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备注栏写错了一个字要紧吗

2024-05-16 04:07

1. 发票的备注栏写错了一个字要紧吗

法律分析:属于发票信息有错误,严格来说是需要退回重新开具的。发票的备注栏写错了,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和报税的,但有可能会影响或涉及到双方的账务处理或商务以及法律关系。如果有误,可以请追回然后重开,否则,购买方是有权拒收。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发票的备注栏写错了一个字要紧吗

2. 发票的备注栏写错了一个字要紧吗

属于发票信息有错误,严格来说是需要退回重新开具的。发票的备注栏写错了,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和报税的,但有可能会影响或涉及到双方的账务处理或商务以及法律关系。如果有误,可以请追回然后重开,否则,购买方是有权拒收。
一、纸质发票可以重开吗
纸质发票不能重开。有两种处理情况:发票作废重开或开具红字发票。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红字发票申请单可以作废吗
红字发票申请单是可以作废的。接收劳务方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可以退回发票。如发票已注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可向劳务接收方取回,发票复印件上可标注作废字样。具体如下:1、申请人注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红字说明申请人加盖公章;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关于不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红字发票的书面承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加盖公章;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原件或《开具红字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原件一式两份;4、注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通知书》,进行登记。
三、发票填错了如何处理
发票填错了的处理办法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如果说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如果开票当时发现有误,可以立即作废。如果不符合相应的作废条件,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错误,如果开具时发现错误,可以立即作废。如果说发票已经跨月了不可以作废,那么你就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扑通发票,在开局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而且需要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相应证明。
3、还有另外的一种情况,就是发票的税率开错了。作为纳税人应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发票开具的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后,在开具相应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局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风险、同时也有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 发票备注栏写错怎么办

法律分析:发票备注栏写错可以重开或者咨询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备注栏写错怎么办

4. 发票备注栏写错要紧吗

法律分析:要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一般需要改正。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 发票备注栏写错要紧吗

要紧。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一般需要改正。
一、赞助资金能不能扣除广告费用
除合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外,其他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发票普票和专票有什么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则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银行开户行及账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方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购货方需写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少有三联,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普通发票则至少有两联,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没有抵扣联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三、没有发票有收据的房租怎么入账
如果出租方是个人,不能出具发票,就需要单位带上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等资料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不代开发票,凭收据是可以入账,但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就需要多缴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备注栏写错要紧吗

6. 发票备注栏写错怎么办

发票备注栏写错可以重开或者咨询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一、发票有有效期吗
发票有限期有两种情况: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限期是360天,建议取得发票后尽快认证,超过有限期后即为无效。2.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来说不存在有限期的问题。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普通发票不能跨年不能进费用,因为会影响所得税,所以也是需要尽快做账,以免影响企业税收,造成损失。
二、发票搞丢了可以补开吗
发票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增值税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
2.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
三、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完税证明吗?
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出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通知已被废止,但各地工商部门仍延续这一做法,要求转让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在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后,确需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 专用发票备注栏写错,怎么办

重开或者咨询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栏填写内容几种情况:与位置地址相关;与入账金额相关;与征税方式相关;与代开发票相关。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备注栏写错,怎么办

8. 专用发票备注栏写错,怎么办

重开或者咨询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栏填写内容几种情况:与位置地址相关;与入账金额相关;与征税方式相关;与代开发票相关。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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