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2024-05-16 17:58

1.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产品质量不符合以下要求的都是不合格,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据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因为产品标识不合格导致的产品不合格,还是因为内在质量导致的产品不合格,经营者的行为都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
一、抽查产品不合格怎么处理?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针对各项产品,国家都规定的有质量检测标准,符合这个标准的质量就是合格的,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质量就不合格,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上市销售的。抽查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话,应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2. 不合格和批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来说,不合格是指具体评价一个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而批不合格是指整个批的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区别在于他所定义的区域,具体如下:
1、从涵盖的范围来说:
批次不合格:是具体评价、整体评价。
不合格:是局部评价、片面评价。
2、从审核角度来说:
批次不合格:是对整个生产线的最终判定,代表着本批产品需要重新制作。
不合格:用以累计个数,当达到一个具体的量时,转变为批次不合格。
该定义不仅适用硬件产品,也适用服务业和适用于工程质量和体系质量的评定,因此具有更强通用性。例如:服务有服务规范,仍应以是否满足不同年龄、性别、层次、风俗习惯的特殊要求作为合格与否的评定依据。
扩展资料
“不合格”定义中,以满足“要求”作为判断合格与否的依据。“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规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要求、习惯上隐含的要求、相关方的要求、必须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这就对组织的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质量不仅要满足现有的规定要求、和包括引道消费超前需求,因此组织在规定质量要求时应考虑多种要求,从满足要求发展到让顾客满意直至超越顾客期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合格

3. 不合格和批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来说,不合格是指具体评价一个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而批不合格是指整个批的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区别在于他所定义的区域,具体如下:
1、从涵盖的范围来说:
批次不合格:是具体评价、整体评价。
不合格:是局部评价、片面评价。
2、从审核角度来说:
批次不合格:是对整个生产线的最终判定,代表着本批产品需要重新制作。
不合格:用以累计个数,当达到一个具体的量时,转变为批次不合格。
该定义不仅适用硬件产品,也适用服务业和适用于工程质量和体系质量的评定,因此具有更强通用性。例如:服务有服务规范,仍应以是否满足不同年龄、性别、层次、风俗习惯的特殊要求作为合格与否的评定依据。
扩展资料
“不合格”定义中,以满足“要求”作为判断合格与否的依据。“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规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要求、习惯上隐含的要求、相关方的要求、必须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这就对组织的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质量不仅要满足现有的规定要求、和包括引道消费超前需求,因此组织在规定质量要求时应考虑多种要求,从满足要求发展到让顾客满意直至超越顾客期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不合格

不合格和批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的区别是什么

4. 产品质量判定不合格的依据是什么

产品质量判定不合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都不合格。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有:
(一)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的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地方)标准相抵触;
(三)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是否真实。
一、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同的产品对质量上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商品房质量跟食品质量都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就类似于自己购买到的食物,如果食品说明书上面所标注的生产场地根本就不存在着的话,这样的产品就可以判定为质量不合格。

5. 产品质量合格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产品质量合格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6. 不合格品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数据的哪些因素产生

生活垃圾的产生主要与城市人口、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与消费结构、燃料结构、管理水平、地理位置等因素有关。

1、城市人口

中国环保网 资讯频道 节能环保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呈直线增长态势,人口越多,垃圾产生量越多

2、城市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垃圾的产量也会大幅增加,发展到一定时期增长速度逐渐放慢。

3、居民收入与消费结构

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结构的改变不仅影响城市垃圾的产量,也影响着城市垃圾的成分。商品经济越发达,多一次性的废弃物。近年来,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包装材料、一次性使用材料和用品日益增多,从而导致垃圾量也大幅增加。

7. 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确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很有可能危害到人身安全,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标注清楚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家,或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期,没有标注清楚产品的规格,还有就是对产品使用过程当中存在着的瑕疵没有做出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是什么

8. 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后处理方式是什么

当相关部门对产品抽查后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改正,如果是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改正可以通过报纸等媒体要求其进行改正,在公告后经过再次检查发现产品的质量仍然不合格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相关企业责令停止营业并限期整顿。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
(1)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2)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3)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如果监督机关发现了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了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后,也是可以要求企业立即进行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