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有哪些

2024-05-04 07:56

1.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有哪些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在于质押物的不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有哪些

2.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股价的影响有哪些

您好!不属于利空,只属于中性消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说明股东急需用钱,但又不愿意把股卖出套现(注意如果控股股东的股票处于限售期内除外,原因是其股票还没有到时限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能在一段时间内融资得到现金,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用现金赎回相关股票并支付相关回购融资利息(注:这个利息在回购生效时就已经双方约定好了)。

  但是如果在回购期内,相关质押的股票股价大幅下跌,导致相关质押股票的价值达不到质押物维持最低资产价值要求时,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交易都会要求融资方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物的,如果未能及时追加,就可能会被视为违约,那时质押的资金出借方是有权卖出股票变现或变更该股票的拥有权(具体要看相关回购的协定),那时候就可能会变成利空消息。

3.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 质押 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 营业执照 /个人 身份证 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 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 孳息 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 清算 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 欠款 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 吸收合并 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 违约责任 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 强制执行 ;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 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4.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优势有哪些?

什么是回购?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的异同点在哪里?回购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很多小伙伴无疑都急切的想知道,接下来学姐就帮大家全面分析一下。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证券回购,即证券回购交易,所指的就是证券买卖双方会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的某一时间用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蕴涵着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应用现金等方式,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从股票市场上全部购回的举动。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不过一般来说,公司会将回购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暂且不会介入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以后可以使用到其他的方面去,比如把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发行了,亦或是当需要资金时就出售掉它。2、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使用上契约方式约定好在将来的某一天里按照着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是一种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购买的对象是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我们以交易发起人作为视角来看,只要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都会是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通过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被称为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若是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话会因为这些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至于回购股票的情况,它是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如何:1、回购后注销:假如在股价低估的情形下,回购股票,接着就注销,如此就会致使公司总股数下降,每股的收益增加,针对这种回购是利好。若是没有发生股价被低估的情况就对股票回购,故意的迷惑一些不知道情况的群众来抬高股价,就会造成股东权益的亏损,这其实就是利空被藏了起来。2、回购不注销:要是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情况,且作为库存股不注销股份,之后在股价处于高位时,派发股份作其他的用处。公司有自己炒自己股票的嫌疑,因此不注销的含义是利空。自然,从短期来看,回购股票和大资金买入股票的意思是一样的,对股价来说是比较友好的。三、央行正、逆回购央行有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回购方式,正回购与逆回购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算是一种货币政策。央行逆回购的主要目标是以下两个,不仅可以调节资金的流动性,还能调节利率。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作抵押融入资金称之为正回购,而且还会允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这种方式也是央行在做公开市场操作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就能够实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简单说就是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且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会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实际上就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如果逆回购到期,就说明了这是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一个操作。这样的情况下,央行回购究竟好还是坏呢?我们视情况而定:1、逆回购:央行使用资金和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所以就是往市场投放资金,若是资金进入实体企业以后,这样的情况是能刺激企业运转的,所以对于股市来说是利好的。其次就是市场上的资金有所增加后,那么有多余的资金就会进入股市,进而就刺激股市上涨了。2、正回购:央行在做出卖出逆回购的行为时就是在回笼资金,当市场上的钱越来越少,那么就意味着会不有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了,进而使投资情绪变悲观,刺激股价下跌。所以说及时了解到回购消息是很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5. 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否合法,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否合法
合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三、交易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交易主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否合法,相关内容有哪些

6. 股票质押式回购与股权质押的区别

股权质押式回购正式的称谓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推出的标准化的“股权质押”业务。\x0d\x0a也就是说:“股票质押回购”也是“股权质押”。\x0d\x0a股权质押不是什么新业务,信托、银行、个人都可以直接到中登公司办理,但由于质押的手续繁琐,质权人监控、处置起来很不方便。质押这个业务券商开展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所以交易所和中登把这个业务标准化了,推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T日质押、登记,T+1日客户就可以获得资金。R日还钱,R+1日股票就可以到帐。\x0d\x0a就说这么多了。

7. 股票约定式回购和股票质押融资有什么区别

约定式回购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证券 的交易行为。股权质押式回购是指客户将自己的股权以质押的方式向证券公 司融资。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 (融券交易)的行为。
相比约定式回购,股权质押回购不会转移股票的所有权,且可以抵押限售股;而通过两市交易所系统,券商可以跳过托管环节,完全电子化划转资 金,大大提升了效率。股权质押回购业务的另一特点是,券商出借的资金可 来自社会,即券商可通过发行资管专户或定向募集获得社会资金,再出借给客户。该业务的落地将使券商的资本中介模式真正出炉。
三种操作方式风险差异较大,约定式回购必须要面临客户股票贴水严重、
客户违约不履行回购交易的风险;股权质押式回购,必须要面临的是客户所 持有企业股权的持续型市场价值;融资融券是担保金交易,相对安全。就证 券公司的风险比较而言,约定式回购最大,股票质押回购次之。

股票约定式回购和股票质押融资有什么区别

8.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主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