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2024-05-04 12:46

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2. 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近日制定发布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同时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责任,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部协同机制,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应协同配合监督。规定与公安等部门的外部协同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是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5月18日发布并实施。2022年2月22日,为提升监督效力、更好保障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拓展资料】《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同时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责任,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部协同机制,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应协同配合监督。规定与公安等部门的外部协同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范围。《办法》从检查、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法制宣传等角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并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列举了相应监督事项。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举执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实施内部控制等监督事项。界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范围,针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列举遵守政策、基金管理使用等监督事项。针对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项,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重要事项纳入监督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什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分析: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什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监督权限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7. 新旧版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区别

新《监督办法》共42条,分为总则、监督职责、监督权限、监督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以(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依据,逻辑结构上更加完备,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方面进行规定,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
新《监督办法》共42条,分为总则、监督职责、监督权限、监督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以(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依据,逻辑结构上更加完备,从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方面进行规定,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
新《监督办法》较之于旧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行政监督职责,针对不同对象列举明确了对应监督事项,将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对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进行监督,严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关卡。
新《监督办法》结合监督实践,明确列举了监督权限,为基金监督工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提供更清晰的尺度,包括:要求提供、查阅、记录、复制有关数据资料,询问与被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等权限;明确监督处罚程序要求。

新旧版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区别

8.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
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 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 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资金流动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 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产财务状 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的开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k体问题而 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 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的纠正措施。 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 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督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 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密切监 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把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 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 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