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股权却被告知是“投资股”,不予确权和上市交易

2024-05-09 20:12

1. 公司上市,股权却被告知是“投资股”,不予确权和上市交易

依照公司法正常运营的公司,需要遵循同股同价、同股同条件的原则。很多中小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公司,并未获得股权凭证,原因有很多,除了你们的认为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嫌变更登记手续复杂、繁琐,因此才出现了能参加股东大会、能分红,但是没有股权登记。公司上市之后,股权的优势展现,如果仅仅作为集资,显然投资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

力争将这批投资款转化成股权,有律师参与,应该还有机会。

公司上市,股权却被告知是“投资股”,不予确权和上市交易

2. 为什么要实施股权确权

一)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国家法律的要求,是一项基本国策

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长期稳定的。我区实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制,其实质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换成为股权,以股权收益体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同时《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结合我区实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应确权到户。

由此可见,南海区推进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是贯彻国家法律的要求,依法受法律保护。南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从1999年开始就得到当时广东省委书记谢非和中央农办的支持,发展到今天已经二十三年的时间,得到了从中央主管部门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可。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是中央、省、市要求必须完成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保障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简称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党中央对南海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实践的肯定。
3、《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