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丨《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正式施行

2024-05-18 23:31

1. 官宣丨《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正式施行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
   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
     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
     
        
      什么是出生缺陷   
     
   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常见出生缺陷包括唐氏综合征、先天性结构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多指并指)等。
     
        
          健康 的父母为何会生出缺陷儿   
     
   导致出生缺陷的原因非常多,有环境因素、遗传因素、疾病因素等。如果父母双方都有一个单个的遗传病隐性基因,父母只是疾病的基因携带者而不会发病,但如果父母都把这个隐性基因传给了孩子,那么孩子就会发病。
     
   孕妇在怀孕期间如果接触了油漆、化妆品、放射线、药物等也会影响女性卵子 健康 ,从而导致基因突变。
     
   如果孕妇被某些病毒感染或者缺少叶酸等,也会导致先心病、无脑儿、神经椎管病变等畸形儿。
     
   如果要生个 健康 的宝宝,婚检、孕妇、产检、围产期等各个环节都要注意。婚前要做全面的 健康 体检,孕前要戒烟戒酒,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避免熬夜等不良生活习惯;如果有高血压、糖尿病、肝脏肾脏疾病等,要在医生指导下治疗到病情稳定后再怀孕。
     
   怀孕期间,定期的检查一样也不能少,尤其是孕妇一定要做超声检查,因为超声检查是发现胎儿结构异常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可以发现无脑、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脑积水等畸形。
     
   当然也可以借助一些其他的影像和诊断的手段,提高对结构异常态的诊断效率。如果发现一些小的胎儿发育异常,可以及时进行宫内治疗;如果有大的结构异常,目前医疗手段还无法治愈的,则要立即终止妊娠。
           
      三道防线预防   
     
    一级预防 
    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 健康 教育和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开展优生咨询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 健康 检查,指导科学备孕,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等。 
     
    二级预防 
    二级预防在孕期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孕产妇 健康 管理,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的母婴阻断措施,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等。 
     
    三级预防 
    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先天性疾病进行筛查,对出生缺陷儿进行治疗和康复,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儿童 健康 管理,开展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的筛查、诊治和康复服务。 
     
             热点问题解读       
      你是生育出生缺陷儿的高危人群吗?   
      电脑、电热毯对孕妇有影响吗?   
      孕妇应该远离哪些工作岗位和环境?   
      孕妇家不宜养什么样的植物?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 社会 共同参与的出生缺陷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向 社会 公众宣传倡导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策略,营造良好 社会 氛围。 

官宣丨《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正式施行

2. 制定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目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
法律依据:《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 如何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

法律分析:
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是导致早期流产、死胎、婴幼儿死亡和先天残疾的主要原因。出生缺陷病种多,病因复杂,目前已知的出生缺陷超过8000种,基因突变等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均可导致出生缺陷发生。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如何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