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将迎来哪些新调整?

2024-05-12 00:05

1. 社保将迎来哪些新调整?

一、提高养老金4月底出台政策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关心,什么时候能上涨?对于此项工作,《分工意见》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今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继续上涨,这将是养老金连续17年上涨。从2018年到2020年,养老金已经连续3年均上涨5%,2021年养老金涨幅是多少,届时将会揭晓。
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9月底前出台政策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对于此项工作,《分工意见》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银保监会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也就是个人养老金制度。根据人社部近期的表态,总的考虑是,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罗熹指出,第三支柱的作用不太一样,有它显著的特点:一是给高收入阶层个人养老提供一个渠道、提供一种方式。二是给新兴业态,新的从业人员、多种方式从业人员提供一种养老保障,这是商业保障。三是通过长期的养老保障资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6月底前出台政策
《分工意见》明确,对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要求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当前,互联网经济催生大量新型就业岗位,但是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在社保外“裸奔”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的关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导致难以纳入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范围。
人社部此前在答复“加大外卖配送员权益保障,维护城市守护者合法权益”提案时指出,初步提出了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拟在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凝聚更大共识基础上,按照先试行再完善的思路,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四、放开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9月底出台政策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对于此项工作,《分工意见》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如今,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人数已达2亿多人,但是因为户籍限制,异地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却无法在就业地参加社保。未来随着户籍限制的放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也能在就业地参保享受待遇了。
五、5月底前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增加30元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再增加30元和5元。
根据《分工意见》,此项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牵头,5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上调后,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将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79元。
六、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5月底前出政策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将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根据《分工意见》,此项工作由国家医保局牵头,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社保将迎来6项新调整!政策出台时间表明确

社保将迎来哪些新调整?

2. 国家最新政策!年底前,社保这几个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年底前,社保这几个变化你一定要知道!

3. 听说社保又有新政策了,谁能具体讲一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第二条 [统筹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即现行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第三条 [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第四条[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溯及力]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续。

  第七条 [缴费不足十五年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九条 [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在不同地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条 [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的单位支付;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单位不确定的,由各工作单位共同分担。

  第十三条 [醉酒的认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四条 [因工死亡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十五条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六条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不满一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个人权益记录寄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第二十条 [保密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管理数据库和开展信息应用查询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三)涉及举报人和投诉人的信息。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延期缴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协议期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其职工在缓缴期间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未告知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基金违规的查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有下列违法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情形,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串通、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非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基金侵吞为个人所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五)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九条 [部分条款中有关行政部门的含义]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欠缴的溯及力]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听说社保又有新政策了,谁能具体讲一下!

4. 社保迎来 5 项新调整,调整了哪些?

社保5项新调整具体有如下5项:1、将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增强救助的范围和公平性,将会帮助到更多有需要的和贫困的人。2、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随着物价的上涨,社保缴费基数也是向上调整的,也就是说公司和个人缴费部分的下限和上限都有所提升。人们将支付更高的费用来购买社保,但是得到的福利也是上涨的。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以后养老金的福利待遇也会比较高。3、2021年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公布。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每年也是变动的,一般都是增加的。也就是说2021年领取的养老金会更高。而很多城市也公布了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4、多地提升了居民基础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居民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都有所提高。像广东那样的大城市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由每月每人460元提高到490元。每月增加了几十元,一年就是几百块了,对于居民来说,是相当不错的了。5、电子社保卡的申领。也就是说以后不用只用实体卡才能使用,我们也可以用电子社保卡。比如我们就医看病,买药的时候忘记带社保卡了,也可以用手机上申请的电子社保卡。社保的5项新的调整,主要是调整与大家生活和利益相关的,因病致贫的纳入救助范围,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2021年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公布,多地上调居民基础养老金,电子社保卡的申领和大范围使用这些调整。这五项调整将惠及更多的人,事关每个人的利益和生活将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增强救助的范围和公平性,将会帮助到更多有需要的和贫困的人。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随着物价的上涨,社保缴费基数也是向上调整的,也就是说公司和个人缴费部分的下限和上限都有所提升。人们将支付更高的费用来购买社保,但是得到的福利也是上涨的。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以后养老金的福利待遇也会比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5. 社保政策大调整

法律分析: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低于12%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决议、申请表等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保政策大调整

6. 社保将迎6项新调整,具体有哪些新的举措?

70.社保6大变化-成片

7. 社保新政策2018

1、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法定推许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按照2018年即将出台的“延迟退休规定”,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都为65周岁。
2、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是可以获得最基础的养老金。如果继续缴费,之后获得的退休金也会越多。所以,多缴养老保险是非常划算的。
3、缴费中断,一般情况下,社保养老保险是需要累计缴费15年,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中间可以由中断不需要连续,只要交满15年就可以了。
4、社保养老保险补缴,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15年,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不过,会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是延长缴费5—10年。如果延长期限还是没有缴满,那么,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补齐剩余的费用了。
5、2018社保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到: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保

社保新政策2018

8. 社保迎来5项新调整,具体是怎么调整的?

社保迎来5项新调整,具体是怎么调整的?
社保的5项新的调整,主要是调整与大家生活和利益相关的,因病致贫的纳入救助范围,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2021年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公布,多地上调居民基础养老金,电子社保卡的申领和大范围使用这些调整。这五项调整将惠及更多的人,事关每个人的利益和生活。

将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增强救助的范围和公平性,将会帮助到更多有需要的和贫困的人。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随着物价的上涨,社保缴费基数也是向上调整的,也就是说公司和个人缴费部分的下限和上限都有所提升。人们将支付更高的费用来购买社保,但是得到的福利也是上涨的。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以后养老金的福利待遇也会比较高。2021年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公布。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每年也是变动的,一般都是增加的。也就是说2021年领取的养老金会更高。而很多城市也公布了2021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多地提升了居民基础的养老金,也就是说居民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都有所提高。像广东那样的大城市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由每月每人460元提高到490元。每月增加了几十元,一年就是几百块了,对于居民来说,是相当不错的了。电子社保卡的申领。也就是说以后不用只用实体卡才能使用,我们也可以用电子社保卡。比如我们就医看病,买药的时候忘记带社保卡了,也可以用手机上申请的电子社保卡。除了以上的调整,以后社保卡的申领,更换,启用和临时挂失等服务,可以跨省办理,这样会大大方便社保卡的使用。

总结,社保的5项新调整是以民为本,方便大家的生活,大大提高了社保的使用效率。而且福利和费用都是往上调的,虽然大家支付的费用高了,所对应的福利和服务也得到了提升。社保卡的使用越来越亲民,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