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024-05-19 07:50

1.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决算制度。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其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第五条 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务、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募集资金;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税费附加和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第八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第九条 本省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银行开设统一的帐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必须将预算外资金按规定时间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从其资金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当使用国家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照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其它专项资金,其支出按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单位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由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拨付,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使用。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结余,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部门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开支。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 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
  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三条 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第五条 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六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第七条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第八条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第十条 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十四条 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列支出。第十五条 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算作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以及本级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支出预算安排等。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预算草案的报告。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的措施。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行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通过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后,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报告以及通过的决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由于经济的或者自然的变化引起预算总额的追加追减、预算的划转、预算科目的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
  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变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陕西省财政厅2022年119号文件内容

陕“七问七答”释疑解惑  减免政策落地见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解读一问: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义 何在?答:制定下发《通知》,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我省稳住经济一揽 子财政政策,保障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落实落地,帮助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通知》作为省政府 相关财政政策的补充说明与解释,可看作是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操作指南。  二问:省财政厅印发《通知》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答: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一是国务院《扎实稳住 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 号);二是省政府关 于稳住经济大盘的一揽子财政政策;三是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等 16 部门印发的《陕西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陕发改财金〔2022〕497 号),其中在租金减免方面提出“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 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承租国有房屋。【摘要】
陕西省财政厅2022年119号文件内容【提问】
陕“七问七答”释疑解惑  减免政策落地见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解读一问: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义 何在?答:制定下发《通知》,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我省稳住经济一揽 子财政政策,保障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落实落地,帮助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通知》作为省政府 相关财政政策的补充说明与解释,可看作是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操作指南。  二问:省财政厅印发《通知》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答: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一是国务院《扎实稳住 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 号);二是省政府关 于稳住经济大盘的一揽子财政政策;三是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等 16 部门印发的《陕西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陕发改财金〔2022〕497 号),其中在租金减免方面提出“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 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回答】
三问:《通知》明确的减免对象有哪些?如何认定?答:《通知》明确的减免对象是全省范围内承租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 中,服务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 统计局 2018 年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认定;个体工 商户依据国家《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认 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 布在全省各市、县内的国有房屋。如:省监狱管理局有宝鸡 监狱、渭南监狱等,省公路局有 11 个公路执法支队等。四问:《通知》减免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通知》中减免标准的规定主要体现政策的普惠性, 兼顾公平性。一是对于 2022 年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 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 3 个月租金,对承租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期 延长至 6 个月。二是对于 2022 年内实际租期不满 1 年的, 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回答】
五问:此次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采取什么方式实施?答:一是对于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从合同期内后续未 缴纳租金中抵扣或直接返还承租方,返还租金须在 6 月底前 办理完毕;租金已缴纳财政的,出租单位须在 7 月底前报财 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二是对于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直接 减免。三是对于存在转租分租情形的房屋,减免对象属于最 终承租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国有房屋减 免政策足额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减免金额要按照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出租金额计算。  六问:此次租金减免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为确保租金减免政策落实落地,《通知》贯彻“放 管服”精神,力求早返款、早受益、早见效,坚决简化流程、 下放权限,明确由出租单位自行审核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即可,让承租人尽快享受政策。  七问:此次租金减免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承租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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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文件陕财办资〔2022〕119 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 知》(国发〔2022〕12 号)和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相关政策 措施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现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对象2022 年全省范围内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  010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 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 2018 年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认 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 认定。二、减免标准(一)2022 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 3 个月租金,承租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 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 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期延长至 6 个月。【回答】
你好,我问一下,我租用的陕西省委党校的门面房,党校租给二房东,我从二房东手上租用的房,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党校给我减免他们实际出租的单价,二房东出租给我的价位高于党校出租的价格,中间的这个差价二房东应该给我返还吗?【提问】
2022 年内实际租期不满 1 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其中,承 租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省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2022 年当年租金的 50%减免,其他区域的按照 2022 年当年租金 25%减免)。(二)在省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 地政策执行。三、减免方式(一)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 抵扣或直接返还承租方,返还租金须在 6 月底前办理完毕;租金 已缴纳财政的,出租单位须在 7 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020续。(二)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直接减免。 (三)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出租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回答】
四、审批流程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房 屋租金减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 赁合同等),由出租单位核准后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办理结果报 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五、有关要求(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联系对接,确 保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位。(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同时对租金 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参照该 通知研究制定本市(区)房租减免相关政策措施。(三)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区)财政部门减免租金政策执行 情况于每月 5 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省财政厅将会同有 关部门适时对租金减免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四)本政策有效期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030040联系人:路 旭 电话:029-68936064 传真:029-68936150附件:2022 年 1- 月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回答】
应该返还的亲。【回答】
好的【提问】
如果协调未果,应如何解决【提问】
租客要求减免房租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答】

陕西省财政厅2022年119号文件内容

4. 陕西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省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二)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5.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1989年3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三、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