认定。
其次,环保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应当在遵循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在实践中,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时,既要符合环保部门的采样、鉴定等程序要求,也要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需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
另外,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比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要高,作为环保部门先期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首先应进行行政诉讼证据要求的审查,而后依照刑诉法规定进行刑事诉讼证据证明要求的审查。对于行政执法的取证、采样、鉴定等方面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行政机关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经过审查得以确认或不能排除的,也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集资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集资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6. 集资诈骗罪成立都需要哪些证据

你好 根据刑法及相关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   处理22 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第一 犯罪主体  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主观方面实施费诈骗的故意 可观方面对方别骗 并其提供相应的资金    第二 犯罪金额达到属于较大   第三没有过诉讼时效 
具体详阅下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7. 集资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来定罪

一、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集资诈骗罪作出了修改,提高了法定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判断需要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所在,同时也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要素,往往难以被司法机关很快认识和把握,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认定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供述、出借人或证人的陈述等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一般并不会自证其罪,承认自己在集资时想将对方的资金占为己有,因此实践中很难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种是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证明,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基于经调查后掌握的行为人大肆挥霍集资款、行为人未将集资款用于经营或仅将少量集资款用于经营等事实,根据这些事实与导致集资参与人财产灭失之间的内在联系,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第二种方法也是司法实践中常用方法,我们讨论几个经常发生于实践生活中的推定依据。

1、“肆意挥霍”行为。
集资诈骗的被告人在获取巨款后,金钱的诱惑经常使得被告人大笔挥霍以满足个人欲望。曾经有一个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该案件中,被告人借创新金融服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审判认为,在丁某的决策下,被告单位将26亿余元集资款用于挥霍性支出,包括购买私人飞机、别墅、豪车、珠宝以及赠予他人,上述款项不仅数额极高,且大幅超出被告单位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丁宁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方式;
案发后,丁宁等被告人对部分集资款不能说明去向,以致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直接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利益损失。以上行为足以反映出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

从审判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肆意挥霍行为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息息相关,那是不是说只要肆意挥霍就要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呢?并非如此。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强调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肆意挥霍”也有进一步的说明,那就是要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肆意挥霍”的情形,但并不影响给集资对象还本付息,对相关法益并未造成侵害。这种情况,就要综合考虑案情来判断,而不能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携款逃匿”行为。
集资诈骗的被告人获取巨款后,携带巨款逃匿也是常见行为,逃走了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主观故意了呢?

在胡德军集资诈骗罪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随后,胡德军不服判决,辩护人上诉称胡德军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四川茗圣公司账面显示,公司吸取借款人资金1个月后并不能如期按约返还集资款,且上诉人携款逃匿,其无返还能力更无返还打算。对于上诉人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在集资后“携款逃匿”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现象,如果行为人拿钱跑路,那法院也会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逃避返还资金行为。
《解释》第七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在高占彬集资诈骗案中,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高占彬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后资金投入生产经营较少,而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给他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逃避返还资金,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确,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解释》和司法判例我们可以知道,逃避返还资金的也可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4、以经营为理由集资后投资股票行为。
2007年,被告人陈致勇伙同其妻子温生兰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开户、转入资金,并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开始买卖股票,期间,陈致勇不断亏空资金。为了继续炒股,陈致勇虚构承包房地产工程、开办化工厂等事实,向不特定的群众非法集资,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47万元。被告人陈致勇将非法集资所得款项均用于支付集资到期群众的本息及炒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集资,共骗取人民币5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审判决陈致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陈致勇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股票投资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风险,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陈致勇在非法集资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陈致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数额巨大的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也就是说在该案当中,法院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致勇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进行股票投资,但是投资股票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不能因股票投资本身具有的盈亏可能,即推断其放任亏损后不能返还集资款的主观心态。期间,陈致勇并未将集资款用于个人肆意挥霍,也陆续向部分投资人归还过本息,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希望股票盈利并归还投资人的资金,至于后来股票亏损导致无法归还集资款并非被告人的意愿,是被告人需要承担的投资失败导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仅存在投资股票的行为并不能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在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认定情形基础上,还必须结合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对行为人集资前的实际经济情况、对集资钱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对集资欠款的返还情况等等因素综合判断才能最终认定。

集资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来定罪

8. 集资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来定罪

诈骗罪需要的证据:
1、书面证据、物证;
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解和供述;
4、被诈骗人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录音视频、电子数据。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诈骗罪定罪的根据,诈骗罪的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一、如何构成诈骗
如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才算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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