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可行吗

2024-04-28 18:47

1.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可行吗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不可行。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但是不得直接获得质押物。
一、留置权人可以随意行使留置权吗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可行吗

2. 债务到期之后质押权获得是否正确

债务到期后,实现直接获得质押权的方式是可行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拍卖、变卖质押的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 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处置质押物

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处置质押物的方式有两种:
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
2、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对质押物拍卖、变卖。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处置质押物

4. 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否直接占有

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不可以直接占有。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进行沟通与协商,也可以优先得到法院按市场价格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金钱,但是不能直接占有。
一、债务违约的股票怎么办
如果股份质押到期日未清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财产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财产进行贴现,或者优先以拍卖或者出售财产的价格支付。出质人只有在履行期结束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方可行使质押。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权的,应当履行妥善保管质押的义务。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后的合理期限内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达成协议,变更财产所有权。但是,设定质押时,不应当约定债务人逾期无法清偿债务的,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二、民法典规定不交付动产成立质权吗?
不交付动产不成立质权。根据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质权的设立就需要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没有交付的不成立质权。
三、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吗
质押合同并不是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生效。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5. 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否直接占有

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不可以直接占有。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进行沟通与协商,也可以优先得到法院按市场价格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金钱,但是不能直接占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否直接占有

6. 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否直接占有

法律分析:不可行。质权人应与债务人协商来处置该质物,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不应该自己来擅自处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7. 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否直接占有?

可以。
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达成协议,改变财产所有权,但是在设定质权时不得约定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质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法律明确禁止流质。

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后可否直接占有?

8. 已经到期的债权是否可以质押

到期债权是可以出质的,满足债权质押的条件即可。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2、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一、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7、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的有效情形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有效性如下:
1、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和孳息;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
4、出质人对出质股权的权利一般包括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
三、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需具备那些条件
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需具备那些条件如下:
1、质押人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
2、权利质权的设定要公示,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要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在外部,让他人知道,防止第三方遭受未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第三债务人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明确质押人有权保全质押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